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管理人 |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计划名称 | 国泰君安君得益二号优选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计划类型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托管人 | 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推广机构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 计划募集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为30亿元;本集合计划未约定存续期规模上限 | |
| 存续期限 | 未约定存续期限,符合约定终止条件时,终止清算 | |
| 投资目标 | 利用国泰君安的基金研究与投资管理优势,通过科学合理的基金选择和组合构建,以及股票投资部分的增强,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投资收益。 | |
| 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辅之以公司自行开发的数量化辅助模型,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精选基金品种,构建有超额收益能力的基金组合。同时通过的有效地风险管理,降低业绩的波动性,获得稳定而持续的投资收益。 2.类别基金与股票投资策略 (1)开放式基金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基金的业绩排名,挑选出业绩持续优秀的基金,再根据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构建合适的基金投资组合。通过风险收益综合评价方法挖掘持续稳定的基金品种,主要包括主动收益能力(alpha)、信息比率、Sharpe比率等指标。 (2)封闭式基金投资策略 封闭式基金评价中更多考虑业绩持续性和市场因素的影响。通过基金业绩与投资价值评估体系,筛选出一段时间内具有投资价值的基金品种,将之纳入备选基金库。再根据市场波动因素的变化在适当的时机完成特定基金的买入或卖出操作。主要考虑指标包括分红潜力、折价率等。 (3)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产业和行业景气程度,以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挑选出增长前景持续向好的行业或周期景气复苏或上升的行业。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精选个股。定量分析使用的指标包括成长指标、价值指标和盈利指标,针对不同行业采取相应的估值方法;定性分析对精选公司进行“波特五力模型”分析 ,结合行业估值模型进行数量化的辅助投资决策。 | |
| 投资范围及资产组合比例 | 1、投资范围 本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国内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资产配置比例(占资产净值比例) (1)开放式基金: 0%~95%; (2)封闭式基金(含ETF、LOF的场内部分等):0%~50%; (3)股票:0%~20%; (4)在开放期,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现金或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一年内债券、央票、性金融债等)不低于5%。 | |
| 成立条件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第一,集合计划总份额超过 1亿份(即集合计划金额超过1亿元);第二,委托人超过2人(含)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2个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 | |
| 推广期参与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推广期间委托人通过认购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单一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后以1000元递增。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将依据委托人参与时所缴纳的参与净额及其参与期利息除以每份集合计划净值确定。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认购金额达到30亿元,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1、推广期内参与申请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高于30亿元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份额超过30亿元,将对推广期内最后一个参与日之前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参与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末日配售比例决定了各销售渠道在参与末日对其所有有效参与的确认比例。根据确认比例可以得到该代销商的末日配售确认额度,管理人根据代销商提供的委托人申请单编号进行从小到大排序,根据先到先得原则进行逐笔金额确认,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该代销商的末日配售确认额度。 管理人在T+2个工作日(设认购截止日为T日)对投资者认购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
开放期安排与流动性安排 | 本计划首个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第一个周五(若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周,至下一周周五),之后每周周五(若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周,至下一周周五)为开放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计划。 为保持计划的流动性,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或者超过1亿份,即视为单个委托额退出。委托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 |
| 存续期内参与、退出 | 1、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参与和退出,本计划封闭期不超过成立日之后的3个月,本计划首个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第一个周五(若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周,至下一周周五),之后每周周五(若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周,至下一周周五)为开放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计划。 2、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开放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受当日的收益分配,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受当日的收益分配;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T+2日公告;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申请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的,应当保证其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若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有权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4)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或者超过1亿元,即视为单个委托额退出,委托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5)先进先出原则:当委托人办理多次退出时,先参与的份额先退出,后参与的份额后退出; (6)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 |
