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变电所10kV、35kV并联电容器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1.2 调度、变电值班员,有关生产、技术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要熟知本规定。
2.电容器组的运行
2.1是容器的投运与切除,应根据调度命令或有关规定进行。
2.2电容器的自动投功装置的自动投切方式及定值,按调度命令整定。
2.3 电容器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其额定电压的1.1倍。
2.4 电容器最大运行电流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1.3倍。
2.5 电容器组的三相电流之差不超过5%,当超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2.6 高温季节,应注意电容器室的通风,避免电容器在高压(高于额定值)和高气温同时出现时运行。
2.7 电容器的运行电压或电流用油箱表面温度超过其规定值时应及时汇报调度,采取措施或退出运行。
2.8 新安装的电容器组或长期停用又重新启用的电容器组除交接试验或检测必须合格外,在正式投运关,应进行冲击合闸三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5分钟。
2.9 电容器组切除后再次合闸,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对于装有并联电阻的开关一般每次操作间隔不得少于15分钟。
2.10 电容器投入运行后要监视电压和电流值,并作好记录。
2.11 当电容器组在运行中个别熔丝熔断,但开关尚未跳闸,仍可继续运行,待停电后一并进行处理。
2.12 接有电容器组母线失压时,其电容器开关应断开,恢复送电时,应先合出线开并,待负荷恢复后再合电容器组开关。
3.电容器组的检查维护。
3.1 对电容器组附属设备必须按照电气预防性试验待规程要求进行试验。
3.2 对电容器组的巡视,每天不得少于三次。巡视中应注意电容器有无鼓肚及渗漏油,贴于电容器上的示温蜡片不应熔化,套管有无闪络痕迹及放电现象,接头部位应无发热迹象,放电、通风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并做好巡视记录。
3.3在电容器装置上进行维护工作,除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安全措施外,还应对电容器每台进行放电。
3.4 电容器组成应定期停电维修,室内安装的电容器组,每年至少一次,半露天、户外式的电容器组每半年至少一次,配电线路上安装的电容器可与线路停电维修一并进行,其维修内容如下:
3.4.1 清扫套管理外壳及构架(必要时进行涂漆防腐),检查电容器有鼓肚和渗漏油,并进行处理。
3.4.2 对单台熔丝熔断的电容器,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外观无故障,再进行试验检测。
3.4.3 逐台检查熔丝的完好性和电气连接部位接触是否良好。
3.4.4 对连接端头部位进行认真的检查,如有松动适当坚固。
3.4.5 按照运行记录中记载的缺陷逐一消缺。
3.5 定期对自动投切装置进行检验,并判别其工作性能是否良好。
3.6 电容器装置的现场通道应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3.7 定期检查电容器室电缆的进口、通风口处,通风处,防止动物侵入的设施是否完整有效。
4.异常运行及事故处理
4.1 电容器组工作电流超1.3倍额定电流时除按2.10条处理外,有关部门应分析原因关及时解决。
4.2 当母线电压超过限额,且本所无其它调压手段时,可切除部分或全部电容器,或要求调度部门进行系统电压的调整。
4.3 当电容器环境温度接近或达到上限时,应采取通风降温措施,但若环境温度仍略超出上限2—3℃,而电容器组的运行电压电流不高于额定值,则允许连续运行。
4.4 当运行电容器组中多根熔丝熔断或“群爆”或单台熔丝重复熔断,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用备品更换,确保故障问题已妥善处理后,方可将电容器组成投运。
4.5 在巡视检查电容器组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即将电容器退出运行。
4.5.1 外壳明显鼓肚和漏油。
4.5.2 电容光焕发器套管,支持绝缘子闪络放电或投坏。
4.5.3 箱上的示温蜡片熔化(要分清蜡片熔化和贴片用“胶”不耐温度)。
4.5.4 电容器装置中有不正常的响声或火花。
4.5.5 电容器端头接线处有烧灼过热现象。在未查明原因和进行妥善处理之前不得重新投运。
4.6 当运行中的电容器级开关跳闸,不允许自行试送。如检查未发现异常现象,经调度或总工程师同意后,可将电容器试送一次。
4.7 如电容器发生爆炸(或起火)应立即断开电源,关按电气消防的有关规定进行灭火工作,同时应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4.8 因故障退出运行的电容器组,必须在二周内消除故障,恢复投入运行。
5. 技术管理
5.1 生技科及变电所应建立每组电容器装置完整的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含下列资料:
5.1.1该电容器组的竣工图纸。
5.1.2 交接验收试验报告及附属设备(如开关、PT、CT、放电装置、避雷器、继电保护等)的原始记录及保护整定值。
5.2 变电所应有完整的运行记录,其记载应含下列内容。
5.2.1 电容器组的投切和运行方式变更的日期及时间,投切关后的母线电压,本电压级的力率和电容器组无功电量.
5.2.2 电容器组日累计运行小时数。
5.2.3 定期或不定期维修的内容和日期。
5.2.4 电容器的异常运行故障情况及其处理。
5.2.5 装置缺陷情况。
上述内容报生技科。
5.3因设备原因造成整组电容器退出运行,除应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汇报外,应及时进行调查,写出技术分析报告,上报省局生产处及电研所。
5.4因特殊原因需批量报废电容器,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电研所技术鉴定书,经省局生产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5.5对新安装投入运行的电容器组,要求每季度填报“并联电容器季度运行情况统计汇总表”,连续报四个季度(见附表一)
5.6对每一电容器组,年未应填报“关联电容器运行年损坏率统计表”,元月20日前报省局生产处及电研所电容器室各一份(见附表二)
5.7每季度20日前应向生产处报送“电容器组季(年)运行报表”(见附表在三)。
注:110KV变电所及县局35KV变电所。
5.9 对电容器组的运行进行分层考核,根据运行情况和效益与经济利益挂钩。
5.10 生技科应在元月20日前向省局生产处及电研所电容器室报电容器运行台账各一份(台账按原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