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建或改建前(新产品上马前)必须经试生产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评价合格,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工生产。
2.在大修或放假停产、在复产时,必须由主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会同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并由厂长批准,方可正式开工。
3.长期停工,在开工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岗位教育,不足两周内的停工,可由各基层单位在岗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后,方可开工。
4.在开工前,操作工要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作业环境是否清洁,并试用平稳后,方可正式生产。
5.长期停工(一周以上的停工),工房内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必须按规定登记,贴封后送入库房集中贮存,废旧的危险品要进行妥善处理和销毁,工房内的设备、容器、地沟、风筒及室内工业卫生要进行彻底清理,并由分管安全的厂领导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后,方可贴封关闭。
6.每日停工前,应按规定清理作业环境及设备的工业卫生,要将所用工具、仪器妥善保管,半成品及成品要放在指定地点,生产中的废药要及时销毁处理,切断热、气、水、电源后,关闭门窗,方可离岗。
7.工间停工休息,要安排有关人员在岗,要确保产品在材料在人在,在遇到短时间停电造成的停工,不足15分钟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供气供电,超过15分钟的,如DDNP生产工序,要做出料处理,确保生产安全。
8.停工期间应指定值班人员负责安全,做好巡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