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4.2
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4.3
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4惩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1.惩罚的范围
2.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4.5安全管理
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2.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6.其它事故考核
1.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按有关单项考核规定处理。
2.具体考核未涉及到或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当年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
4.7.惩罚类型
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8.惩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相关部门经理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相关部门经理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9.奖励
4.9.1奖励的范围
4.9.1.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4.9.1.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9.1.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9.1.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4.9.1.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9.1.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4.9.1.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9.1.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9.1.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9.1.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4.9.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4.9.3奖励程序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部门经理上报人事经理,经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