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废旧物资处置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依据公司《生产物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物资;已办理流动资产报废手续的库存物资;已办理非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卡登记的低值易耗品;废弃材料及零配件;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以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余料和废料。
废旧物资管理是指经公司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废的物资处理的规范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由生安部、财务部、综合部、政工部等部门组成废旧物资处理小组,废旧物资处理小组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批废旧物资的退役报废;
(二)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
(三)负责确定废旧物资处置方式;
(四)参与责任范围内废旧物资拆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各项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上报公司库存物资报废申请;
(三)按要求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对废旧物资进行技术鉴定;
(四)负责根据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结果和公司物资与采购部批复结果,参与或组织废旧物资处置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物资使用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交报废物资申请;
(二)配合公司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三)安排退役再利用物资再次使用;
(四)负责废旧物资拆卸和现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产权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报废物资申请的审核;
(二)负责再利用退役物资财务调拨手续;
(三)负责报废物资变卖后残值回收和帐务处理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废旧物资处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 综合管理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政治工作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实施过程监督;
(二)负责受理废旧物资处置工作中的投诉举报;
(三)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废旧物资处置方式和原则
第十条 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并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置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如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
第十一条 为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降低物资消耗,节约生产成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各班组在不影响使用性能、使用寿命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废旧物资。能进行修复的尽最大力量进行修复使用。公司对充分利用废旧物资的部门或班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生安部安排仓库储存,并负责仓储管理。待有使用时,进行利库使用。
第十三条 可转为生产备品备件的再利用物资,安排进入备品备件仓库,按照生产备品备件进行仓储管理。待需要时,进行更换使用。
第五章 废旧物资回收
第十四条 对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应登记在册,保证资产实物形态的安全、完整,财务产权部应加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对拆除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 生安部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现场盘点,核实现场实收数量,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对可再利用的物资,生安部应尽早安排装运,进入仓库,并负责库存管理。搬运保管费用计入库存物资成本。
第十七条 对需进行变卖处理的报废物资,生安部根据需要安排搬运,进行集中保管,以便变卖处理。搬运和保管过程产生的费用计入处置成本。
第六章 报废物资变卖处理
第十 已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的销售必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销售废旧物资。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对确实不能修复使用或再利用的废旧物资,收集后存放到生安部指定的地点,由生安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生安部对回收入库的废旧物资应尽量分类存放。任何部门不能将废旧物资乱堆、乱放,影响环境。
第二十一条 加强物资保卫工作,对工作现场或集中堆放的废旧物资,做好防盗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生安部负责收集、汇总报废物资处置需求,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制定报废物资处置计划,报公司物资与采购部审核。物资与采购部负责组织公司根据批准的报废物资处置计划,按照公开招标或竞价的方式变卖处置报废物资。
第二十三条 处置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废物资变卖处理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确定报废物资中标后,公司应及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报废物资处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报废物资处置应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报废物资处置出售收入金额转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报废物资处置费用应如实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公司生安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