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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法律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14: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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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303条罪 第三百零三条【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①根据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印发〈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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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法》第303条罪 第三百零三条【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①根据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印发〈最高人民、
《刑法》第303条 罪

 

第三百零三条【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

① 根据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印发〈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 日)

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丁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呖年11月6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

你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O5年5月11日)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O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日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

《上海市高级人民、上海市人民关于本市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5]123号2005年5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和本市关于集中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依法惩治犯罪,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办理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现对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必须是聚众、开设赌场、以为常业的。犯罪的主要危害性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诱发其他犯罪。因此,开展集中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对象是聚众、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包括网站的开办者、经营者;境外赌场、()公司、网站在境内的代理人以及参与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上列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活动的一般人员,可不以犯罪论处,由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参与,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一)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活动的场所,提供用具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的。

四、构成犯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实际上是否获利,不影响认定主观目的。为抽头渔利、收取回扣或介绍费而聚众的;为获取非法收益开设赌场的;以所得为生活或者收入主要来源的,均可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五、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实施下列直接帮助行为的,以罪共犯论处:

(一)明知他人聚众、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经营管理、计算机网络、通讯等帮助的;

(二)明知他人从事活动,而多次或向多人提供赌资,从中渔利达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赌资达五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且接受赌资者已构成罪的;

(三)实施操盘、配码等与直接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

行为人虽然参与他人聚众、开设赌场等活动,但非聚众和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主要从事接送、餐饮服务、望风等辅助活动,从中领取工资报酬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以罪共犯论处,由机关予以行政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案件,网站服务器所在地,被告人对网站实施经营、管理地,投注行为所在地,均可视为犯罪地。

八、实施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组织其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其参与的;

(三)明知是未成年人而组织其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其参与的。

九、办理犯罪案件,要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对于查获的赌资应当予以追缴,用具和犯罪分子所有的用于犯罪的财物和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犯罪另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上海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 沪高法[2005]83号 2005.01.01发布)

第二十四条[罚金刑的适用] 在依法判处罚金刑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法判处倍比或限额罚金时,一般应以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处罚金的基数,并以一至五倍为限度;个人没有从中获利或者数额难以查清的(个人犯罪的场合亦同),可以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偷税罪、非法经营罪等)。(2)在对犯罪单位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经营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犯罪数额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侵犯著作权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3)在对犯罪个人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销售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如盗窃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对于一人犯数罪被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采用相加原则实行并罚,执行总和数额;如果被分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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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3条罪 第三百零三条【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①根据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印发〈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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