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HR-3.2.2.2-07/0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待岗人员的产生、待岗期间的管理及再上岗等有关内容。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分工
2.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集团公司待岗人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管理及岗位推荐等工作。
2.2直属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待岗人员的各项管理。
2.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成立内部人才交流中心,为待岗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
3.待岗人员的产生
3.1员工年终考评不合格的;
3.2组织机构或职位体系调整,岗位取消,且暂时没有合适岗位的;
3.3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现工作的。
4待岗期间的考勤和管理
4.1以人力资源部待岗调令下达为准,员工由原部门调入人力资源部,确定开始待岗。
4.2待岗员工原则上要求按照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出勤,每日早到人力资源部指定地点签到,参加人力资源部指定的培训或自学;下午时间可允许个人外出联系工作。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15日者,公司按有关管理规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3人力资源部可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待岗人员参加培训,待岗人员需按要求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处理。
5待岗期间的工资
员工待岗期间工资执行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代扣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公积金和保险等款项。
6待岗期限
员工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因考评不合格产生的待岗,原则上待岗期限不超过1个月),待岗期间公司可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再上岗
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为员工提供再上岗机会,员工也可通过自谋职业、参与内部人才市场竞争或服从安排等方式再上岗。如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能再上岗,公司可依情况接受员工个人辞职,违约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8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9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0本细则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