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内容与应用范围
1.1 内容
规定了本公司用火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分级、用火作业票办理程序、监护人和用火人的能力与职责及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责任划分、检查与考核等管理内容。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直接或间接用火作业,不适用于有固定场所的用火作业,如锅炉、加热炉、化验室、机修厂房、工程预制场地、预留区域内工程项目等。
2参考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1-2009
3 术语和定义
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4 管理职责
4.1 公司领导负责特殊用火审批。
4.2 HSE部是公司用火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特殊用火票审核,一级用火票审批、及厂区用火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3 属地单位负责本属地内各级用火作业票的办理、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负责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4.4属地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和作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对作业人员进行规章制度、风险分析、工器具使用安全、应急救援等安全教育。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用火分级
公司区域内用火,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三级,即特殊用火、一级用火和二级用火。
5.1.1用火作业分级界定
5.1.1.1 特殊用火作业:
a)带油、带压及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内)用火作业;
b)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作业(如某些重大活动期间或上级公司或特殊要求等)。
5.1.1.2 一级用火作业:
a)丁烷装置、气分装置、聚丙烯装置、MTBE装置以及催化装置吸收稳定、精制防爆区域内用火作业;
b)已经退介质并吹扫置换的油气管线、容器、储罐上(内)用火作业;
c)原油、液化气、汽油、石脑油、MTBE、甲醇、柴油罐区内用火作业;
d)可燃气体、液化气、汽油泵房(或机房)内用火作业;
e)液化气、汽油、石脑油、MTBE、甲醇、原油装卸区及公司加油站内用火作业(注:码头在没有船舶作业情况下为二级动火作业);
f)污水处理场隔油池、集油池以及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区域用火作业;
g)带油、带压及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打磨(防腐)作业。
5.1.1.2 二级用火:
a) 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由公司组织检查确认的停工大检修的生产装置(首次动火按一级动火要求执行);
b) 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规定以外的用火作业。
5.2 用火作业票管理要求
5.2.1 公司内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5.2.2 用火作业票分四联,第一联辖区单位留存;第二联辖区单位公示内部人员;第三联施工作业单位现场公示施工人员;第四联相关单位公示。
5.2.3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办理《机动车进装置审批票》后,按指定路线行驶。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非防爆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5.3用火作业票的办理程序
5.3.1 施工作业单位向用火所在属地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由属地单位负责人与施工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并认真落实。属地负责人要认真填写用火作业票,明确已制定的用火作业安全措施,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5.3.2与用火作业相关联的其他受控高风险作业必须办理相应作业许可。
5.3.3用火作业前,用火区域属地单位要协同作业单位制定用火作业方案,明确用火作业的具体做法和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5.3.4 用火区域属地单位用火负责人、监护人和施工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用火人,必须按制定的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要求逐项落实,并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5.4 用火作业票的审核与审批
5.4.1 特殊用火作业票与特殊用火作业方案,由装置落实安全措施,HSE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下,HSE部经理可授权本部门HSE工程师进行审核,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可授权其他领导或公司总值班人员进行审批。
5.4.2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装置班组落实安全措施,装置负责人现场审核后,报HSE部审批。HSE部工程师赋有一级别用火票审批权力。
5.4.3 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装置班组落实安全措施,装置负责人审批。
5.4.4用火作业票的审核与审批,都应在用火作业现场进行。用火作业票的审核与审批人接到用火通知后,应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人员对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实施情况逐一确认后,方可签署作业票同意用火。
5.4.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原则上不允许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时,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特殊用火获得批准后方可用火作业。
5.4.6特殊用火作业票和一级用火作业票审批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审批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4小时,处于全面检修状态时可不超过72小时。若用火作业票审批的作业时间跨越交时,监护人须与用火人再共同对用火现场状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全面复查,确认无误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开始用火作业。
5.4.7原则上法定休息日期间及夜间(17:30-次日8:00)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各级用火审核、审批人必须到现场不得委托他人。
5.5 授权:
审核、审批人因客观因素无法到达现场,可授权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经验、风险辨识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人员代替履行审核、审批权力,责任仍由授权人担当。
5.6 监护人的能力与职责
5.6.1 监护人要了解用火区域或部位的生产工艺过程、物料性质和设备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会报警、会扑灭初起之火、具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5.6.2 双方监护人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逐项检查并落实,发现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好应及时完善或落实安全措施。
5.6.3 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当发现异常情况及未按本标准和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违章行为,并有权制止用火作业。对用火作业人不执行“四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上的用火部位、时间不符不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票,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5.6.4 监护人在用火作业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5.6.5 在用火作业结束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检查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并会同用火作业人在用火票关闭栏签字确认。
5.7 用火人的职责
5.7.1 应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的原则。
5.7.2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
5.7.3 对于用火审批手续不全、作业条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强行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7.4 用火人离开用火现场时,要切断电源、不留火种。
5.7.5 用火结束后,用火作业人要在用火票关闭栏签字确认用火施工作业结束。
5.8 用火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要求
5.8.1 用火现场必须配备移动式或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在用火前监护人要全面检查确认。
5.8.2 用火部位周围半径30米以内不准有可燃气体泄漏;半径15米以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以内生产污水系统的地漏、排水沟口、各类井池等必须按《广西东油沥青有限公司检维修区域封堵管理规定》GXDY/WJ-05-001/1-2012(2014)确实封严盖实。
5.8.3 与用火部位相关联的管线、塔、器等,须按《广西东油沥青有限公司能量隔离暂行管理规定》GXDY/WJ-05-005/1-2012(2014)进行有效能量隔离。
5.8.4 用火监护人要携带可燃气体报警器随时监视用火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情况。
5.8.5用火作业基本原则: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要尽可能避免用火作业。用火部件能够拆下的,一律要拆下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5.8.5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员。
5.8.6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高处用火,风力六级以上停止一切室外用火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用火作业时,要按特殊用火作业要求执行。
5.8.7厂内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手续。接电作业须根据接电作业点所处区域按本标准“5.1 厂区用火分级”办理相应级别的用火作业票。
5.8.8用气焊(割)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等用火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8.9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8.10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时,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用火分析应由中心化验室分析人员进行,确认分析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并将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分析结果填入《工业用火作业票》或出具分析合格报告单,各用火单位不得以便携式报警器探测结果取代化验室分析。
5.8.10.1动火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8.10.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8.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8.12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9 其它用火手续办理及责任划分
5.9.1 装置防火间距以外的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由施工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工程项目专业管理部门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5.9.2 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用火作业时,由用火申请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经双方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及施工作业单位共同制定、落实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规定进行审批。
5.9.3 用火点在装置界区以外但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领导要会签用火作业票,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5.9.4 公司办公楼、食堂、职工宿舍等办公、生活系统的施工作业用火参照本标准执行,由总经办按二级用火作业票办理用火手续,由总经办主任(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批并指派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