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对查出的隐患按照a、b、c三级进行分类管理:
a类隐患(一般重大隐患)由公司组织整改;b类隐患(整改难度较大的)由专业部门组织整改;c类隐患(一般的现场隐患)由各部门组织落实整改。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类专项隐患排查。
第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计划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六条 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员工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 对c类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由责任部门按期完成整改,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控。
第九条 对于a类、b类事故隐患,应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并按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档案,并报安全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部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