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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示例(组委会提供)_1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14: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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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示例(组委会提供)_1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朱凡案由:故意杀人罪(中止)起诉书号:鲁莱检刑诉【2011】XX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庭审前,公诉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刚才的庭审中做了进一步的质证和询问,现公诉人就被告人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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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莱阳市人民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朱凡案由:故意杀人罪(中止)起诉书号:鲁莱检刑诉【2011】XX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庭审前,公诉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刚才的庭审中做了进一步的质证和询问,现公诉人就被告人朱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朱凡

案  由:故意杀人罪(中止)

起诉书号:鲁莱检刑诉【2011】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庭审前,公诉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刚才的庭审中做了进一步的质证和询问,现公诉人就被告人朱凡涉嫌故意杀人罪(中止)一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注意。

一、    被告人朱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请求合议庭依法予以惩处。

在之前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常住人口登记表、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朱凡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平的陈述等证据,上述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均能证明上述事实,且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被告人朱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的证据确实充分。朱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朱凡在犯罪过程中,因为被害人的哀求和反抗而主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接下来公诉人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着重论述朱凡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问题,公诉人将在公诉意见书的下一个部分着重论述:

(一)从犯罪主体角度看,被告人朱凡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般主体。这一事实,有刚才在庭审中经过质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审判长在开庭时对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核对可以证明。

(二)从犯罪客体角度看,被告人朱凡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被告人朱凡无视国家法律,意图非法剥夺被害人张平的生命,客观上对张平的生命权造成了侵犯。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朱凡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平的陈述,证人陈光的证言,接报案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可以证明。

(三)从犯罪主观角度看,被告人朱凡实施的行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性。接下来公诉人将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其犯意的主观故意性:

首先,由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来推断朱凡的主观犯意,可以得出朱凡具有杀害张平的主观故意性的结论。被告人朱凡的供述与辩解显示:朱凡在犯罪过程中曾经说过要弄死被害人之类的话,并在之后的侦查过程中承认其当时说这话的意思就是想把被害人张平弄死。同时被害人张平的陈述显示:朱凡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对张平说过:“我不过了,你也别过了,咱俩一块死”这句话。证人陈光的证言证明:因为朱凡要杀张平,张平曾三次向陈光求救。以上证据在内容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并互相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朱凡具有杀害被害人张平的主观故意性。

其次,从朱凡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来推断朱凡的主观犯意,可以得出朱凡具有杀死张平的主观故意性。朱凡在勒张平脖子的过程中曾将张平从床上拽到地上,这说明朱凡在勒张平脖子的过程中用了很大的力气,由此可以推断朱凡具有剥夺张平生命的主观故意性。另一方面,物理学的知识告诉我们,接触面积越大,压强越小,而被告人朱凡可以用一根很粗的有线电视天线造成被害人张平的左右颈部挫伤,这说明朱凡当时用了很大的力气来勒张平的脖子,因此由危害结果来推断朱凡的主观犯意,也说明朱凡具有剥夺张平生命的主观故意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危害行为还是被告人的危害结果均可以说明被告人朱凡具有剥夺被害人张平生命的主观故意性。

(三)从犯罪的客观角度看。被告人朱凡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且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论述为如下三点:

首先,从朱凡的危害行为来看。现有证据表明,在案发当日,被告人朱凡首先对张平进行殴打。之后,朱凡将张平推搡进了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即案发地点。到屋子里以后,张平为缓和朱凡的情绪,提出可以和朱凡复婚,但朱凡表示要和张平同归于尽,之后朱凡用有线电视天线勒住被害人张平的脖子,企图勒死被害人张平,张平把手伸进线内反抗,朱凡将张平拽到地上,并说:“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弄死,我也不活了”之类的话,张平表示想见孩子最后一眼,并对朱凡说软话,朱凡松手了,因此,从客观上来看,被告人朱凡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

其次,从朱凡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来看。被告人朱凡的危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的危害结果,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伤害程度符合轻微伤。山东省莱阳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被害人张平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张平人体损伤鉴定照片足以证明本案的危害结果。

再次,被告人朱凡的危害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朱凡用有线电视天线勒住张平的脖子,将张平拽下床,直接导致了张平颈部左侧、颈部右侧、左枕部以及左前臂的挫伤和右肘部的擦伤,符合刑法意义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来说,应认定被告人朱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二、被告人朱凡的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原因如下: 

其一,从认定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角度来说。被告人朱凡在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被告人朱凡用有线电视天线勒被害人张平脖子即为着手实施犯罪,朱凡在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停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要求,属于实行未终了的犯罪中止。

其二,从认定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角度来说。被告人朱凡自动停止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朱凡用有线电视天线勒住张平脖子的时候,张平有将手伸进天线的反抗举动,但是该举动尚不足以阻止朱凡的犯罪行为,朱凡中止犯罪,更多的是张平将手伸进天线反抗和对朱凡说软话以及朱凡主观心理作用的综合产物。张平的反抗和哀求与朱凡的主观心理作用哪个因素处于重要地位处于存疑状态,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认定朱凡的主观心理作用起主要作用,即朱凡是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体现。

其三,从认定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角度来说。由被告人朱凡的行为可以推断,被告人朱凡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具有彻底性,在被害人将手伸进天线并苦苦哀求的情况下,被告人朱凡松了手并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内任由被害人张平将天线拿开,说明被告人具有放弃犯罪的彻底性。

综合以上几点陈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朱凡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但因为本人意志而停止了犯罪,因此从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来说,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三、    提请法庭对以下量刑情节予以必要的注意: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中止。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曾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五日。

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

因此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凡两年至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四、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吸取的教训。

    被告人朱凡因为和被害人生活上的一些纠纷而企图剥夺被害人张平的生命,并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的危害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恶劣,但因为其能在被害人的反抗和哀求之下主动放弃犯罪,防止了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产生,相比于既遂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基于以上事实,公诉人希望合议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被告人科处恰当的刑罚,以惩治和改造被告人,预防其重新犯罪,并且通过这一过程,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以利于刑法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对社会公众进行深刻的普法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并且为社会的和谐安宁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审判长,公诉人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公诉人:   A

B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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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阳市人民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朱凡案由:故意杀人罪(中止)起诉书号:鲁莱检刑诉【2011】XX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庭审前,公诉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刚才的庭审中做了进一步的质证和询问,现公诉人就被告人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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