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男,汉族,1976年生,**市**镇于**村人。
被告: ***,男,汉族,1977年生,**县**乡**村人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2月底订婚,2003年农历八月初十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无子女。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因此二人的夫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夫妻二人共同语言很少。原、被告在婚后均外出打工,因两人工作的地方相距较远,平时原、被告之间很少相聚,这使得原、被告之间原本非常脆弱的夫妻感情变得更加淡漠。婚后被告在原告家待的时间很短,即使被告在家,也很少帮家里干活。被告自2005年2月份回娘家后至今未归。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形同虚设,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
具状人: ***
2005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