| 销售安排 | 根据中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本集合计划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进行宣传推广,在实际推广中将采取营业网点现场、资料邮寄、电子邮件、人员促销等多种推广方式向投资者传递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产品信息。 我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将按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我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将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鉴于目前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所需金额较大,针对这一特点,我公司将对目标客户进行市场调查,在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推荐本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计划的推广对象为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1、培训(以工作日计) 由国泰君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织对推广机构客户经理及分支机构员工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常识、国泰君安君得益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介绍、代理推广业务流程、资金清算流程、业务人员守则、客户服务规范、业务风险监控与防范制度、业务应急措施、推广技巧及投资策略等。培训时间从推广开始日T日前20日起至推广开始日后20日止,可视具体情况调整。 2、销售安排(以工作日计) ▪T-15日内 与各销售机构总经理、产品经理电话沟通交流,做产品预热 ▪T-10日内 组织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文及宣传材料 ▪T-5日内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各网点做产品售预通知 ▪T-3日内 各网点摆放宣传折页、易拉宝、宣传海报 ▪T-2日 产品销售发文、电子渠道全面发布宣传材料 ▪T日 产品正式发售 ▪T+10日 总结直销及代销工作阶段性问题 ▪T日-T+20日 各网点组织客户产品推荐会、产品报告会 ▪T日-产品结束期 每日发布各网点销售情况、组织成功经验介绍材料、组织产品销售贺信材料 ▪结束期+10—30日 回收资产管理合同等客户资料 | |
| 自有资金投入 | 无 | |
| 费用安排与业绩报酬 | 1、费用安排 (1)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按参与金额的不同设置差别费率,具体如下: 资金规模(元) | 参与费率 |
| 1000万≤参与金额(A) | 1000元 | |
| 500万≤参与金额(A) | 0.1% | |
| 300万≤A<500万 | 0.4% | |
| 100万≤A<300万 | 0.8% | |
| A<100万 | 1.2% |
(3)投资交易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4)管理费:集合计划管理人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5)托管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
(6)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相关审计费等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2、业绩报酬
在两类情况下管理人将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一类是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退出提取;另一类是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分红提取。
(1)退出提取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管理人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本章节的“结算日”指退出申请日或集合计划到期日。
A=结算日单位资产净值;
C=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
T=份额持有天数;
E=业绩报酬;
K=退出份额×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
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当R>4%时,对超额收益率部分提取20%的业绩报酬,即E=K×(R-4%)×20%×(T÷365);
委托人退出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金额(扣除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扣除业绩报酬的退出款项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2)分红提取
当发生分红时,管理人将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提取方式与退出提取相同,分红时集合计划参与份额的参与日重定为该分红日(即参与份额以该分红日作为新的参与日,以分红后的份额净值作为新的参与净值,以此作为下次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基准)。当分红额不足提取业绩报酬时,以分红额为限。
分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分红金额(扣除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扣除业绩报酬的分红款项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 如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即使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提取业绩报酬亦不退还委托人。 | ||||||||
| 收益分配 |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年分配一次,分配时间不晚于次年3月31日。权益登记日为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交易日,除息日为每个开放期的第一个交易日。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少为1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期末可供分配收益的90%; (3)期末可供分配收益为截至可供分配收益计算日,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为2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 资增加的份额计入集合计划份额总规模,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登记日的份额净值 转成相应的份额。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处可以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6)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当期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8) 法律、法规或中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程序: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方案 (5)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6) 注册登记人实施分配方案 | |||||||
| 信息披露安排 |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净值报告、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重大事件披露和对账单寄送等。集合资产管理定期报告、托管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放置于管理人网站(www.gtja.com),供委托人查阅。 1、信息披露的方式 集合资产管理定期报告、托管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放置于管理人网站,供委托人查阅。 2、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 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将于每周二(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上周末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累计净值。 (2)集合计划的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管理人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人出具的托管报告。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备案。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中国及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备案。 