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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17: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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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

摘要3第一章绪论41.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研究意义41.2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外发展历程41.2.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外的发展历程41.2.2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的研究现状61.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发展趋势——目标合同61.3.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概念61.3.2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产生71.3.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特点7第二章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概述102.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概念和类型102.1.1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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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摘要3第一章绪论41.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研究意义41.2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外发展历程41.2.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外的发展历程41.2.2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的研究现状61.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发展趋势——目标合同61.3.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概念61.3.2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产生71.3.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特点7第二章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概述102.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概念和类型102.1.1EPC
摘要    3

第一章    绪论    4

1.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研究意义    4

1.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外发展历程    4

1.2.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外的发展历程    4

1.2.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的研究现状    6

1.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发展趋势——目标合同    6

1.3.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概念    6

1.3.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产生    7

1.3.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特点    7

第二章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10

2.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10

2.1.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概念    10

2.1.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基本框架    10

2.1.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类型    11

2.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特点    12

第三章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管理过程    14

3.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成立与策划    14

3.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履行    14

3.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担保    15

3.3.1工程保险的基本概念    15

3.3.2工程保证担保相关法律    16

3.3.3履约保证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17

3.4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变更    18

3.4.1 工程变更的定义。    18

3.4.2 工程变更原因、目的及内容    18

3.4.3 变更的条件    19

3.4.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9

3.4.3工程变更的价款确定    20

3.5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索赔    20

3.5.1 EPC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的因素    20

3.5.2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    21

3.5.2 合同下承包商风险防范    24

3.6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争端解决    24

合同争议的类型    24

3.6.2 争议解决程序    27

3.7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收尾管理    28

第四章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    29

4.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的产生    29

4.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的防范    31

4.2.1 业主风险防范    31

4.2.2 承包商风险防范    33

第五章 总结    35

摘要

本文先讨论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的意义,之前的发展状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接着,系统地介绍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包括其概念、特点和类型。接着本文着重从承包商的角度,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帮助EPC总承包商在合同的各个实施阶段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担保、变更索赔、争端解决以及收尾工作进行控制,从而保证项目各方面能搞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最后分析了EPC工程合同风险,从承包商和业主的角度探讨如何减少合同风险,并对本文进行了一系列的总结。

第一章绪论

1.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研究意义

主要突出研究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迫切性,列举因EPC合同签订的不合理而招致重大损失的国内外项目。

EPC合同模式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已得到普遍使用。而在中国国内,传统的“业主设计及完工测量价格”工程承包模式仍是主流,但基于以下因素,EPC合同模式(即“承包商设计加施工及固定总价”)近年来日益流行。

1、外资不断进入传统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域,承包商被迫响应外资聘请的律师草拟的EPC合同或类EPC合同;

2、BOT/PPP项目中,只有工程建设期和工程建设价格固定,项目发起人和借款人才能有效测算项目成本和收益,因此决定了BOT/PPP项目中必须采用合同总价固定并工期相对确定的EPC合同;

3、EPC固定总价合同得到饱受低价竞争之苦的有竞争优势的承包商的欢迎,以排斥竞争,获取更高利润;

4、“业主设计及完工测量价格”模式下的风险分配及价格确定机制,使得承包商普遍采用“低报价、高索赔”策略盈利,导致工程在结算时极易产生争议,而使得建筑工程领域纠纷诉讼或仲裁比率非常高,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承担了很重的诉累。

非常遗憾的是,尽管EPC合同如此重要,但无论是已走出国门多年的中国承包商,还是国内的承包商,普遍对EPC合同研究不足,招致重大损失的案例时有耳闻:中方无法遵守合同而被业主解除合同,没收保函,并追偿巨额赔偿。其根本原因在于不熟悉EPC合同模式下的风险分配机制和游戏规则,贸然签订EPC合同。

1.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外发展历程

1.2.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外的发展历程

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在的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在英国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CE)颁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第1版)(俗称“红皮书”),常称为FIDIC条件。该条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

1963年,首次出版了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的机械与设备供应和安装的《电气与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黄皮书。

1969年,红皮书出版了第二版。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

1977年,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联合编写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这是红皮书和第三版。

1980年,黄皮书出了第二版。

同时出版的还有黄皮书第三版《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分为三个的部分:序言,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1995年,出版了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

以上的红皮书(1987)、黄皮书(1987)、橘皮书(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条件》、蓝皮书(《招标程序》)、(《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联合承包协议》、《咨询服务分包协议》共同构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

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它们分别是:适用于由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条件》;用于电气和(或)机械生产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用于投资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由机构出资尤其是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诸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以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条件》为基本合同模式的情况一直占主导地位,这主要是因为此种合同模式被公认为在处理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责任和风险的分担问题时比较平衡。近年来,随着国际承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逐渐出现了EPC合同模式(有时也称为“EPC交钥匙合同”),为此,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重新编写并首次推出《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它继承了FIDIC原有合同条件的优点,并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和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作了重大调整。

1.2.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的研究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家的推动下,化工、石化等行业的设计、施工企业积极开展EPC工程总承包,成效显着。例如:1984~2000年,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先后开展了燕山石化公司苯乙烯、长岭炼化总厂聚丙烯、天津石化公司芳烃联合装置等22个项目的EPC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合同额达72亿元。

2003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规定凡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都可以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此文件的出台,为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指明了方向。此后,2004年建设部印发《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

2005年颁布《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

从此,我国212程总承包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近几年来工程总承包市场开始形成,行业推广面不断扩大,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EPC总承包从化工、石化行业逐步推广到冶金、电力、纺织、铁道、机械、电子、石油天然气、建材、市政、兵器、轻212、地铁等行业。EPC总承包在部分大型建筑业企业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同时我国境外工程总承包营业额也大幅增长。

通过一系列国内外EPC总承包工程的锻炼,促进了企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适应了国际承包工程的形势需要,促进了我国工程承包企业不断创新承包模式,积极向高端市场迈进,大力拓展建筑业上下游产业链业务,打破单一的经营模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提高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促进企业做强做大,近年来,在的引导下,一部分企业在优势互补的原则下展开了兼并重组活动,如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兼并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等加快了建筑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发展趋势——目标合同

1.3.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概念

目标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结合和改进形式,即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一个目标价格(以总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如果承包商通过设计以及实施方案的优化节约成本,则双方根据一定的比例分成,也就是说,工程最终合同价格下降,总承包商也能获得工程成本之外的回报;如果成本超支,则双方分担。因此,目标合同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双方共同努力以节约成本,并降低风险。

EPC总承包目标合同通常规定承包商对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功能、工程目标总成本(或总价格)、目标工期承担责任。如果工程投产后一定时间内达不到生产能力,或按一定比例扣减合同价格;如果工期拖延,则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违约金。如果承包商对工程技术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认可后实施,使实际成本减少,则合同价款总额不予减少,成本节约的部分业主和承包商分成。这样保证承包商通过技术方案优化获得奖励。

目标合同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承包商工程管理的积极性,由于大型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工程范围很难界定,合同额大,非常适合采用目标合同。

