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作业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或未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或出现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盲目作业的。
2、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的,安全员、技术员在监督检查、安全交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交底不及时、不到位的。
3、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作业的,强行带电检修的,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随意甩掉过流、接零、漏电等保护装置的。
4、违反规程、措施、规定冒险作业的,擅自改变或移动安全防护设施的。
5、未按规定行进安全通道,扒、蹬、跳脚手架和提升设施的,不使用或使用不起作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的。
6、违章动火作业的,私自使用明火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7、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
8、“四口”、“五临边”未进行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起不到防护作用的。
9、安全设施、机电设备损坏的或造成安全装置失灵的,危险作业面无安全监护人员或安全监护人员擅自脱岗的。
10、对上述条款严重违章的岗位操作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现场指挥者或组织者,给予撤职处分。
西山煤电建筑安全管理红线
1、项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项目增加或施工方案改变必须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撤消项目经理、技术副经理职务。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规程规范规定装设或失效的,钢丝绳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使用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免去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务。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规定设置tn-s系统,机电设备未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设置的,撤消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施工作业的,撤消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职务。
4、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施工现场,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项目经理职务。
5、施工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影响施工安全的,撤消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经理职务。
6、未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未按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免去项目部经理职务。
7、在“四口”、“五临边”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未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起不到应有防护作用的,免去项目部经理职务。
8、对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的,免去项目部技术副经理职务。
金信公司通用部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
2、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或没有高挂低用
3、在施工现场吸烟
4、在没有铺满脚手板的脚手架上施工
5、在没有防护栏杆的脚手架上施工
6、作业区预留洞口没有防护
7、私自拆除各种安全设施
8、私自操作各种机械
9、私自乱接乱拉电线
10、从高处向下抛扔垃圾及其他杂物
11、向上抛掷材料工具
架工:
1、不持证上岗
2、搭设脚手架没有进行技术交底
3、没有按照技术交底要求搭设脚手架
4、搭设后的脚手架没有进行验收
5、用不符合要求的或有缺陷的材料搭设脚手架
电工:
1、现场设备接线未实行“三相五线制”
2、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3、配电箱不上锁
4、配电柜、箱的开关及设备损坏
5、设备的接线不符合要求
6、电缆电线敷设不符合要求
7、电缆电线有破损
8、不持证上岗
塔吊司机:
1、不持证上岗
2、没有及时检查设备
3、没有按指挥准确吊装
4、超载吊装
塔吊指挥:
1、不持证上岗
2、指挥口哨、旗、对讲机不全
3、材料、设备绑扎不牢靠
4、超载吊装
5、吊装时没有通知操作人员避让
焊工:
1、不持证上岗
2、电焊机不完好
3、电焊机接线不符合要求
4、露天作业电焊机没有防雨设施
5、作业时防护用品不全
6、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不足5米
7、氧气瓶、乙炔瓶没有防震圈
8、氧气瓶、乙炔瓶没有分开存放
9、电焊机无操作责任牌
设备运转工:
1、没有责任牌和操作牌
2、设备操作没有做到专机专人
3、设备没有防雨设施
4、设备不完好
工程技术人员:
1、编制的施工措施没有针对性
2、脚手架、上料平
台及大模板施工措施没有进行荷载计算
3、没有进行技术交底
4、脚手架工程、上料平台、大模板工程、特殊防护没有进行验收
义务消防员:
1、消防器材数量不足
2、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3、消防器材摆放位置不适当
管理干部:
1、违章指挥
2、发生事故不报告
3、上级查处的隐患不处理
凡是触犯“安全红线”的干部职工,取消当月全部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
第二篇:电厂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电厂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的安全“红线”管理。
2.目的
为了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明确安全管理重点,实现风险预控,预防人身伤害和重大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发电机组长期稳定高效运行,特制定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3.内容3.1通用部分
3.1.1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3.1.2严禁岗位人员不掌握岗位危险源、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3.1.3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3.1.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1.5严禁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没有闭环管理;
3.1.6严禁雷雨时,禁止接近避雷器的接地点;
3.1.7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
