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维护公司权益,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客户资料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不被泄露,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的方针。
第 3 条客户资料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 依照特定程序, 在一定时间內, 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 4 条客户资料秘密包括以下內容:
(1) 公司与客户的重要业务细节。
(2) 公司对客户的特殊营销策略。
(3) 公司与客户的《客户隐私保密协议》中涉及到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
(4) 其它被指定为需要保密或带有机密文件标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 5 条对于保密范围的客户资料和文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在设备完善的文件柜中保存。
(2) 非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管理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 6 条具有保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参加会议的人员予以明确指定。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內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 7 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客户资料的, 应当事先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管
理人员批准。
第 8 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客户资料秘密,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客户资料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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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通过未经许可的其他方式传递客户资料秘密。
第 9 条客户资料秘密和其他物品的制作、 收发、传递、 使用、复制、 摘抄、保存和销毁,
由董事长指定的管理人员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 处理、 传递的客户资料秘密由信息技术
部负责保密及销毁。
第 10 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客户资料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
措施并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管理人员。 相关人员在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 11 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 使公司客户资料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 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 使公司客户资料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 12 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 500--1000 元。
(1) 已泄露客户资料秘密,但成功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2) 已泄露客户资料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 违反本制度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8 条的。
第 13 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1)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客户资料保密制度规定的。
(2) 违反保密制度规定, 为他人窃取、 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客户资料秘密的。
(3)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要客户资料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本制度自 XXXX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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