1.3.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产生

EPC总承包工程项目范围在招标投标阶段常常很难确定 ,这给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商定工程合同价格带来很大的挑战。目前国内外总承包工程正常采用总价计价模式确定合同价格,由于这类合同形成的较大的合同风险主要有承包商来承担 ,承包商一般通过提高报价来应对 ,同时 ,在 EPC 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失去对工程的控制 ,因而经常出现合同价大大超支的情况 ,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

这是造成我国目前工程总承包开展的一大障碍。目标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计价模型 ,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承包商工程管理的积极性 ,适用于工程范围没有完全定界或预测风险较大的情况。

虽然EPC总承包中大多数合同条件采用总价合同,但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编写的新工程合同(NEC)中的工程施工合同(ECC)在计价方式上提供了可以选择的几种计价方式以供选择:带有分项工作量表的标价合同、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带有分项工作表或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管理合同。ECC认为目标合同适用于拟建工程范围没有完全界定或预测的风险较大的情况,如工业项目、研究和开发项目、军事工程项目中。这些工程项目在国外通常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包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甚至在目标设计阶段就介入工程项目。

1.3.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特点

承包商有进行优化的积极性;业主同样有优化的积极性;业主对工程应有较深的干预;承包商报价时更理智。

目前国际工程合同的趋势是促进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平等,鼓励双赢,如ECC的工作原则就是:业主、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5]。使用ECC合同的一个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事件的发生。本着这一原则,应要求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风险分担往往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实施合同的积极性。从这一趋势出发,目标合同与总价合同相比具有许多优点。

(1)承包商有进行优化的积极性

采用总价合同时,承包商没有优化的积极性。因为即使承包商采取了优化,使工程性能更完善,成本更低,但承包商不可能从中得到收益。所以承包商不可能花费人力物力去优化工程。

而采用目标合同后,承包商可以通过优化使得工程成本降低,降低成本的一半(大多情况下)成为其收入,这样,承包商可以获得更高的效益,承包商会为争取这一更大的收益作积极的努力。大型承包商一般具备这一能力,而且在工程进一步开展后,随着工程范围的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目标定义更加清晰,承包商可以充分发挥其长期培育起来的总承包的能力。同时,承包商通过工程优化,使项目的工艺流程更合理、更现代化,采购性价比更高、功能更先进的设备,以及实施方案与工期更合理,这对总承包合同的完满实施,并得到业主的满意同样有很大的贡献。

(2)业主同样有优化的积极性

对于总价合同,在工程早期,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当承包商报价被确认后,业主往往利用总价合同对其有利的一面,希望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工程范围,结果导致工程造价的提高。同时,总价合同条件承包商承担较大的风险,业主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因而业主对工程实施的干预权较小。业主不可能要求承包商进行优化,否则,就有可能被承包商作为工程变更指令。所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对工程技术方案优化的积极性不高。

而采用目标总价合同,由于承包商能积极对工程进行优化,往往使得工程总造价降低。即使优化不能使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但其超出的部分一半由承包商承担。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积极优化,而且,为了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目标,业主将积极参与承包商的技术方案的优化。

(3)业主对工程应有较深的干预

在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其实施合同的权利较大,相反,业主干预工程实施过程的权力较小,因而业主对工程实施的干预就少。

而采用目标合同时,由于业主需审核承包商的实际账本和各种记录,对由于承包商责任,或发生承包商风险范围内的事件导致成本增加,或不属于合同规定的成本范围的开支,业主有权拒付,所以业主需要对总承包项目有较深的干预,应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及时审查承包商的成本记录,审查、批准总承包商的设计、采购、实施等方面的优化方案,以确保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性能提高,整体效益提高。

(4)承包商报价时更理智

在EPC总承包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有报高价的倾向。而在采用目标合同时,承包商由于考虑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优化的可能性,承包商有采取降低成本措施的权力,因而报价风险降低,所以承包商在投标时往往能提出更合理的报价。

从上述目标合同的优势来看,目标合同对于业主

与总承包商双方来说比较公平。符合现代工程合同特征。对于目标合同,目前国内外实践较少。英法海底隧道曾经有这样的实践:海底隧道掘进EPC工程总承包,所采用的是目标合同。因为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在掘进过程中,没有出现延误和超支的问题,目标合同取得成功。而英法海底隧道的其他合同没有采用目标合同,如机车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设备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潜伏了分歧、争议和索赔,超支现象严重[6-8]。国内许多EPC工程总承包大多习惯采用总价合同或成本价酬金合同,超支现象屡有发生。

第二章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2.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2.1.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概念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运输、保险、土建、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最终达到满足业主要求后,整体移交业主商业运行的一种建设方式。近年来,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等相互脱节的弊病,许多企业大力推行EPC、PC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集中技术和管理优势,充分发挥设计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实施全过程合理、交叉和动态连续的管理,在许多项目建设上,取得工期短、质量优、投资省和效益好的综合效果,提高了工程项目建设水平。

推行EPC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必须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加强合同管理是一项重点。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投资结构多元化等因素使工程建设合同利润逐渐减少,而合同风险不断增大,合同条件日趋苛刻。合同管理作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融合于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将合同管理作为一条主线,促进项目管理系统高效运行,这是获取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

2.1.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基本框架

图1-1                               图1-2

图1-1与图1-2分别展示了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承包模式间的合同结构差别,通过比较可以得知,EPC总承包模式很好地减轻了业主的管理负担,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节约了业主的管理费用和管理难度。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只需加强对EPC承包商的管理,至于相对复杂的技术与施工管理,完全由EPC承包商自己负责。基于管理要求,EPC承包商在项目初期和设计时就必须考虑到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影响,避免了设计和采购、施工的矛盾,减少了由于设计错误、疏忽引起的变更,可以显着减少项目成本,缩短工期。

2.1.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类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有下列四份合同标准格式: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4、合同的简短格式 (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

2.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特点

1.EPC/Turnkey的法律性质。一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1)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施工合同准许将部分专业技术工程分包,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2.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在EPC/Turnkey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采购(Procurement)以及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在交付业主时可以立即使用。因此,该合同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施工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如承建工厂、发电厂、石油开发以及基础设施项目等。

3“.业主代表”取代“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依据“业主要求”来界定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项下的工程管理由业主本人或者委派的代表具体执行,替代了在FIDIC其他版本中是由有相对的第三方—“工程师”行使业主代理、证明人及第一裁决人的职能。而在国内,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一般由国家投资,或由国家担保的外资投资,必须强制实行监理”。对EPC承包商而言,业主选择监理公司,实际上弱化了EPC合同中业主代表的作用。

4.固定总价的交钥匙合同并按里程碑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EPC/Turnkey通用条款第14.1款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即中标合同金额。通用条款第14.3款、14.4款、14.6款、14.7款对工程进度款的申请与支付进行了约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方法在通用条款第14.4款的“支付表”中会明确约定。