3.1.8严禁在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或不规范佩戴安全帽;
3.1.9严禁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1.10严禁无票作业;
3.1.11严禁机组正常运行时无故停用联锁及热工保护3.1.12严禁有继电保护的电气设备无保护运行;
3.1.13严禁在交期间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时交。
3.2运行部分3.2.1锅炉专业
3.2.1.1水压试验升压过程和超压状态下禁止一切本体及受热面检查;3.2.1.2影响锅炉启动的系统和设备检修工作未结束、工作票未终结时,或经运行试验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3.2.1.3锅炉主汽压力表、温度表、汽包水位计、给水流量表、炉膛负压表、氧量表、排烟温度表等主要仪表不能全部正常投入禁止锅炉启动;3.2.1.4锅炉总联锁、锅炉主保护不能正常投入,禁止锅炉启动;3.2.1.5锅炉的排汽门、快速泄压阀、事故放水门、燃油速断阀等安全保护性阀门经试验动作不正常,禁止锅炉启动;3.2.1.6锅炉的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门未经整定(机组大修后首次点火进行安全门整定时除外)或试拒动,禁止锅炉启动;3.2.1.7锅炉水压试验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3.2.1.8炉水品质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3.2.1.9dcs控制系统不能投入或运行不正常,禁止锅炉启动;3.2.1.10fsss系统不正常禁止启动锅炉;
3.2.1.11汽包的水位保护试验在启动前和停炉后用上水和放水的方法进行,严禁用信号短接的方法进行模拟传动替代。汽包水位计应以差压式(带压力修正回路)水位计为基准;3.2.1.12锅炉点火时严密监视炉膛着火情况,灭火后应迅速关闭各油角阀,保持30%以上风量吹扫5分钟以上,防止灭火爆燃事故的发生,吹扫完成并确认无影响点火的缺陷后再行点火;
3.2.1.13锅炉升压过程中,严格按照升温升压曲线进行,以免汽包壁温差过大和过.再热器壁温急剧升高。
3.2.1.14锅炉低负荷进行打焦工作时,炉膛严禁吹灰;3.2.1.15冲洗水位计时应缓慢小心,严禁操作有缺陷的阀门,冲洗水位计时不可站在水位计正对面;3.2.1.16排污前应对排污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排污,有人检修,禁止排污,排污必须征得主值同意,排污时应加强水位监视;3.2.1.17mft达到动作条件而拒动作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18安全阀动作后不回座,压力下降.温度变化到不允许运行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19所有汽包水位计失灵、损坏,无法监视水位时,必须紧急停炉;3.2.1.20炉管爆破,无法维持正常水位时,必须紧急停炉;3.2.1.21汽压超过安全门动作值而安全门拒动时,必须紧急停炉;3.2.1.22尾部烟道发生二次燃烧,使排烟温度、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不正常地升高时,必须紧急停炉;3.2.1.23锅炉房内发生火灾,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必须紧急停炉;3.2.1.24所有dcs画面黑屏,不能监视运行参数时,必须紧急停炉;3.2.1.25炉膛内或烟道发生爆炸,使设备严重损坏时,必须紧急停炉;3.2.2汽机专业
3.2.2.1影响机组启动的系统和设备的检修工作未结束,工作票未注销时,或经试验及试运不合格时,禁止汽轮机启动;3.2.2.2机组任一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3.2.2.3机组保护动作值不符合规定,禁止汽轮机启动;3.2.2.4汽机调速系统不能维持空负荷运行,机组甩负荷后不能控制转速在危急遮断器动作转速以下,禁止汽轮机启动;3.2.2.5任一主汽门、调门、抽汽逆止门卡涩或关闭不严,禁止汽轮机启动;3.2.2.6汽轮机汽轮机转子弯曲值偏离原始状态值0.02mm,禁止汽轮机启动;3.2.2.7盘车时有清楚的金属摩擦声或盘车电流明显增大或大幅摆动,禁止汽轮机启动;3.2.2.8主要显示仪表:(如转速、振动、轴向位移、相对膨胀、润滑油压、eh油压、冷油器出口油温、轴承回油温度、主蒸汽压力与温度、凝汽器真空等传感器和显示仪表以及调节、保安系统压力开关、测量汽缸金属温度的热电偶和显示仪表等)不全或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3.2.2.9交流润滑油泵、直流事故油泵,润滑油系统、eh油系统之一故障或顶轴装置、盘车装置失常,禁止汽轮机启动;3.2.2.10油质不合格或润滑油温<30℃,回油温度>70℃,eh油温<20℃,油箱油位低于极限值,禁止汽轮机启动;3.2.2.11回热系统中,主要调节及控制系统(除氧器水位.压力自动调节、给水泵控制系统、凝汽器水位调节等)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3.2.2.12汽水品质不符合要求,禁止汽轮机启动;3.2.2.13deh系统不能正常投运时,禁止汽轮机启动;3.2.2.14dcs系统异常,影响机组运行操作、监视时,禁止汽轮机启动;3.2.2.15热控信号系统故障,不能正确投入时,禁止汽轮机启动;3.2.2.16主要仪表或热机保护电源失去,禁止汽轮机启动;3.2.2.17机组及主要附属系统设备安全保护性阀门或装置动作不正常时,禁止汽轮机启动;3.2.2.18高压缸内壁上下温差大于或等于56℃,禁止汽轮机启动;3.2.2.19汽轮机转速上升至3330rpm而危急保安器不动作,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20轴向位移达+1.2mm或-1.65mm,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21汽轮发电机组发生剧烈振动(轴承振动达0.25mm)或内部发生明显的金属摩擦声或撞击声时,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22汽轮机发生水冲击或汽机侧主汽温10min内急剧下降50℃及以上,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23汽轮发电机组任何一个轴承断油冒烟,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24任一支持轴承巴氏合金温度升至115℃或推力轴承巴氏合金温度升至110℃以及轴承回油温度上升到极限值75℃,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25润滑油中断或轴承润滑油压下降至0.07mpa保护未动作,启动交、直油泵无效,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26油箱油位下降至-330mm补油无效,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27汽轮机油系统着火,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28轴封冒火花,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29发电机内部有摩擦声、撞击声,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30发电机冒烟、着火或氢系统爆炸,破坏真空紧急停机;3.2.2.31主.再热蒸汽管破裂,机组无法运行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2凝结水泵故障、排汽装置水位过高,而备用泵不能投入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3机组甩负荷后空转或带厂用电运行超过15min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4deh系统和调节保安系统故障无法维持正常运行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5高、中压缸胀差超过-4mm或+7mm,低压缸胀差超过+15mm,调整无效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6机组处于电动机状态运行时间超过1min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7主、再热汽温达到552℃持续时间超过15min或主、再热汽温超过567℃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3电气专业
