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扬州扬子到河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召 集 人:
参 加 人: 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扬州扬子到河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已于15日前告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所做出决议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下无正文)
全体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扬州扬子到河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 年 月 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扬州扬子到河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现将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九条原为:“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210万元人民币。”现修正为:“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原为:“甲方认缴出资额为146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66.06%。”现修正为:“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67%”。“乙方认缴出资额为7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3.94%。”现修正为:“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3%”。
三、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原为:“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现修正为:“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四、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原为:“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4名。”现修正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
五、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十原为:“对于其他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现修正为:“对于其他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六、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原为:“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共同任命产生。”现修正为:“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推荐,董事会任命产生。”
七、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原为:“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现修正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工作,但重大经营决策必须报董事长同意。”
八、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三十原为:“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修正为:“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会无需决议董事长有权立即解聘。总经理离职之前须向董事长递交离职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股东盖章:
扬州扬子到河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