5.承包商承担较大风险。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相比,承包商承担更大的风险,尤其体现在以下方面:(1)审核业主提供现场数据的风险:EPC/Turnkey通用条款第4.10款约定承包商应负责审查和解释业主提供的现场数据,业主对此类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提出的情况除外)。(2)不可预见的困难:EPC/Turnkey通用条款第4.12款对“不可预见的困难”的约定,承包商必须承担“外部条件”的风险,包括气候、地质等在工程实施中特别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况。(3)业主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中第17.3款“业主的风险”中的“(f)除合同规定以外雇主使用或者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g)由雇主人员或雇才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h)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在EPC/Turnkey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6.承包商承担较大质量和工期责任。(1)质量方面: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第4.9款“质量保证”);提供竣工文件(第5.6款“竣工文件”);提供操作和维修手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供样品(第7.2款“样品”);业主可随时进入现场检查(第7.3款“检验”);实施竣工检验(第9条“竣工检验”);实施竣工后试验(第12条“竣工后试验”)。(2)工期方面:苛刻的工期顺延条款(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与FIDIC其他版本相比,承包商在“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和“在流行病或当局原因导致无法预见的人员或物品的短缺”的情形下,不能要求工期顺延和工期索赔。

鉴于EPC合同条件产生的特定背景,它不适用于如下情况:

(1)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证实业主的要求,或对设计及将要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

(2)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承包商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3)业主需要对承包商的施工图纸进行严格审核并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进程。

(4)每次期中付款证书的金额要经过类似工程师的中间人审定。

第三章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管理过程

3.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成立与策划

在投标、承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前,首先对项目进行信息追踪、筛选,对业主资质、项目资金来源等进行认真调查、分析、了解,弄清项目立项、业主需求、资金给付等项目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技术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所需当地主要材料、劳动力供应数量及价格、社会化协作条件和当地物价水平等做到准确了解,掌握。实地考察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文化、法规等做到更全面的了解。承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前,对以上项目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是决定是否承接该项目的前提,更是规避、防范企业风险的第一关。之后,对招标方制定的招标文件,特别是业主针对合同总价风险控制方法、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保金及保修服务条款等制定的条件进行仔细研究,因为,这将是投标方下一步是否响应业主招标要求,能否中标及中标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的基础。经分析,一旦决定参与竞争承接项目,以上信息就将成为投标文件编制、工程成本测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基本框定了下一步合同具体条款及合同总价。作为合同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将此项工作视为合同管理的首要条件来控制,这是总承包合同签署的前提。

3.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履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与控制是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一旦签订,整个工程建设的总目标就已确定,这个目标经分解后落实到项目部、分包商和所有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就构成了目标体系。分解后的目标是围绕总目标进行的,分解后各个小目标的实现及其落实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总目标的实现,控制这些目标就是为了保证工程实施按预定的计划进行,顺利地实现预定的目标。

合同评审:可专门成立了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进行评审工作,对拟好的合同进行仔细的评审。各部门从不同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的推敲,诸如根据对某个项目前期的调查,及对业主的资金情况的了解,确定款项的收取或者支付比例等,做到既能尽快收到资金,又能及时完成工程项目,大大减少在项目上的资金垫支。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是让大家明白,一个项目越早完成,就能越早将项目款全部收回,时间拖得越长,资金的成本就会随时间的增加而增加,资金的时间价值就得不到体现,最终不仅整个项目的盈利不能体现,甚至由于长期收不到工程尾款而造成呆死坏账,导致项目亏损。在合同评审时应有的放矢,针对各个项目的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合同条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经营风险。

认真研读合同,分解合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后,具体的执行者是项目部人员。可要求项目部从项目经理到项目各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合同条款,对合同进行认真的分析,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风险做出解释和说明,使项目部所有人员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及要求,了解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以及法律责任,并依据合同制订出工程进度节点计划。按照节点计划,项目各部门负责人随即对各自部门人员进行较详细分工,即将公司采取了月审批制度。将下月需要支付的工程项目计划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审核。项目管理部按项目的专业分类,采取由专业主管人员初审、主管领导复审的二级审批程序。专业主管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完工情况、设备材料的到货及质量情况严格审查。

特事特批。在工程项目预算中设定合理的预留额度,公司进行统筹管理。对于应急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各种应急预案的要求,由主管总经理特批,以确保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费用使其尽快得到解决,投入运行,绝不延误工程进度。

严格预算考核。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预算得到批准以后,公司将其列入公司与各项目部签订的业绩指标考核责任状,与风险抵押金奖惩挂钩,对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的考核。公司财务科、项目管理部、总图室等部门按照月份,季度、半年或者采取随机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各项目部执行预算的准确率、完成率进行严格的检查与考核,定期通报,并将结果与各项目部的奖金分配紧密挂钩,奖优罚劣,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同时在每年提前对全公司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盘点,以避免年终结算集中,不能细审的局面。从而有效地控制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费用超支,对未中标的项目坚决不允许施工,确保各个项目处于控制过程中。

对超支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年终财务结算后,要对一些重点项目、成本超支较大的项目,列出明细提供给有关部门进行详细分析。从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管理环节入手,找出管理不到位、效益流失和达不到性能考核指标的问题所在。

3.3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担保

在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不仅需要规避风险,以控制风险的发生和消除风险的损失,或者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的损失,而且有时还需要面对风险。但是以上方式还是会使得业主承受承包商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找到一种能够合理的保障业主的方式,借鉴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工程保证担保做法,在我国逐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是必然的趋势。

工程保险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同时工程保险的对象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等特点的现代工程项目。

工程担保是保证人应合同~方(债务人或被保证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做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以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时,保证人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持债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程序规范,是一种保障体系,是一种经济制约,是一种关系范畴。

我国《招投标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鉴于建筑市场的复杂性及特殊性,法律尚未对工程履约保证金基本信息作出明确而又详细规定,这给实际的操作带来诸多的困难:

  《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获取三个信息:1)明确了招标人有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强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的前提是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2) 《招投标法》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不得追加,否则就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3)本条没有对履约保证金的表现形式,提交时间、保证金的收取及监管、金额比例、保证金利息的归属、保证金退还等方面进行规定。

  《招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招投标法对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罚则的规定。即中标人违约的,招标人有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中标人承担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通过6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明确的了解到履约保证金罚则与定金罚则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定金罚则根据《担保法》第条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在2003年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之规定却将履约保证金罚则等同于定金罚则。《办法》第85条是这样规定的,“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该《办法》与《招投标法》、《担保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相悖的,保证金的性质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综上可知,我国法律对履约保证金规定并不完善,其定性亦是非常模糊的,正是因为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导致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工程市场领域被滥用,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金便成为业主方控制承包方的有力工具。

工程保证担保的首要的、也是对整个建筑行业最有益的作用就是保证履约。即保证重于担保。担保作为法律术语,有保证、质押、保证金、留置等几种形式,但保证不仅仅具有赔偿意义的连带经济责任,还必须包括保证做到、保证履行等多个方面。这也就区别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债权债务担保”,并不是纯粹的“你借钱不还,我替你还”。电力建设工程的履约担保保证金一般为合同价的30%~50%。履约担保可以保证工程按时完工,而不受违约承包商的影响,这样不但保障了业主的利益,而且有效地保证了社会的建设顺利进行。即承包人违约时,由工程担保人代为完成工程建设,这样一来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重关系,轻合同、轻保证。

