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客户信息的管理和依法合规的开展专线工作,保证公司承保、理赔数据的安全,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二条凡涉及危害利益和公司利益文件、电报、图表、照片、资料、档案、计算机信息、未经公布的机构人事变动、费率调整、财务收支情况等均属于保密范围。保密内容如下: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各级公司领导的相关信息与电话号码。
(三)各经营支公司的承保、理赔信息。
(四)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五)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
(六)公司的各类业务资料。
(七)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八)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 专线应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保守客户信息。专线代表,在为客户服务的每个环节上,都要注意保守客户的个人信息,在回答保单查询、理赔案件及投诉举报时,须在相应查询条件具备后,方可向咨询者提供信息。严禁向人保以外各公司、跨经营公司提供承保信息。
第四条注意保守公司的秘密。严禁议论、泄漏、打印、复制、抄写本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未经允许,不得调阅与本岗无关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向客户提供公司的有关数据、信息,必须严格按公司保密及信息发布制度办理。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六条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
(一)泄露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