3.2.3.1机组大、小修后工作票未收回、系统未恢复或影响机组启动的电气设备检修后未收回工作票,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2发电机—变压器组主保护无法投入,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3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无法满足可靠性、灵敏度和选择性,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4发电机—变压器组启动前绝缘检测不合格,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5发电机—变压器组启动前各项联锁试验不合格,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6发变组各主要表计(电压、电流、有功、无功等)及信号损坏,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7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主保护动作或后备保护动作且已确认为非系统故障,且未查明原因,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8发电机氢、油、水系统故障不能正常投运,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9汽轮机打闸后,逆功率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0发电机内有摩擦、撞击声,振动超过允许值,应紧急停机;
3.2.3.11机组内部冒烟、着火、爆炸,应紧急停机;
3.2.3.12发电机组有明显故障,而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3发电机互感器冒烟、着火、爆炸,应紧急停机;
3.2.3.14发电机失磁,失磁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5发电机定子线圈漏水,并伴有定子接地,应紧急停机;
3.2.3.16发电机主开关以外发生短路,定子电流表指向最大,电压严重降低,发电机后备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7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紧急停机;
3.2.3.18发电机定子冷却水中断,应紧急停机;
3.2.3.19密封油系统故障,无法维持正常运行,应紧急停机;
3.2.3.20主变.厂高变.励磁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3.2.3.20.1主变套管爆炸和破裂,大量漏油,油面突然下降;
3.2.3.20.2主变套管端头过热熔化;
3.2.3.20.3主变或厂高变冒烟.着火;
3.2.3.20.4主变压器油箱破裂;
3.2.3.20.5主变压器漏油,油面下降到瓦斯继电器以下;
3.2.3.20.6主变或厂高变防爆薄膜.释压阀破裂,且向外喷油.冒烟;
3.2.3.20.7变压器有异音,且有不均匀的爆炸声;
3.2.3.20.8变压器因故无保护运行(直流系统瞬时选接地或直流保险熔断.接触不良等经处理能立即恢复正常者除外);
3.2.3.20.9发—变组或厂高变.励磁变保护拒动;
3.2.3.20.10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危急情况;
3.2.3.21励磁系统运行中,运行人员不允许修改微机励磁调节器的工作参数;
3.2.3.22励磁系统运行中,运行人员可以用dcs对励磁系统进行控制操作,严禁运行人员就地操作;
3.2.3.23正常情况下,不经值长同意不得任意改变厂用电的运行方式;
3.2.3.24电气所有倒闸操作只有在事故处理和进行合断开关的单一操作外其余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2.3.256kv系统有严重的短路现象,如爆炸声、弧光,不得强送电;
3.2.3.266kv系统检修后充电时跳闸,不得强送电;
3.2.3.276kv系统开关连跳两次者,不得强送电;
3.2.3.286kv系统强送电时,应注意合闸设备的电流表和母线电压表发现电流剧增,电压严重下降应迅速切断。但不应将负荷电流或变压器的涌流误认为是故障电流;
3.2.3.29发电机差动、主变差动、高厂变差动、发变组差动、励磁变差动、主变重瓦斯、高厂变重瓦斯、保护信号发出,应立即停机、解列、灭磁;
3.2.3.30发电机并列时严禁非同期并列;
3.2.3.31发电机零起升压时主变220kv中性点接地刀闸必须在投入状态;
3.2.3.32发电机一经冲转,除有关的电气试验工作外,不得在发电机回路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3.2.4除灰专业
3.2.4.1电除尘器设备运行时不得进入高压隔离室;
3.2.4.2电除尘器启动前,如发现高压隔离开关有异常,应通知检修人员查明原因,不能强行合闸;
3.2.4.3电除尘器运行中应将全部人孔门、检查门、封盖关闭并上锁,严禁打开人孔门进入内部工作;
3.2.4.4电除尘器运行中严禁打开任何检查门,如必须打开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将相应电场停运,并做好安措;
3.2.4.5电除尘器运行时,严禁运行人员及其它人员进入电场高压危险区;
3.2.4.6电除尘器严禁在运行中操作高压隔离开关;
3.2.4.7电除尘器运行中禁止靠近硅整流变压器引入部位(安装距离1.5米)。
3.2.5输煤专业
3.2.5.1在正常情况下,禁止皮带带负荷停机,冲地时禁止往皮带上冲水;
3.2.5.2输煤监控系统,上位机监控系统运行中,非检修需要,任何人不得进行开关机操作;
3.2.5.3输煤监控系统,上位机运行中运行人员严禁拔、插模块和插头,拔、插模块和插头必须关掉电源;
3.2.5.4卸油前要检查油罐的存油量,严防卸油时冒顶跑油,严格控制油的流速(0.7~1m/s),以防发生静电;
3.2.5.5油库区禁止烟火;
3.2.5.6检修人员进入油区,应按规定事先联系,持检修工作票进入现场,若动火须持动工作票,严禁将氧气.乙炔气瓶带入油区,工作结束后应核实现场确无遗留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3.2.5.7装载机运行时,除驾驶室外其它部位不得有人;
3.2.5.8堆取料机与推煤机联合作业时,两机应保持5m以上安全距离;
3.2.5.9严禁超越堆取料能力.俯仰角度范围.回转角度范围进行工作。
3.2.6化学专业
3.2.6.1检查漏氢时,只能用肥皂水或微量测氢仪来检查,严禁用火找漏;
3.2.6.2冻结的氢管道、阀门及其他设备等,只能用蒸汽或热水来解冻,严禁使用火烤;
3.2.6.3工作人员不宜穿合成纤维、毛料工作服,严禁用铁器工具相互撞击;
3.2.6.4油脂和油类不能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制氢操作人员的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3.2.6.5在制氢设备带压力运行的任何部位发生严重泄漏时应紧急停车;
3.2.6.6氢气或碱液的外漏,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时应紧急停车;
3.2.6.7制氢装置周围环境出现紧急事故,危及设备安全时应紧急停车;
3.2.6.8冲取样管时,人站立在阀门侧前方,禁止站在阀门正前方,用手直接操作;
3.2.6.9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必须先通风15分钟,并测量sf6气体含量;
3.2.6.10试验人员做完sf6相关实验应洗澡,严禁在工作现场吃东西,喝水;
3.2.6.11运行中设备发生严重泄露或设备爆炸而导致sf6气体大量外溢时,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按照sf6电气设备运行及试验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现场采样和检验;
3.2.6.12在做sf6相关试验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因缺氧造成的窒息危险,接触有毒气体时应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工作地点应强力通风。