  针对EPC工程行业的特殊性,业主通常会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指定一部分分包商名单,或者与业主关系甚好经业主方介绍进来,成为EPC分包商的一份子;又或是与总包方关系甚好等等因素,会让总包方在招投标阶段,忽视对这些分包方相关资质的审定;在签订合同时也会基于“业主的招呼”或“关系”的原因,网开一面,该省的就省,该简单就简单,履约保证金也往往会因为这些口头、拍胸脯的保证成为多余的条件,而从合同中删去。殊不知,这些合同条款的删除将是加重了总包方自身的风险,这个风险将会在以后工程实施过程中越发明显。擅自停工、拖延工期/延期交货、偷工减料、质量没保证,三番五次的修理、更换、重作,技术服务不到位等等问题随之而来的时候,仅靠违约金或者赔偿金那些还没从分包商兜里掏出来的资金的惩罚力度是远远比不上已经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履约保证金的惩罚力度的。

  2、现金履约加重承包方的负担,并且存在被业主挪用的风险。

  有些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采用现金履约。一方面对于EPC工程而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5%-10%的履约保证金对承包方来说并不是一个小的数目,将这笔流动资金压在业主那里,无非是加重了承建企业的负担,发挥不了资金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将这笔不小数目交给业主,不能排除被业主利用的可能,一旦使用不善,给资金的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

  3、不能按时退还,且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针对以现金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一般会要求,在工程完工,提交质量保修书和办理完工结算后两周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将建设工程交钥匙给业主后,则对业主来说基本上没什么后顾之忧了,所谓的完工结算主要涉及到合同变更、费用的增减,违约金或赔偿金、竣工资料整理移交等等内容,在此阶段,业主可以各种条件不满足为由延期退还履约保证金;除此之外,那些生产工艺复杂或者自然环境差,施工条件差的电厂或输变电项目,整个生产过程至少一两年的生产周期,履约保证金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往往会被业主无任何理由的扣取。

  4、履约保证金成为业主控制承包方的有力手段。

  履约担保一般分为有条件的履约担保和无条件的履约担保。像类似履约保证书之类的担保一般是有条件的担保;而在我国盛行的银行履约保函大多是无条件的履约担保。何为无条件履约保证金我们可以通过《中石化乙烯220kV变电站总承包项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来帮助理解无条件担保的含义:

  “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业主)从银行提取银行为承包人担保的保函内的任何与违约事件有关的款项时,发包人(业主)不需要提供详细理由和材料,承包人也不争辩。”正是因为业主无需提供提取银行履约保函的任何证据,只要业主认为承包方有违约行为,即可无条件的获得履约保证金。这种获取保证金的方式方法无形之中就让履约保证金成为惩罚承包方的有力工具。

  鉴于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工程使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作为EPC总承包方,那么应该如何防止履约保证金被滥用又如何在分包合同中正确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 以下将结合目前我院工程总承包部现行项目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状况,对履约保证金在总承包项目中的有效运作发表本人浅显的看法,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3.4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变更

3.4.1 工程变更的定义。

所谓工程变更(EC, Engineering Change ),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3.4.2 工程变更原因、目的及内容

引起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有设计疏漏、现场施工条件、设备或材料采购等。目的是纠正工程实施中的以下后果:不满足使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功能要求;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要求;不满足施工过程安全的要求; 不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

程变更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标准变更、材料代换、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顺序的改变等。作为EPC承包商,工程变更要综合考虑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费用、安全等因素,也要考虑施工分包商的一些自身条件和现场条件的,达到项目利益最大化。由于进度、质量、费用、安全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使得工程变更会引起多方面的连锁反应,因此要对工程变更加强管理,制定工程变更管理的组织、程序、职责及权限各个公司对工程变更管理制定的组织、程序、职责及权限不尽相同。一般EPC工程总承包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现场项目经理部是工程变更的基本管理组织,按照公司的管理程序,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

3.4.3 变更的条件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对承包商的意义就有别于施工承包中的工程变更,非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费用是需要自身承担的由于总承包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可变因素多,对于任何一项工程施工来说,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从设计角度看,设计变更是工程设计的修正补充和延续,设计者一方面致力于提高设计质量,力求减少设计变更另一方面又需要用设计变更来补充完善工程设计在此重点探讨非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力争通过总承包工程的变更管理,达到通过变更管理以最小的投入满足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功能等方面要求的目的。

3.4.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有权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分以下三种情况:

1、业主发布指示的变更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业主经过更仔细考虑将来的发展,往往会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在需要的时候发布变更指示。除非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不能照办的理由并经业主同意,否则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范围、变更处理的原则等。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一些要求,这些要求对项目和业主是有利的,但其中有些是超出合同范围的,实际上构成了变更,却不是以变更的形式提出。承包商一定要及时分辨出变更部分,提出变更申请,按变更程序处理。

2、承包商提交建议书后确定的变更

承包商根据EPC合同条件13.2款[价值工程]的要求或其它要求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进度计划、合同价格调整建议。

业主收到承包商的建议书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出是否批准或修改建议书的回复。双方就变更方案和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业主签发正式的书面变更文件。承包商确认收到该变更指示,则此一项或多项工程变更确立。在业主没有正式下达变更令前,承包商不得擅自对工程实施任何变更,否则将导致业主方索赔。

3、承包商履行合同失败导致的变更

承包商履行合同失败,如有缺陷的工序和低劣的工程、工期延误等,会导致工程变更甚至业主方索赔。

业主在确认变更事件导致工程变更后向承包商发出变更意向通知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对变更事件的描述;工程变更内容及范围;简述变更对工程目标的影响;要求承包商提交变更的实施方案、变更费用及工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实际情况及变更意向通知书的要求提交一份工程变更报告。业主对工程变更报告进行评估后发布工程变更令。

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协商的焦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业主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或同承包商商定变更项目的计量方法、费率和价格,进而确定变更项目的合同价格。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业主与承包商协商单价和价格。

为指示或批准一项变更,业主应按照EPC合同条件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这些调整应包括合理利润,如果适用,应考虑承包商根据[价值工程]提交的建议。如果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货币支付,在确定变更价款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货币支付的款额。为此,参考变更后工作费用的实际或预期的货币比例,与规定的合同价格支付中的各种货币比例。

3.5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索赔

3.5.1 EPC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的因素

在EPC 合同条件下,业主关心的是项目建设的工期和建设质量,总承包商承担了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对项目建设介入相对其他项目承包模式较少,因此业主索赔的机会也较少。业主在EPC 合同条件下,可能有以下索赔因素:

1、履约保函索赔。EPC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规定,在履约担保规定的期满日期28天前如果承包商还无权拿到履约保函,承包商应将履约保函延长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为止,如果承包商不能延长其有效期限,业主可以索赔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另外,如果承包商不支付业主的索赔或者在接到业主修复缺陷通知天内不修复缺陷或者满足通用条款第15.2款中“业主中止合同”条件时,业主可以索赔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2、合同通用条款第款规定对于测试、检查、测量或者试验不能通过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材料、设计和工艺缺陷,业主有权拒收,并且业主可以要求重新测试,承包商应该给予积极配合。但如果此项拒收或重新测试而导致了业主增加额外的费用,业主有权向承包商索赔。

3、合同通用条款第7.5款规定,业主可以指令承包商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材料移出施工现场,指令承包商修改设计或执行某项加固工程安全的工作。如果承包商不遵照业主的指令,业主可以另行雇他人进行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业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

