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及建议
□何珩
(中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2006年新一轮消费税的调整,对酒类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本文主要从消费税改对酒类行业所产生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通过深入地解读,了解国家税收导向,找出消费税调整后仍存在问题,并借鉴国际对酒征税的做法,结合我国消费税现状,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以期不断优化税制,规范消费税征管,有效治理酒类行业偷逃税款的问题,并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关键词消费税调整利弊分析贴花征税治理偷逃税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其对中国的现行消费税部分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并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消费税的出台,再次引起白酒企业强烈的反应。
一、利大于弊,“税改”体现国家导向
(一)06年新一轮消费税改,是国家合理引导消费方向的体现。
消费税是一种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本次消费税调整继续对白酒这一传统征税产品征税,是税收“寓禁于征”的强化,有利于正确调节消费结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财税意义。
(二)06年新一轮消费税改,也是对关于白酒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弥补。
目前,一些地区酒类行业的生产,销售,管理还处于较为混乱、无序的状态,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国至今还缺少一部专门的“酒法”将其加以规范和约束。此次税改的出台,也是对相关法律空白在税收方面的弥补。此次财政部决心调整白酒消费税的目的正是为堵上白酒税收上的一些漏洞。
(三)06年新消费税的出台,可以起到“扶优限劣”,“优胜劣汰”的宏观目的。
1.根据“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统一按照20%的税率征收白酒消费税”可知,的调整对大中型企业将形成有利影响,因为若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每斤酒的出厂价格越高,其所得的好处越多。我们可以简单测算一下,若某企业每斤酒的出厂价为10元,降低了5%就增加利润0.5元,若每斤酒出厂价为300元,则增加利润为15元。可见,对于大中型企业、名优企业,其出厂价一般较高,因此其收益也就越多。所以由专业人士估计“这将使五粮液、贵州茅台和泸州老窖等这类A股上市公司收益”①。
2.另外,“从量定额税不得按酒精度进行折算”的规定也使一些以生产低档白酒为主的白酒企业因不能按酒精度折算而导致税赋上升,降低了其在酒类行业中的竞争力;这样一来,以生产销售高档高度白酒的大中型企业受惠颇多,其市场份额和竞争空间进一步扩大。由此我们可知,低价白酒市场将日趋缩小,不规范酒厂和不合格酒厂将面临着淘汰出局的命运,这是此次税改所带来的较为有利的一面。
二、利中有弊,遗留问题不容忽视
(一)企业存在的避税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此次税改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统一为20%,虽能防止一些粮食白酒企业利用其两者原来的差别税率假借薯类白酒名义规避税收这一现象,但一些企业采用设立关联企业公司及调整包装物价格来转移定价,甚至还有些酒类生产企业在扣除已纳消费税时,故意将酒基扩大至买价与运费之和,以达到多扣消费税的目的,对于此类现象,新的消费税改革并不能有效加以解决。并且此次“扶优限劣”的也增加了许多小企业和不规范酒厂的税负,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变本加厉的转移定价来逃避税收。
(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负加重主要体现在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由于“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委托方代收代缴的税款准予抵扣”②,许多生产低档酒(一般以外购酒精勾兑而成)的企业,不能抵扣所负担的消费税,形成重复征税,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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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企业负担,造成行业税收歧视,不利于酒类行业的公平竞争。白酒行业的优质低价就将不断减少,其与高价位产品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两极分化的现象更难以扭转。
(三)不利于扩大税基,增加税收
即使此次税改有利于大型白酒骨干企业的发展,但继续保留从量税却不能调动起大型骨干企业扩产优质低价白酒的积极性,优质低价白酒市场将日趋缩小,其生产量的增加幅度减少,也导致白酒的“两税”税基不能因白酒总生产量的增长而增长,致使税收也不能有效得到增长。
(四)对小酒厂的税收征管力度将弱化
新文件要求“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③,但由于目前小酒厂会计账簿、核算都不健全,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准确核实其销售额或销售量,从而造成许多小酒厂利用税收征管中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弹性来逃避税收,导致小酒厂的税收流失。
(五)缺乏规范、具体的白酒的最低计价标准
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④,至于核定的具体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价格,而粮食白酒的价格又由国家局核定,这就又造成对价格认识的不一致,给企业钻空子造成了机会。
三、建议
(一)从征税环节看来看,改革目前的单一征税环节
对某些不提倡的应税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等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再在零售环节征收一道,同时可以考虑适当调低税率。这样,既可以达到重复调节的目的,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独特的调节功能,也可以避免因重复调节而加重税负,如此一来,就可以有效地防止那些酒类企业通过划小核算单位,成立专门的销售机构,采用商业返利形式来逃避消费税的行为,因为即使其一部分原本属于生产环节实现的价值转移到流通环节中去,也可以在零售环节将其弥补回来。
(二)借鉴外国经验,对酒类产品贴花征税
美国就是一个较好的例子,其对烟酒产品贴花征税,有效防止了烟酒产品偷逃税的现象。其具体规定对酒类产品,不论其容器大小,按每瓶固定数额粘贴税票;选择“批发分销”以及“进口环节”作为纳税环节,将监督责任放在零售环节;有特定的机构对烟酒产品及其税票粘贴情况进行管理,对于印花税票的印制,购买,销毁,都有严格的管理和特殊的规定,惩罚措施也很严厉。因此,有效降低了偷逃税概率。结合我国目前消费税的征收现状,借鉴美国经验,用印花税票的方式来管理烟酒产品消费税,对治理偷逃消费税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1.将烟酒产品印花税按价格划分不同类别的档次,实行从量计征,有利于减轻优质低价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其在较为公平的税负环境下去与高价位酒产品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促进酒类行业的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
2.减轻小企业负担后,也有利于扩大其优质低价位白酒的生产量,同时,也可调动大型骨干企业扩产优质低价白酒的积极性,这样一来,就有效扩大了白酒的税基,从而增加了国家税收。
3.成立专门对印花税的管理机构,对税票购买人的相关情况以及购买的日期、数量等都应备案在录,这样可有利于税务机关人员较为准确的核实和计算酒类企业(特别是小酒厂和不规范酒厂)的消费税,避免出现界定的模糊而导致税款的流失。
4.针对税票的特点,将监督责任放在批发和零售环节,设立举报制度,可激励销售商进一步监督生产商。
由此可见,对酒类消费税实行贴花征税的改革,意义甚大,使税制的设计与“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目标更为接近和吻合。
(三)尽快出台白酒最低计价标准
酒类行业内部结算价格一定要有一个最低限度,否则,有些企业就会任意降低其内部结算价格来规避税收。针对目前生产企业给销售企业定价是否合理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尽快出台粮食白酒最低计价标准,以便于确定企业是否有故意降价销售的问题,有效地堵塞企业逃税的漏洞。
从前面分析来看,此次消费税的调整不过是规范纳税环境,治理偷逃税,堵塞税收漏洞的一个前奏,国家今后还将更多地参考和借鉴国际经验,研究白酒完税贴标等相关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关联交易税收法规,规范消费税税基,堵塞“偷逃消费税”的漏洞。
注释:
①瑞银华宝Louis Shan/Henry Ho.中国消费税改革影响.证券导刊.2003.
(8).
②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84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
参考文献:
[1]王乔.美国队烟酒产品贴花征税的作法与借鉴.涉外税务.2003.(8).
[2]厦琳,陈国庆,韩曙.烟酒消费税的完善.上海商业.2003.(5).
[3]庞凤喜,薛钢,高亚军.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6] 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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