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 裁 裁 决 书
X劳人仲案字〔20 〕第 号
申 请 人:
住 址:
委托代理人:
被 申 请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第 三 人: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案 由:
申请人 诉被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 年 月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第三人辩称:
本委查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或证人证言等)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根据 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
(仲裁终局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X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非仲裁终局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