4、误期罚款。EPC合同通用条款第款规定,如果承包商不能按照完工计划完成工程,承包商应该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误期罚款。具体的误期罚款在特殊条款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以实际完成时间和应该移交时间差额以每天罚款多少来计算,但不能超过最高罚款金额。

5、性能指标罚款。在EPC合同中,业主为了达到投资预期目标,一般在EPC合同特殊条款中对工程性能指标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在完工试验中未能达到规定的性能指标,业主将会对承包商进行性能指标罚款,具体罚款的项目和罚款金额会在特殊条款中逐项列出。

6、缺陷索赔。(1)通用合同条款第11.3款规定因某项缺陷或损害使整个或部分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达到按照原定目的适用程度,业主可以索赔延长缺陷责任期。(2)通用合同条款第11.4款规定,承包商在合理的或业主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修补缺陷,第一业主可以自己或者选择其他分包商进行修复工作,并向承包商索赔相关修复费用。第二业主会同意或者决定降低合同总价;第三如果缺陷或者损坏致使业主对整个工程或者工程的某一主要部分利益受损,业主有权要求返还对整个工程或该部位已经支付的所有金额并加上财务费用和拆除该工程或部位、清理现场和归还设备和材料给承包商所发生的费用。

7、业主终止合同。在EPC合同通用条款第条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遵照第15款的规定或者有里面列出的行为,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承包商文件以及由或为他做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业主。业主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承包商完成。这时业主和其他承包商可以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文件和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其后业主主应发出通知,将在现场或其附近把承包商设备和临时工程放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迅速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安排将将他们运走。但如果此时承包商还应付给业主的款项没有付清,业主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欠款。收益的任何余款付给承包商。

8、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办理相应的工程保险、设备保险等其他义务,业主有权自行办理相应的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承包商索赔。

3.5.2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

1、业主未能按时提供施工所需现场

通用合同条款第2.1款规定,如果业主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K或遭致额外费用,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及合理利润。

通用条款第11.7款规定,在承包商开出履约保函后,承包商就有权进入和占有整个工程。承包商就开始组织设备人员物资进场。如果此时业主不能即时提供和占有现场,承包商应该及时发索赔通知,索赔因设备、人员闲置、保函延期、占用资金利息和物价上涨等因素而遭受的额外费用。

2、因执行业主指令而导致的索赔因素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业主从安全或方便的角度出发,可能会向承包商发一些工地指令,而这些指令有些会造成或将会造成承包商的施工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这些指令包括:

(1)通用合同条款4.24款中所说的施工工程中因发现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和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业主可能发出指令要求暂停施工,承包商因执行这一指令而遭受延误和招致费用,承包商据此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2)工程变更和调整指令。在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在承包商建议和业主要求等构成合同文件中都已作了明确确定,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可能会对设计的局部提出设计变更和调整要求,这些新的要求可能需要增加项目建设的费用,甚至影响工期,这些也构成了承包商索赔的依据。

(3)通知暂停施工的指令。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LM款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业主随时可以指令承包商整个或部分工程暂时停工,如果承包商由于执行这些指令暂时停工和复工而导致了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应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有权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指令。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提前完成整个或部分工程,由此而会大量增加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人工成本,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3、人为障碍索赔

EPC合同8.5条款规定,承包商认真执行其他当局要求的程序而这些当局延误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以及这些延误和干扰是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前所不能预料的,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工程中断应被认为延长工期的理由,承包商有权索赔。

根据EPC合同第10.3款对竣工试验的干扰和12.2款试验延误的试验规定,如果由于业主原因而造成对完工试验干扰和无故延误,致使承包商增加费用,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增加费用索赔。

合同条款第12.4条规定,在竣工试验中,如果业主无理拖延承包商进场进行竣工试验或者拖延承包商调查不能通过竣工试验的原因或进行调整或修改,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承包商可以索赔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

4、业主提供的原始数据错误索赔

尽管在合同中规定业主不承担在业主要求中各种错误、误差和遗失责任,但根据通用条款5.1对于合同中规定的或属于业主责任需要提供的位置、数据和信息,整个或部分工程预定用途的定义,整个工程执行或试验标准以及和承包商不能复核的位置、数据和信息等都属于业主的责任。如果在投标报价时,承包商是依据这些数据而进行设计或者进行投标报价的,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变化而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

5、业主的风险索赔

根据合同条款第17.4款规定,如果是由于第17.3款“业主风险”所列因素而导致整个工程、承包商货物、文件遭受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通知业主修复,并可以索赔由此产生的工程延误和遭致的费用。

6、法律变更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3.7款规定,如果在投标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适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解释有变,使承包商已或将遭受延误或增加费用,承包商可以据此向业主索赔。

7、延期支付索赔

为了制约业主支付,在EPC合同通用条款第14.8款中规定,如果没有在第14.7款“支付时间”内收到支付,承包商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

8、不可抗力后果索赔

EPC合同条款第19.4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使承包商招致延误和9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不可抗力因素在第19.1款中给予了明确的定义:a不是任何一方能控制的;b签订合同前没有一方能够合理准备的;c发生后没有办法避免和克服的;d不能归结到任何一方的。

9、承包商停工

根据EPC合同第16.1款规定,如果业主不能履行业主的财政计划或者不能按照EPC合同第14.7款的支付时间进行支付,承包商在通知业主28天后有权停工或者降低工程进度直到承包商收到相关的证据或者支付。如果由此承包商遭受工程延误或者增加费用,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

10、承包商终止合同

根据EPC合同第16.2款规定,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所列出的停工规定,承包商在给出14天的通知后有权终止合同,而且该终止合同行为并不损害承包商的其他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有全要求业主退回履约保函,并向承包商支付相关的停工费用和由于终止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和利息。

11、其他

还有一些潜在的索赔因素,尽管在通用合同条款里面没有体现,但发生后也将给承包商带来很大的损失,应该在特殊条款中给予约定。例如货币及汇率变化、合同推迟生效或者工程推迟开工、生产资料价格变化等。

3.5.2 合同下承包商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情况,为了规避投资风险,降低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则在编写投标书时承包商应该进行认真的风险审核,尽量防范或弥补风险,并且在商务澄清、技术澄清和合同文件谈判时予以落实,做到有效的风险防范。对于合同正文条款以及有关的附件,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1、工程范围的界定

首先要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如果是项目分段招标,注意与其他承包商工程范围之间的界定。

2、延期开工费用补偿

EPC合同的合同价格通常是固定价格。由于有的项目签完合同后并不一定能够马上开工,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总合同造价上涨,所以合同里面有必要规定调价条款。

3、误期罚款

对于误期罚款条款的审核主要检查(1)工期和罚款方法是否合理;(2)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3)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

4、性能指标罚款

对性能指标罚款的审核,主要审核(1)对性能指标的确定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2)是否重复计算;(3)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4)要特别注意审核业主对性能指标超标的拒收权。因为拒收对承包商的打击是致命的,所以必须严格审核性能指标超标达到什么数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

