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7]14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2007年6月5日 银办发[2007]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依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本表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存期限表》(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存期限表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上级机关召开会议形成的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枓
1.1重要的 30年
1.2一般的 10年
2.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经济、金融工作范畴或涉及经济、金融工作内容的命令、决定、决议、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以及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2.1重要的 永久
2.2一般的 30年
3.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等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题词等材料
3.1重要的 永久
3.2一般的 30年
4.本单位受上级机关委托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草稿、印本、起草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等材料
4.1重要的 30年
4.2一般的 10年
5.上级机关转发、批转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5.1重要的 永久
5.2一般的 30年
6.本单位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行长专题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文件等材料 永久
7.本单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7.1通知、名单、日程、讲话、报告、总结、汇报、决议、决定、纪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7.2会议记录、参阅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以及会议讨论等材料 30年
8.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8.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讲话、报告、总结、汇报、决议、决定、纪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参阅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材料 30年
9.本单位承办的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等文件材料
9.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词、题词、讲话,会徽设计等材料 永久
9.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等材料 30年
9.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等材料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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