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研究(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的管理,提高教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变更、经费使用、结题验收、鉴定等,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三条 凡我校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各级各类教研项目。
第四条 各级各类教研项目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级项目);湖北省高校教学研究项目(湖北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省级项目);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湖北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湖北社会科学规划教育类省级课题);校教研项目等。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原则上必须与申报受理部门课题指南所规定的范围相符。
(二)项目组成员限5人以内,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且有参加过教研工作的经历和一定的研究基础。
(三)鼓励和支持以教学团队为单位,针对教育教学的重要方面、主要内容、必要环节以及教育教学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申报教研立项。
(四)申报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五)申报人一般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来源的项目,其所承担的项目尚未完成时,一般不得申报新项目。
(六)项目主持人以往研究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2年,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六条 下列各项不得再申报教研项目
(一)已完成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
(三)与以上两项内容高度相似或雷同,且项目组成员至少有一人与以前项目组成员相同的项目。
第七条 教研项目申请程序
(一)学校下发通知, 高等教育研究室(以下简称高教室)编制教研项目指南。
(二)项目申报人填写《咸宁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原则上应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字。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审查和推荐,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高教室。
(四)申报项目时同时提交申请书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并缴纳一定评审费。
(五)教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第 教研项目评审程序
(一)教研项目评审由高教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审前,由高教室确定校级教学研究立项数量(包括一般项目和重点、重大项目)和推荐省教育厅立项数量。
(三)评委会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组成,有申报项目的评委须回避。
(四)项目评审视申报项目数量等情况,采取答辩式、阅卷式、网上评审等多种形式。
(五)采取答辩式评审时,项目负责人陈述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由高教室委托研究和在校内招标的重大、重点教研项目,须实行公开答辩。项目负责人陈述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七)评审标准:项目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方法和措施得当,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具有相关的教学研究能力,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合理。
(八)评委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九)高教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校内重大、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学校根据评委会意见从申报项目中推荐部分优秀项目申请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教研立项,经推荐申报省教育厅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自动作为校级项目立项。
(十)教研项目立项每年一次,如学校有特殊重大项目需要研究,可以另行发文。
第三章 项目研究
第九条 教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制定相应项目的研究计划,做好开题报告报送高教室,作为批准使用经费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已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按计划进行,并配合高教室定期检查。每年年终前,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及下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十一条 教研项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等原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经高教室与相关院(部)和职能部门协商,呈报上级主管单位(领导)批准,撤消该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已立项的项目组成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变更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申请增加人员,应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如申请替换人员,项目负责人、被替换人、替换人均需要签字同意。
(三)学校集中组织进行校级结题或受委托的省级课题结题(鉴定)的前两个月之内,或项目规定完成期之前的六个月之内,不得变动项目组成员,也不办理项目组成员变更手续。
(四) 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变更,根据省教育厅相关部门的要求,应经高教室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批准,是否同意变更,以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批准为准。
(五)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变更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更换项目组成员、调整研究计划、延期结题等,须填写《咸宁学院教育教学研究立项课题项目调整申请书》。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高教室审查并呈报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结题,又未办理批准延期超过半年的,作自动放弃项目处理,该项目终止,取消立项,停止报销经费。
第十六条 教研立项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并撤销其立项。
第十七条 在教研中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和学术舞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一经查实,将给予撤项处理,收回其已经使用的经费,二年内不受理其立项。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题(鉴定)
第十 项目成果的认定:
(一)项目最终成果必须与申报立项时申请人填写、专家评审认可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
(二)著作类成果必须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在刊物上正式发表或有录用通知,咨询报告类成果必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意见。
(三)经我校申报立项的项目和校级教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必须署名“咸宁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四)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在署名中,必须有负责人的姓名,但可以不是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时,应以不同方式注明项目编号(校级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高教室每年组织一次项目验收,凡到期的校级项目,其负责人应按规定填写《咸宁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证明研究成果的材料(如论文、译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专著、编著、教材、资料汇编、论文集、工具书、科普读物、音像制品、教学软件、各级各类奖励证书等等)的原件或复印件。结题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必须经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并同意结题,统一由院(部)等交高教室。
第二十条 提交的成果复印件,须有书刊和杂志的封面、版权页、目录以及课题成果的全文。
第二十一条 高教室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验收,由评委对验收项目作出合格和不合格结论。验收结论得票数必须超过有效票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果以学院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校级项目以外教研项目的验收,由高教室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有关材料,学校首先进行结题验收,验收通过后将结题材料直接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办理正规结题手续的校级以上项目,学校认定其为未通过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须报送《结题报告书》和附件材料,其中《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校重大、重点教研项目接受专家鉴定;原则上省级以上教研项目必须经过专家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优秀教研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学校和省级教育和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支持广大教职工开展教学研究,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助。
(一)校级教研项目,学院按等级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和其它必要的支持。
(二)申报省级教研项目未获批准的项目自动转为校级项目,经费资助额不低于校级重点项目。
(三)经费自筹的省级教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学校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金额应不低于校级重点项目。
(四)有经费资助的省级教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学校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应不低于国家和省级资助经费额。
第二十七条 各渠道资助的教研项目经费,由高教室通过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教学研究经费分课题单帐、建卡,专款专用,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凭“经费使用卡”使用。
第二十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考察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论文出版资助、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项目结题(鉴定)等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办理,高教室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项目经费报销采取分段报销的形式,最后一次报销时需出示教研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教室负责解释。
咸 宁 学 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