3.6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争端解决

在出现索赔和被索赔的情况时,往往会因两方的观点不一致而相互争执不下,这时候就需要申请争端解决。所以在签订审核合同风险时,要认真对待争议裁决条款。

1.范围不明确争议

EPC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是承包方投标报价的基础,也是承包方向业主交付工程建设成果的界定,是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EPC合同的范围通常会在业主要求中予以说明,但是业主的要求文件一般比较简洁,而且在合同文件中,业主要求是优先招投标文件的,当业主要求与招投标文件有不一样的地方,又或是要求不明确时,双方对EPC合同的范围就容易产生争议。再加上有时EPC承包模式中,部分设计工作已经由业主在项目前期进行了,由此也会致使合同范围的界定产生不清楚的情况。EPC合同中业主要求也会发生变化,当业主和承包商理解不一致时,也容易产生争议。

设计范围的不明确也是范围争议的一个主要部分。在EPC合同中,业主方所能做到的只是初步设计,通常情况下仅能用于估价,具体的设计工作还是由承包商来承担。但是,在EPC合同中对工作范围的描述仅是对项目的重要部分进行界定,缺乏对细节部分的说明,这时就需要承包商在进行详细设计时加以考虑。一般情况下,承包商是很难做到准确理解类似“满足项目的使用和功能要求”这类笼统的描述的,因而容易导致双方对设计范围理解不同,从而引发争议。

2.工期拖延争议

由于某些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会导致业主和承包商在责任划分上出现意见分歧,这就是工期拖延争议。

工期拖延通常会由多种原因造成,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工期拖延可以分为两种:(1)由非承包方过错引起的工期拖延。这时承包方虽然不一定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但通常是可以获得原谅的,承包商有权获准延长合同完成的时间。

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不利自然条件或客观障碍引起的延误;罢工或其他经济风险导致的延误;业主或业主代表原因导致的延误。(2)由承包商自己过错引起的延误。这时如果没有业主或其代理人的不当行为,承包商就需要无条件地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而无权获准延长工期,否则就构成违约。

工程实践中引起工期拖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在EPC合同中通常会对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责任做出规定,也会对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适当予以延长。但实际情况是,尽管合同中有详尽的规定,当工期拖延时,当事双方就可能会寻找各种理由,来指责是对方的过错,以此来逃避承担责任或改变计算方法和标准来减少赔偿金额,工期拖延争议从而产生。

3.索赔争议

索赔争议是指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不予承认,或是双方在索赔金额上不能达成一致。如业主援引免责条款以解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业主认为承包商的索赔依据不足或是承包商对索赔金额的计算不合理,无法接受;业主要求扣除承包商因质量缺陷、工期超时等问题支付的罚金数额过大,致使承包商所得补偿减少等。

4.采购争议

采购争议是指承包商在负责采购完成工程所必须的,包括设备、材料,备件在内的一切物资过程中,因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价格以及试验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采购设备和材料的价格以及质量对EPC工程项目有着重大的影响。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承包商在采购时利用合同文件中“满足业主要求”这一笼统规定,以次充好来赚取更多的利润。这种情况的发生业主肯定不会接受,或者是要求承包商更换符合质量标准的设备和材料,或者是接受这种情况,但会相应降低合同价格。

当此时合同双方都片面追求己方利益时,争议就会产生。

EPC合同通常对整个工程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都有明确规定,包括重要设备的制造标准。但实践中常发生的情况是,承包商从业主指定的厂家采购某一设备,但该厂家在制造该设备时无法采用项目规定的制造标准,而是采用自己的标准,比如EPC合同中规定的是英国标准,但承包商在业主指定的厂家中选择了日本厂家,而日本厂家的制造标准与EPC合同要求的不一致,这时EPC合同对此又没有明确规定时,合同双方就会产生争议。

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试验是承包商交付工程所不可缺少的,当业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试验时,承包商应给予配合。对于在试验过程中业主改变试验方法和地点而需要增加试验费用,这部分费用由谁承担也是争议产生的潜在因素。

5.合同文件表述错误争议

合同文件表述错误争议,是指由于合同文件表述错误而出现的双方责任无法界定而引发的争议。

表述错误通常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业主的表述是错误或不明确容易引起承包商误解,并且这种表述错误是承包商不容易发现的。当承包商按照错误的表述进行工程建设遭受损失时,业主往往引用EPC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审查业主提供的数据为由,拒绝补偿承包商的损失。但是,从承包商方面来讲,其是按照合同规定来进行工程建设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因此会不可避免产生争议。

第二种情况是业主有意隐瞒本应向承包商提供的数据,当承包商根据自己的经验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仍无法对合同做出准确理解而造成损失时。这部分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以及承担份额的分配也会引发合同争议。

6.终止合同争议

终止合同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都会严重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因而终止合同引发的争议也是最多的。但是,终止合同有时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避免更大损失而采取的必要补救方法。因此,双方当事人应该事先在合同中规定终止合同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于合理解决争议。

(1)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合同终止。例如,承包商严重拖延工程,并已被证明力改变这种局面;承包商破产或严重负债而无力偿还,以致使工程停滞等。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将要求承包商赔偿因工程终止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则会要求承包商对其已完成的工程付款,并要求补偿已运到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各种设施费用等,由此引发争议。

(2)业主责任引起的终止合同。例如,业主不履行合同约定拖延付款并被证明无力偿还欠款、无力清偿其他债务或者破产,而且已经影响了承包商的正常工作等。承包商要求业主赔偿因终止合同而遭受的严重损失。

(3)不属于任何一方责任引起的终止合同。例如,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合同终止。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不履行合同所造成损失承担责任,将会引起争议。

(4)其他原因终止合同。例如,业主因改变设计方案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业主同意给予承包商适当补偿,但承包商认为补偿不足或要求赔偿利润损失和丧失其他工程承包机会而造成的损失,由此引发争议。

3.6.2 争议解决程序

工程实践中争议发生之后,为了使争议给各方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最好规定相应的争议解决程序,这样才能让争议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使争议得以顺利解决。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的法文缩写,中文音译为“菲迪克”,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FIDIC合同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并推荐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等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的总称,是目前国际工程项目中应用最广泛的通用标准和国际惯例。

以FIDIC编制的EPC合同条件为例,其争议解决条款规定的程序如下:1.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则应首先提交争议裁定委员会(DAB)裁定。

2.双方按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来任命DAB成员,若对成员的任命达不成一致意见,可约定由FIDIC直接指定,聘请费用由双方分担。

3.DAB收到合同一方就争议的申请后84天内,委员会应做出决定,并给出支持决定的理由。

4.如果合同某一方对此决定不满,可在收到决定后28天内将其不满的意见通知另一方,并在之后有权提出仲裁。28天内未发出不满意通知,则该决定成为最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案。

5.但是在提交仲裁前,双方必须有56天的友好解决时间。若56天过去仍未友好解决该争议,则可开始提交仲裁。

6.在工程完成前后都可以开始仲裁,若在工程进行中开始仲裁,合同双方以及争议裁定委员会应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应受正在进行的仲裁的影响。

EPC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我国传统的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争议产生后,首先提交争议裁定委员会,当委员会无法解决且双方经过56天友好解决时间仍未能解决争议时,则开始提交仲裁。据笔者的考察,有关DAB争议解决方式在我国仍未有专门的着述,现有的一些文章也多是从工程管理角度来阐述的,所以笔者结合EPC合同条件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重点对DAB方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3.7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收尾管理