3.2.7脱硫专业
3.2.7.1锅炉mft动作,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2锅炉投油或除尘器故障,进口烟气粉尘浓度超过300mg/nm3,延时30min,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3入口烟气温度>170℃,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4烟道压力超出-1200pa~+1200pa范围,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5原烟气或净烟气挡板未开启,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6三台吸收塔浆液循环泵均跳闸,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3检修部分
3.3.1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3.2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作业;
3.3.3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
3.3.4严禁现场工作无监护作业;
3.3.5严禁无监护进行遥控操作;
3.3.6严禁工作票未终结即下令操作;
3.3.7严禁在电气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3.8严禁在未进行安全技术两交底的情况下开工作业;
3.3.9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进行作业;
3.3.10严禁在油系统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
3.3.11严禁工作票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作业;
3.3.12严禁未经充分通风擅自进入密闭容器、sf6配电室、电缆沟道等;
3.3.13严禁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接地;
3.3.14严禁不戴绝缘手套高压验电或装设接地线;
3.3.15严禁不检查安全措施和确认设备情况盲目作业;
3.3.16严禁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不办理确认手续开始工作;
3.3.17严禁不经监护人确认进行作业和操作;
3.3.18严禁单人作业和非工作班成员参与作业;
3.3.19严禁超越工作职权和工作范围进行工作;
3.3.20严禁保护及自动装置无定值单投退;
3.3.21严禁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3.22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3.3.23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3.3.24严禁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档、报备,未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进行工作;
3.3.25严禁明知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也不采取防控措施,设备带病运行的;
3.3.26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3.27严禁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
3.3.28严禁不办理手续擅自停送电;
3.3.29电气二次回路工作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3.3.30不得随意扩大安全措施,需要打开跳闸线或者压板的,要提前写好安全措施票告知运行人员后按措施票执行;
3.3.32电气作业必须2人或者2人以上,严禁一人工作;4考核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并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根据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归口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审核人:本标准审定人:本标准批准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实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生产出现下列问题,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本矿责任)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7、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给予生技科、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安全设施和轨道生技科负责;设备不完好机电科负责)
8、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没有批复而组织生产。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
9、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给予调度室主任停职处分。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1、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12、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3、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给予供应科科长停职处分。
14、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科室科、队长停职处分。
15、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没有提前安排培(复)训,造成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6、“三必到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给予相关领导停职处分。
二、地面生产出现下列问题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或火灾事故。
7、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应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的。(通风、瓦斯仪器仪表通风科负责,其它仪器仪表归总工办负责)
8、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
9、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10、没有对现场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或需修订的规程未及时组织修订。
11、没有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
12、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及管网故障。
13、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继续生产作业。
14、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15、“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2、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
3、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国家一级标准。
