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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工作报告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14: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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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工作报告

存款保险工作报告篇一: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概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益。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国内】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国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外有安排的除外。【类型】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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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存款保险工作报告篇一: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概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益。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国内】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国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外有安排的除外。【类型】人民币
存款保险工作报告

篇一: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

   【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

   存款保险概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益。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国内】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国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外有安排的除外。

   【类型】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 存款保险偿付限额:50万偿付限额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1.我们国家目前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营稳健,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银行的拨备覆盖都处于比较好的水平。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一个改善和加强。3.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个别机构运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

   存款保险的保费缴纳标准:1.存款保险的保费是有银行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2.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一行存款结构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累积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和调整,报批准后执行。

   最高限额50万的含义: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存款账户合并计算,如果这个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最高可以偿付50万元。50万元以上可以在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

   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那么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

   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4.你也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钱,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存款保险的保费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5.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6、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这个是不保的!

   7.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你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1000万呢?明显分20家银行太麻烦。还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呀。

  8.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从立法来讲,还是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来说,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决定。

   第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债券、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篇二:存款保险制度50万

   酝酿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出:银行一旦破产存款或只赔50万

   南都讯 记者陈颖 如果银行破产,存在银行里的钱只有50万元有保障?昨日有消息称,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南都记者多方求证获悉,存款保险制度近期推出的可能性非常大。“近期会出台征求意见稿。”靠近央行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此外,南都记者获悉,按目前讨论的方案,存款保障上限为50万元。对市民来说,存款一要分散,二要看看存款所在的银行会不会破产,千万别只看利率高低了。

   近期将公布征求意见稿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自1993年首次提出后,存款保险制度已酝酿21年,呼声一直很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21年中国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有参与此次讨论会议的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相较于去年以及今年来的多次会议,此次会议相关部门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已非常充分,各方对于关键性问题已基本形成共识。超50万的部分或得不到赔付

   全额存款保障还是限额保障,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费率如何确定一直存较大争议。 有靠近监管的相关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按目前市场讨论的焦点,存款保险制度将采取限额保障的方式。目前市场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上限说法最为集中的是50万元。即,万一银行倒闭了,储户存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赔付,或按一定比例赔付。

   对50万元保障上限的说法,郭田勇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证实,与目前讨论的意见稿大致相同。据相关数据测算,50万元的存款上限将覆盖98%的储户全额存款。

   郭田勇还透露,对于银行收取的费率将根据各商业银行的稳健情况和风险实施差别化定价。有银行人士对南都记者指出,国有大行由于风险性较低,预计费率相对较低。

   “对银行而言,存款成本增加,如何转嫁出去?是否会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一位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对社会的影响有待观察。

   支招

   市民存款应分散理财要“混搭”

   应关注银行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

   中大岭南学院副院长、金融系主任陆军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市场将出现一些副作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愿意提供更高利率来吸收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中,以获取高额回报。一旦经济出现较大波动,这些高风险行业易演变为大量不良贷款,进而导致金融体系陷入危机中。多位银行人士也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否打破目前兜底的存款体系,仍要看的决心。

   对银行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存款搬家将在所难免。陆军认为,相较于中小银行,大行破产的可能性更小,将成为大多数储户50万元以上资金的选择。不过,郭田勇则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使得中小银行吸收更多存款。某股份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对南都记者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对于存款的吸引,不能仅靠高利率了。

   存款制度推出后,储户该怎么办?有银行人士建议,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本着50万保障上限,老百姓将来应把“鸡蛋”放在不同篮子里,“混搭”理财,降低风险的同时,或许还能增加收益。此外市民应特别注意的是,理财产品并非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并不在保障范围内。陆军指出,市民以后在选择存款时,应更加关注银行的资产质量、风险状况,避免将资金存在有可能出现破产的银行。不过,他同时指出,短期内,银行破产的

  概率并不高。

   存款保险制度大事记

   1993年《关于金融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基金。1997年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课题组,对存款保险制度开展理论研究。

   2021年 央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2021年 金融稳定局对外透露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出炉,获原则性批准。2021年 《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因金融危机搁置)。

   2021年9月 央行第二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银监会曾以农信社仍处于深化改革中,可能受到较大冲击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持保留意见。

   2021年年末 央行第三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决策当局觉得时机不成熟,未予批复。2021年7月 央行在《2021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基本成熟”。2021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21年3月 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会上,明确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纳入2021年重点工作。

   2021年3月31日 央行人士表示:“存保条例已由央行起草完毕,相关程序都已走完,适当时候将会推出。”

   名词解释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篇二:【百强贷转】存款保险50万封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百强贷转】存款保险50万封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天下午五点,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内容如下: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 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 2021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kbx@chinalaw.gov.cn。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

  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决定。

   第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债券、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

   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撤销或者人民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篇三:银行若倒闭最高赔你50万 三种情况保不了

   银行若倒闭最高赔你50万 三种情况保不了

   2021年04月01日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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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工作报告

存款保险工作报告篇一: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概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益。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国内】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国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外有安排的除外。【类型】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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