在项目收尾完成或者收尾期间,我们还要进行合同后评估,通过这样的一个过程,能够将项目来源阶段,项目执行阶段以及项目收尾阶段中的利弊得失,经验教训总结出来,为以后工程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评估重点:(1)合同目标与实际完成情况的对比;(2)投标报价与实际工程价款的对比;(3)测定的成本目标与实际成本的对比;(4)以后签订类似合同的重点关注方面。

合同执行情况评估:(1)合同执行中风险应对能力的高低程度;(2)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没有出现特殊的,按照合同文件无法解决的事项,今后防止类似问题的措施。

项目风险具有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同时由于工程项目的环境变化、项目的实施遵循一定的规律,所以风险的发生和影响也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可以进行预测的。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本文所述方法积极主动的施行合同风险管理并不断积累经验,是能够有效提高EPC项目的风险应对能力的。

第四章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

4.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的产生

未详细制订合同条款:总承包合同责任分配,风险转移(不可转移的则进行规避),编制签约前的风险备忘录。

我们可以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审核这些风险。

一、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必须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有的业主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段招标,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中国公司的工程范围与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例如:水力发电站项目,业主往往将土建、机电设备和输变电分开招标,甚至土建标本身还划分土建一标段、土建二标段等,这个时候就必须注意有关各标段之间接口的划分问题。

又如:火力发电站承包商和业主的责任划分接口通常是在开关场的并网点,超越并网点以外的输变电工程接入系统就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此时应该注意审核业主方面的技术风险:一是业主能否在开工日将施工用电输送到工地;二是业主能否在预定工期内将输变电工程建成并通过接入系统在电站的开关场并网点与发电机组并网;三是业主能否让电网当局按期保证电站试运行期间的反送电并接收全部上网电量。

二、合同价款

合同的合同价款通常是固定的封顶价款。关于合同价款,重点应审核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例如:在一些亚非国家承包项目,合同价款往往分成外汇计价部分和当地货币计价部分。由于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率通常会高于美元或欧元,应考虑在合同中规定当地货币与美元或欧元之间的一个固定汇率,并规定超过这一固定汇率如何处理。

(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延期开工的费用补偿。有的项目签完合同后并不一定能够马上开工,原因是业主筹措项目资金尚需时间,这时就有必要规定一个调价条款。例如:合同签订后如果-个月内不能开工,则价款上调!!.;如果/!个月内不能开工,则价款上调!!.;超过/!个月不能开工,则承包商有权选择放弃合同或者双方重新确定合同价款。投标书中更应该注意对投标价格规定有效期限(例如#个月,用于业主评标),以防业主开标期限拖延或者在与第一中标人的合同谈判失败后依次选择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使得实际中标日期顺延、物价上涨造成承包商骑虎难下。二是对于工程变更的费用补偿规定是否合理。至少对于费用补偿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有的业主在招标书中规定,业主有权指示工程变更,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补偿,但是,不得提出造价补偿,这是不公平的。应该修改为根据具体情况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造价补偿,报业主确认,并规定协商办法和程序。

三、支付方式

(1)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由业主自筹资金加上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是贷款、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总之,必须审核业主的付款能力,因为业主的付款能力问题将成为承包商的最大风险。

(2)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方信贷),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是否有所在国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并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上述列举的付款保证可以是并用的(即同时采用其中两个,也可以是选用的(即只采用其中一个)。

(3)对承包商最有利的是并用的方法,例如,既有担保又有银行的远期信用证。对于业主付款担保的审核,应该注意是否为无条件的、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对于业主信用证的审核,应该注意开证行是否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并且信用证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单据要求或者付款的条款。此时还应该审核提供担保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银行本身的资信是否可靠。例如,某中国公司曾经试图做一个非洲某国的电站项目,业主提出由非洲进出口银行提供延期付款担保,但是经作者调查非洲进出口银行的年报,发现该银行的净资产额不足以开立该项目所需的巨额银行担保。第三,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预付款应该不低于-+.,质保金(或称“尾款”)应该为/.或者不高于-+.,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以免承包商垫资过多,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要防止业主将里程碑付款过度押后延付的倾向。还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开工令的生效,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4)应该审核业主项目的可行性。除了其本身的经济实力外,业主的付款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取得融资,如银行贷款、卖方信贷、股东贷款、企业债券等。融资的前提除了技术可行性之外,还有财务可行性。

财务可行性的关键则是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能否保证投资回收和适当利润。在电站建设投资额(主要涉及折旧)确定的前提下,影响电站收入和运行成本的主要因素涉及燃煤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煤成本,燃气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气成本。水电站虽然没有燃料成本,但需注意它的上网电量可能会受到枯水季节的制约。

(5)尽量不要放弃承包商对项目或已完成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英国、美国和实行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承包商的这种“优先受偿权”被称为“承包商的留置权”。有的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商必须放弃对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的“承包商的留置权”。对此,应该提高警惕。因为这往往意味着,业主准备将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抵押给贷款银行以取得贷款。如果承包商放弃了“承包商的留置权”,势必面临一旦业主破产,货款两空的风险。

四、承包商的三个银行保函

通常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三个银行保函。如果业主只要求提供其中的两个(例如省略了履约担保),不要盲目乐观,此时很可能仅仅是业主跟你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而已。

例如:某中国公司在东南亚某国承包一个电站项目,业主名义上没有要求承包商开具银行履约保函,但是,该项目的预付款保函却规定该预付款保函的全部金额必须在合同项下的工程完成量的价值达到合同价款的)+.时才失效,等于是一份预付款保函加一份变相的履约保函。以下按照顺序分别介绍这三个银行保函。

首先是预付款保函。审核预付款保函的重点有三:一是预付款保不能同意的。因为关于电站项目的许多法律是属地法,只要电站建在中国,就必须受这些法律的约束,例如:电站的设计规范、质量标准、环保法规、建设法规、消防法规、安全生产标准等,均必须适用所在地的法规。有的业主因为是国际资本,电站建在印度,却要求合同的准据法规定为英格兰法。这也应该尽量避免。 

4.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的防范

4.2.1 业主风险防范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对总承包商进行全面了解;在项目施工中充分与分包商进行沟通;详细制订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项目业主风险控制是指为了降低损失频率缩小损失幅度或减低意外损失的不可预测性所为之的任何行动。在这个定义里,应注意三点:第一,建设工程项目业主风险控制直接与实际毁损问题有关,也即直接改善风险单位损失的特性是风险可以被人们预测控制,用来降低损失频率和缩小损失幅度。第二,任何特定的风险控制对策会因经济个体的不同而又不同层面的影响。第三,任何特定的风险控制仅与所要控制的特定损失有关。

1.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指为了不产生所要避免的风险,或者是为了完全消除既存风险所采取的行动。简单的说就是项目业主企图完全降低损失发生几率直至为零的行动。这个对策是所有风险对策中唯一“完全能自足”的风险对策,即风险如能完安全避免就不会产生损失,则其他风险对策就不需要了。因此风险就完整地被业主处理了,所以称它为完全能自足对策。但是风险规避这种对策是有一定的条件和的。