4、“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5、“手指口述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6、供应材料、配(备)件不能按计划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队负责人停职处分。
1、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2、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
3、井下同一地点出现两台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4、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
5、使用火工品的队组,管理不当造成事故。
6、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向调度室汇报或未编制专项措施继续作业。
7、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隐瞒不报、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
8、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
9、“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五、各生产业务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室、本队组的“安全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向矿上建议给予停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六、“安全红线”由xx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
七、最终解释权归xx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
第四篇:红线管理专题“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汇编
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2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工作“十条红线”》.............3
山煤集团煤矿岗位作业“安全红线”.................5
山煤宏远煤业“安全红线”管理规定.................9
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工作“十条红线”》
1、矿井必须设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并配备1-2名专业的地质、水文地质技术人员。
2、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必备的五种基础图纸。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治水计划,落实各采掘作业点防治水措施。
4、矿井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编制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和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内容应包括:工作面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防治水方案、措施,应急避灾路线及现场处置预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5、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防治水制度,把探放水进度按照设计工作量纳入矿井日常验收、考核之中;配备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探放水队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6、资源整合矿井、各生产、基建矿井带压开采区域或生产、在建采区内存在小煤矿破坏及老空积水区,在井下落实“有掘必探”的同时,必须开展地面物探工作,查明采空和积水区范围。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7、矿井积水必须及时排出地面。严禁向采空区或巷道内排放积水。
8、井下出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9、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严禁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生产、基建采掘活动。井下排水能力、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带压开采矿井或存在小窑透水危险矿井必须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抗灾强排泵房或增建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10、“无预报揭露地质构造”和“无预报揭露采空区”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山煤集团煤矿岗位作业“安全红线”
一、采掘方面
1.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回采工作面初采、末采,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过空巷,巷道贯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严格执行的;
二、防治水方面
3.未经批准在煤层内实施探放老空水作业的;
4.探放老空水未安装孔口止水套管的;
5.采掘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6.探水过程中出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未停止钻进、未汇报的;
三、一通三防方面
7.井下在瓦斯超限、无风或微风区作业的;
8.擅自调高安全监控系统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9.故意将瓦斯探头移至风筒口或用异物包裹封堵瓦斯探头的;
10.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
11.一风吹排放瓦斯的;
12.瓦检员、防突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的;
13.擅自缩短放炮距离、不设警戒、未执行“三人联锁”或“一炮三检”放炮制度的;
14.“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5.井下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放炮母线导通情况的;
16.井下违规采用明炮、糊炮裸露爆破的;
17.超防突规定距离作业或发现顶钻、喷孔、瓦斯异常、突出参数超临界值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不及时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
18.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9.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井口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或使用明火的;
四、提升运输方面
20.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
21.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皮带的;