3、对账单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集合计划产品特性,投资风险提示,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4、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管理人将通过 管理人的网站(www.gtja.com),推广代销网点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进行公告, 重大事项包括:1)推广机构变更; 2)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 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经理)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3)本计划 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 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 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0.5%以上; 4)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 到重大处罚; 5)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6)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7)重大关联交易; 8)其 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5、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的事项披露 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存在关联关系的股票,但在发生该等事项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托管人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 (1)、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申购(包括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新股或其他首次发行证券。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存放在各推广场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支付工本费后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 |||||||
| 风险揭示与防范 | 本计划将严格按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全面揭示风险,通过《客户调查表》了解客户的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并通过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向客户明示本计划所可能具有的各项风险,以帮助客户认清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及股票等证券,而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品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风险 货币、财政、产业、地区发展等国家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5)基金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7)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8)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防范措施:管理人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基本面)社会资金运动(资金面)及各项宏观经济(面)等要素的分析来把握市场走势和精选投资品种,注重研究的运用,坚持各项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注重风险控制,利用基础分析等指标不断监测和评估计划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中通过基金业绩与投资价值评估体系的严谨考量,注重选择历史业绩稳健、有较好的业绩增长前景及持续性、投资及风险控制能力良好的具有内在价值的基金纳入备选库,进而组成基金组合,并控制组合的风险。 管理人在股票投资中首先注重对公司的以下情况进行分析:行业背景情况、产销规模与市场地位、技术领先程度、成本控制力、资源独特性、定价权、盈利能力、盈利质量、财务安全性、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公司信用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未来市场走势预测等。其次,通过资产配置对各类资产及单个证券的投资比例进行控制。 管理人在债券申购及债券基金投资过程中注意对该类证券所承受的信用风险的评估,同时选择与利率环境相适应即承受较小利率风险的投资品种。 2.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委托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3)巨额赎回风险 所谓赎回风险是指当单个开放日累计净赎回超过20%时,出现的流动性不足以致管理人无法完全满足投资者的巨额赎回的风险。 防范措施:为防止因赎回规模较大导致计划无法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的流动性风险,开放期计划资产至少5%为银行存款或现金,上述资产具有较好变现能力。 当出现上述巨额赎回风险的时候,本集合计划将进行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给其他资产变现留下充足时间,减少变现损失。 为防止投资过度集中,导致投资品种在投资组合的正常调整中难以买入卖出或冲击成本过高的情况,计划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高的品种,并对投资组合中单支证券的集中度(占该集合计划的资产比例、占该证券发行量的比例等)进行控制。 3.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为操作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从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各流程入手,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 (1)研究业务的风险控制 研究工作应保持、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2)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制度,保证集合计划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3)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会计核算的风险控制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集合计划建账,核算;管理人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信息披露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等证券投资中存在的交易对手在交收过程中的违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参与首次发行债券的申购过程及投资于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基金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我国目前处于信用债券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缺乏历史数据,难以准确估计信用债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本集合计划投向的债券首发申购仍然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防范措施:管理人在债券首发申购和债券基金的投资中,注重将投资品种的信用评估及信用风险防范作为投资决策过程的重要环节,来进行信用风险的防范: (1)进行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一般要求,国内具有证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所评级别达到A及其以上,国外著名评级机构所评级别达到BBB及其以上,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具体的信用等级要求予以适当调整。 (2)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3)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内部评级(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此基础上确定与各交易对手的最大交易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不允许交易,以降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5.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防范措施:建立风险控制垂直管理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发现纠正,最大限度内避免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 6.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7. 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和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市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防范措施:管理人要求推广机构特别提示合同修改有可能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提示委托人应及时关注管理人的信息披露。 8. 其它风险 (1)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防范措施:针对本计划的特有风险,管理人首先通过改造营运平台严格和监控委托人的参与资金金额,其次建立委托人退出的预约机制,当出现大额退出时,对于因此而可能引起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着重防范,必要时采取拒绝退出或者部分顺延的措施。对于其他风险,如税收风险,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将从本集合计划的税收待遇出发,根据各投资品种税后收益率选择投资品种,同时加强研究和与管理层的沟通,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计划持有人争取较好的税收待遇;当计划税收待遇发生变化后,及时调整投资品种,努力提高计划持有人的实际收益。此外,新兴市场由于信息传递不充分、不稳定、市场发育不成熟等因素,容易出现突发事件。管理人将重视突发事件和危机的防范和处理,根据其影响程度大小决定特殊的处理方式。对交易系统和托管系统等采取灾难备份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以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顺利运作。 | |||||||
| 技术系统情况 | 登记结算系统:管理人与中登公司就登记结算系统进行联网,并完成了联网测试报告。 推广销售系统:推广机构内部进行了技术系统联机、联网测试,并完成了测试报告。推广机构与管理人之间进行了技术系统联机、联网测试,并完成了测试报告。 交易清算系统:管理人已经针对计划业务内部交易、清算、核算等系统进行了测试,并完成了测试报告。 估值系统:管理人和托管人就估值系统已经进行了测试,并完成了联网调试报告。 | |||||||
| 展期安排 | 无 | |||||||
| 合同变更安排 | 1、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2、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1)任何对本合同相关内容的修改,管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同意。 (2)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如果管理人对本合同做出修改的,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备案。如果本合同变更下列事项的,应当经中国同意:1) 集合计划存续期限;2) 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3) 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 计划管理人、托管人;5) 中国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同变更方式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和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其参与金额不低于1亿元。 3、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发生变化时,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批准或者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 |||||||
| 终止和 清算 | 1、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时; (6)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规定的其他情况。 管理人需要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报告。 2、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 (5)将清算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6)对资产进行分配,按照本部分3的约定进行分配和返还资产。 (7)注销相关帐户。 3、剩余资产分配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本计划因故终止,则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终止与清算的报告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果由管理人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备案。 | |||||||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团队建设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现有70人,普遍具有较高学历和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 按照学历统计,现有70人中,博士学历为12人,占比17.3%;硕士学历48人,占比67.7%;本科学历9人,占比13.3%;大专学历1人,占比1.7%。 按照从业时间统计,现有70人中,从业8年以上34人,占比49%;4至8年6人,占比8.5%;2至4年18人,占比25.5%;2年以下12人,占比19.1%。 按照职能部门划分,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各部门人员情况如下:投研部门为43人,市场部门为12人,IT部门3人,清算部门6人,风控部门4人,行政部门2人。 | |||||||
| 已获批集合计划发起设立运作情况 | 目前,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已获批11支集合计划,发起设立10支,截至2010年12月底,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 名称 | 成立 日期 | 到期 时间 | 产品 类型 | 最新 规模 (亿) | 单位 净值 (元) | 累计 净值 (元) | 投资主办 |
| 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 | 2005-10-11 | 2013-10-11 | 货币型 | 29.02 | 7日年化收益率: 3.7080% | 黄文卿 | ||
| 君得益优选基金 | 2007-12-12 | 2012-12-12 | 基金宝 | 6.00 | 1.0174 | 1.1124 | 田宏伟 | |
| 君得惠债券集合 | 2009-9-24 | 2014-9-18 | 债券型 | 21.22 | 1.021 | 1.076 | 成飞 | |
| 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 | 2010-2-12 | 无存续期 | 股票型 | 10.60 | 1.0300 | 1.0300 | 郑小川 | |
| 君享精品基金一号 | 2010-5-21 | 2018-5-21 | 限额特定 | 1.18 | 1.1079 | 1.1079 | 张振华 | |
| 上证央企指数增强 | 2010-7-15 | 无存续期 | 指数型 | 1.05 | 1.0197 | 1.0197 | 钟玉聪 | |
| 君富香江 | 2010-9-30 | 6年 | 股票型 | 3.07 | 0.988 | 0.988 | 陈义进 | |
| 君享富利 | 2010-10-27 | 8年 | 限额特定 | 4.90 | 0.9739 | 0.9739 | 顾颉徐志敏 | |
| 君得鑫 | 2010-12-28 | 无存续期 | 混合型 | 20. | 1.010 | 1.010 | 朱文晖 徐志敏 | |
| 君享稳健 | 限额特定 | 成飞 | ||||||
| 君得利二号货币增强 | 2010-12-23 | 无存续期 | 债券型 | 7.29 | 七日年化收益率 2.86% | 黄文卿 | ||
| 注:君享稳健拟于2011年1月初开始推广,预计发行规模3亿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