规避风险常用的形态有三种:第一,根本不从事可能产生某特定风险的任何行动;第二,中途放弃可能产生某种特定风险的行动;第三,放弃已经承担的风险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来讲,风险规避所采用的则是第一和第二种。建设工程项目业主风险管理中对风险规避的运用必须注意下列几点:第一,当风险所可能导致的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很高时,规避风险是一种恰当的对策;第二,当采用其他风险对策的成本和效益的预期现值不合经济效益时,可以采用规避风险对策;第三,某些特种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例如死亡的人身风险,全球性能源危机等基本风险都是无法避免的;第四,任何风险如果都加以规避则对个人而言生活必定了无情趣,对项目业主而言根本不可能有赚钱的机会;第五,由于规避风险只有在特定范围内和特定的角度上来观察才有效,因此规避了一种风险有可能另外产生新的风险。

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有意识地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风险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经济及社会损失。它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损失发生之前,全面地消除损失发生的根源,尽量减少损失发生频率;二是在损失发生之后努力减轻损失的程度。损失控制是风险控制中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对策。他不像风险规避那样消极,它具有积极改善风险损失的特性。例如一项工程在施工前设计阶段项目业主就考虑其抗震、防震设计是最为常见的损失控制措施,有了这种设计不但使工程项目积极地进行施工,也使项目建成后,如遭受地震作用仍可以继续使用,缩小了可能造成的极大损失。所以损失控制对策是项目业主积极重要的风险控制对策。

一般而言,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都可视为损失控制的对策。因此可以将预防和抑制摆在一起共同讨论。但就实质而言,预防和抑制是有区别的,可以从损失控制的分类中显示出来。损失控制的分类依据不同的基础有三种:第一,按目的不同,损失控制可分为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前者以降低损失频率为目的,这里要注意损失预防的着眼点在“降低”,与风险规避的强调降低至零不同;后者以缩小损失幅度为目的。第二,按风险控制理论的观点不同分:行为法和工程物理法。风险控制理论有很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有骨牌理论和能量释放理论,根据骨牌理论产生的损失控制称为行为法,而根据能量释放理论所产生的损失控制方法称为工程理论物理法。第三,按照损失预防措施实施的时间分损失发生前、损失发生是及损失发生后控制。损失发生前的绝大部分为损失预防,而损失发生时和发生后则为损失抑制。

3.风险单位分离

分离对策基于一个哲理演化处理,即“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根据这项哲理,分离又衍生成两项对策分割和储备。这两项对策均在企图减低经济单位对同一财产、特定计划行动及特定人物的依赖,使损失单位减少为更小更多而且更容易预测和控制,从而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

4. 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工程保险

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保险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合同工程险,项目业主向其提供的永久设备与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及临建设施;第二类:第三者责任险,以业主和承包商联合的名义对第三者投保,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第三类:工人意外事故险,雇员意外事故或伤亡负责由承包商负责,对于项目业主免责。

4.2.2 承包商风险防范

投标时就要对项目的造价、工期、质量做到心中有数;总承包商要客观衡量自身能力,善于利用分包;谨慎选择分包商。

对于承包商的风险管理,根据其特征以及应对策略的不同,将其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1、投标阶段

应该说,项目的大量风险都存在于项目的早期,而早期的决策对项目后续阶段和项目目标的实现影响非常大。因此,在投标阶段,承包商主要采取风险回避的方法去应对风险,防患于未然。

(1)仔细审核业主项目财务和技术的可行性以及业主的财务状况 业主的付款能力是承包商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承包商最大的风险。除了其本身的经济实力外,业主的付款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取得融资,如银行贷款、卖方信贷、股东贷款、企业债券等。当然,融资的前提除了财务可行性之外,还需要有技术可行性。此外,承包商还应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支付情况。细致调查业主的资金安排证明,如果是项目,则调查其财政状况,以及其是否存在由于财政枯竭而拒绝支付的历史;如果是私人项目,则重点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该公司的资信如何。

(2) 深入调查工程所在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 首先,调查其政局是否稳定,是否有爆发、内战或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某西方大国或国际组织对其进行的制裁和禁运的潜在威胁。深入、透彻的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投标组中聘请专门的调查相关法律或法规的人员,对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经济方面,调查其经济状况是否稳定,经济增长速度如何;是否存在发生通货膨胀或物价上涨的可能性;经济状况是否容易因国际或地区经济形式的变化而动荡等,将相应的风险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3) 在编制技术标时尽可能在工程实施中留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投标时,在符合业主要求的情况下,设计标准不要定得太高。因为设计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投入的费用的大小,这反过来又会影响承包商的合同价格。

(4)详细的现场勘查 在EPC合同条件下,除了少数情况,业主均对现场数据的准确性不负责任,从而给承包商带来了巨大风险。作为承包商应该在时间、费用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那些实在无法证实或确定的情况,应折成一定的风险费计入投标报价,例如: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或流行病等。

2 合同谈判阶段

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对于承包商来说至关重要, EPC合同中的规定将成为日后解决双方争议、提供索赔依据的最高准则。因此,在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承包商应该尽可能的回避或减少风险的发生,将日后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1)仔细复核合同文件 EPC总价合同构成合同文件多,涉及的内容也很多,而且业主在合同中只给出基础性和概念性的要求。因此,合同中的疏漏和一些内容相互不一致的情况在所难免。在一般的EPC合同中都规定承包商有复核合同的义务,在详细设计中复核合同的一些数据、参数等,而且,如果合同中存在某些错误、疏漏以及不一致,承包商还有修正这些错误、疏漏和不一致的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在国际合同实务中往往视这项内容为承包商的默认义务。

(2)仔细审核合同价款 承包商应仔细审核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例如:在一些亚非国家承包项目,合同价款往往分成外汇计价部分和当地货币计价部分。由于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率通常会高于美元或欧元,应考虑在合同中规定当地货币与美元或欧元之间的一个固定汇率,并规定超过这一固定汇率如何处理。

此外,应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预付款应该不低于10%.质保金(或称“尾款”)应该为5%或者不高于10%.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以免承包商垫资过多,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还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开工令的生效,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3、工程实施阶段

(1) 向分包商转移风险 这是国际承包商常用的转移风险的方式,EPC总承包商要客观衡量自身能力,对于某些自身还欠缺的环节善于利用分包人的资源和力量,或者是直接把风险比较大的部分分包出去,将业主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数定入分包合同,将这部分风险转嫁给分包商。

另一方面,谨慎选用分包商、加强对分包商的控制也至关重要。由于承包商应对其分包商的任何行为负责,所以承包商应加强其对某分包商的控制和管理。而对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承包商一般并不太熟悉,更需深入的了解,一旦认为其不符合要求,应该立即就此事向业主发出通知。

(2)向保险公司投保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这是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的办法。虽然,采用这种方法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但对于风险损失而言则是个很小的数字,而且承包商可以将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因此,向保险公司投保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 总结

    承包商在EPC项目中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可以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有效地减少和利用风险,化风险费为利润,在国际市场上发展壮大。

文档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

摘要3第一章绪论41.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研究意义41.2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外发展历程41.2.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外的发展历程41.2.2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国内的研究现状61.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发展趋势——目标合同61.3.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概念61.3.2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的产生71.3.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目标合同特点7第二章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概述102.1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概念和类型102.1.1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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