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二、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三、联结导火索和火霄管,必须在专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屑设备,无关人员不得人内。
四、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五、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六、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油炸药。
七、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八、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九、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对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二)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三)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戒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振。
(四)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五)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六)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十、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二)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要求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三)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孔机。装药及爆破时,要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四)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五)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六)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十一、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十二、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炸之后20min前进人工作面。
十三、 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莹)、荮壶法不得小于200m。
十四、 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十五、 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十六、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采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二)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三)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四)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