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承租人 :
您租用我司天津市 商业用房 ,参照双方签订的《天津市房租租赁合同》(下称《合同》)20 年 月底前一次性支付下半年房租,直到今日您仍未支付下半年房租,参照《合同》第九条2(5)项规定“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我司有权解除合同,现正式通知您,我司与您解除合同,请您于20 年 月 日前及时将租赁房屋交回我司。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内容,我司现向您通知以下事项:
一、根据《合同》第四条第2项规定“20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剩余 元租金于20 年 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截止到目前剩余的 元租金未支付,根据《合同》第四条第3项规定“延迟支付租金的,除了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天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 年 月 日,拖欠已达 天,违约金共计 元,应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合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望您收到通知书后,尽快到我司缴纳拖欠房租和违约金;
二、如您逾期未搬离或未全部搬离,视为您遗弃剩余物品,我司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并清理,清理时,不会保管您的任何剩余物品,所有物品将作废品处理;
三、若您与我司在合同终止等事宜发生纠纷,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有权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损失。
特此告知!
天津 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