22.提升人员系统出现缺保护、制动系统不完好等重大隐患带病运行的;
23.开车信号发出后进出罐笼的;
24.绞车提升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限继续使用的;
25.提升运输超挂车辆或超载提升的;
26.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27.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危险行为的:斜巷摘钩处理、处理时下方有人、不设臵可靠的挡车装臵、用绞车硬拉;
28.在变坡点松绳推车、斜巷放飞车或有如下可能引起跑车行为的:未挂钩就打开防跑车装臵进行推车、绞车司机离开岗位协助推车;
29.矿车运输使用不合格链环或连接销的;
30.在矿车上沿放臵长料运输的;
五、机电方面
31.井下带电搬迁或检修电器设备的,井下流动电钳工不携带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的;
32.不停电或不打开离合器检修采煤机、掘进机(包括更换截齿)的;
33.井下电气开关甩掉漏电或过流保护继续运行的;
34.供电系统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按规定填写工作票,约时停送电;
3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明火操作的;
36.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或仪器仪表的;
六、其它安全管理方面
37.煤仓或溜煤眼出现堵塞,未制定安全措施,冒险从下侧开口进入、疏通的;
38.立井井筒或离地超过2m的登高作业不系保险带的;
39.直接跨越运转的设备或不执行防护措施蹬跨运转设备作业的;
40.戴手套或衣袖、衣襟散开情况下操作旋转部位与身体直接接触机器设备的;
41.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或酒后入井的;42.重大隐患应报未报、整改假闭合的;
43.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违规施工的;44.地面在二级及以上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事故的;
45.偷盗安全生产器材或故意破坏生产设备、安全生产设施的;
46.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进行特殊工作操作的;47.安检员、专职瓦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48.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
49.偷盗、私藏火工产品的;50.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的。
山煤宏远煤业“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根据山西省、集团公司“红线”管理规定,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严肃各级安全责任追究,实现事故超前预防,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凡触及“安全红线”的直接责任者,管理干部一律免职或撤职,职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被上级部门检查出在职责范围内因“应查未查、应处未处”而发生违反“红线”冒险作业行为的,视同未遂事故溯源追究,依据矿相关规定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一部分管理人员“安全红线”13条1.井下必须有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开掘副总工程师及通风科分管科长职务。
2.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开掘副总工程师职务,属于通风区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影响通风安全的,撤销通风区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队长职务。
3.井下如需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通风副总工程师职务,撤销业务科室分管科长职务。
4.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地测科长职务,撤消地测科主管工程师职务。
5.“一通三防”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改变工作面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通风区主管工程师职务。
6.主副井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矿用机电设备无煤安标志,免去机电科长职务、撤消机电科分管副科长。
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臵“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臵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臵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职务。
8.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探明或资料记载采掘工作面周围存在采空积水区,不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方案或不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地测副总工程师、地测科长职务。
9.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施工单位、队长职务。
10.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必须由通风区统一管理,安全员必须由安监处统一管理,瓦检员、安全员不屡责、不听从指挥的,免去负有责任的分管科长、队长职务。
11.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任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撤销负有责任的分管科长、队长职务。
12.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上级和煤业公司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煤业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定。
13.对因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保安科室正、副科级干部失职失察、履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行为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二部分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红线”50条
一、采掘方面
1.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回采工作面初采、末采,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过空巷,巷道贯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严格执行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二、防治水方面
3.未经探放水确认安全进行工作面生产作业的;未经批准在煤层内实施探放老空水作业的;
4.探放老空水未安装孔口止水套管的;
5.采掘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6.探水过程中出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未停止钻进、未汇报的;
