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学生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巩固提高 “普九”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救(补)助对象
本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者:
(一)特困救助
1、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下岗,家庭依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
3、特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
4、父母亲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5、因遭受天灾人祸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寄宿生生活补助:
具有上述情况,且在学校食宿的学生。
二、资金来源
1、对一般性特别贫困学生的救助,各校在公用经费中挤出一定资金或争取和社会力量支持。
2、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由国家下拨专项资金进行补助。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1、各班在每学年新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全面家访,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建立贫困学生资料库(按县教育局下发资料要求建立档案)按困难大小排序。
2、新增特困学生及时补充资料信息。
3、对特殊情况造成的贫困学生的救助,由学校根据情况或自愿捐赠人的意愿进行救助。
4、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由各学校根据学校指标名额按困难程度发放,各班应先在班内比较,做到确实把该项资金用在最困难的学生身上。
5、各校召开校务会确定救(补)助对象,将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根据上级要求在家长(或)学生签名后将纸质表格报财务人员,电子表格发学校工作邮箱,学校再将电子表格上报到教育督导组,由区教育督导组上报到财政局。
6、财政局通过信合卡将补助费上卡。
7、学校校将不定期抽查学校评审及资金发放情况。
四、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的分配,学校严格按各校寄宿生情况安排,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需开办公会研究。
五、学校和各班级要严格按上级要求进行操作,不得徇私舞弊,更不得将此项资金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或司法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