三、一通三防方面7.瓦斯超限作业的;
8.擅自确定、提高瓦斯监控系统断电值,故意造成瓦斯监控系统失效,未按规定范围闭锁对断电的;
9.虚报、假报瓦斯预抽钻孔数量、长度、质量的;
10.违章排放瓦斯的;
11.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报瓦斯的;
12.不执行“分打、分装、分放”规定,不按规定装药连线,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及放炮不停电的;
13.人为损坏通风设施、设备的;
14.未按规定实现“三专和风电闭锁”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5.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在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部达标或超采超掘的;
16.井上下煤仓、井下及井口20米范围内使用电氧焊及明火无措施不落实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电氧焊的;
17.留顶煤掘进步执行“排排见锚索”制度的、空顶作业的,擅自变更锚杆锚索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18.提人绞车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井口闭锁不齐全或失效继续运行的;扒、蹬、跳矿车;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9.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电器设备未实现“三无”出现失爆的;
四、提升运输方面
20.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
21.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皮带的;
22.提升人员系统出现缺保护、制动系统不完好等重大隐患带病运行的;
23.开车信号发出后进出罐笼的;
24.绞车提升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限继续使用的;
25.提升运输超挂车辆或超载提升的;
26.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27.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危险行为的:斜巷摘钩处理、处理时下方有人、不设臵可靠的挡车装臵、用绞车硬拉;
28.在变坡点松绳推车、斜巷放飞车或有如下可能引起跑车行为的:未挂钩就打开防跑车装臵进行推车、绞车司机离开岗位协助推车;
29.矿车运输使用不合格链环或连接销的;
30.在矿车上沿放臵长料运输的;
五、机电方面
31.井下带电搬迁或检修电器设备的,井下流动电钳工不携带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的;
32.不停电或不打开离合器检修采煤机、掘进机(包括更换截齿)的;
33.井下电气开关甩掉漏电或过流保护继续运行的;
34.供电系统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按规定填写工作票,约时停送电;
3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明火操作的;
36.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或仪器仪表的;
六、其它安全管理方面
37.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煤仓或溜煤眼出现堵塞,未制定安全措施,冒险从下侧开口进入、疏通的;
38.立井井筒或离地超过2m的登高作业不系保险带的;
39.直接跨越运转的设备或不执行防护措施蹬跨运转设备作业的;
40.戴手套或衣袖、衣襟散开情况下操作旋转部位与身体直接接触机器设备的;
41.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或酒后入井的;42.重大隐患应报未报、整改假闭合的;
43.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违规施工的;44.地面在二级及以上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事故的;
45.偷盗安全生产器材或故意破坏生产设备、安全生产设施的;
46.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进行特殊工作操作的;47.安检员、专职瓦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48.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
49.偷盗、私藏火工产品的;50.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的。
第五篇:临时线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线安全管理制度
1.0凡公司内所接用之临时电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在380v以下者)均按本制度执行。
2.0凡需要架设临时接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安全设备管理科进行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电气临时线申请单”,经安全设备管理科批准后,方可由电工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架设。
3.0电工安装完毕后,应交使用部门签字,如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部门应拒绝签字使用。
4.0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为15天,如果超过此期限,使用单位应按照电气安装规程正式安装,并拆除临时线,不再作临时线处理。
5.0临时线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报安全设备管理科批准,但临时线使用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6.0临时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和事故,并证实确系因装置不良,应由承装单位负责。
7.0电气工作人员检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不填写“电气临时线申请单”,检验完毕后,需本人负责拆除。
8.0架设临时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8.1临时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8.2临时线一般应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敷设,架设离地面高度户内不低于2.5m,户外不得低于3.5m,架设时需要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注、碾压等场地敷设临时线。
8.3临时线与设备、水管、气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m以外,交通道路上空高度不得低于6m,并需用电杆和瓷瓶固定。
8.4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必须放在地上的部分,应加装可靠的套管保护。如在过道处应设有硬质套管保护,以防止磨损和割断电线。
8.5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分路都须有熔断器。
8.6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和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安全设备管理科有权令其停止使用,使用部门应在4小时内按要求处理完毕。如愈期未进行处理,将追究责任,并根据规定进行罚款,限令拆除。
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