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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处罚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09: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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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处罚办法

信用社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处罚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农村信用社人员的信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处罚范围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信贷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的处罚对象为发生违规违纪违法信贷(以下简称“三违”)行为的贷款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第四条 三违贷款责任划分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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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信用社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处罚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农村信用社人员的信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处罚范围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信贷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的处罚对象为发生违规违纪违法信贷(以下简称“三违”)行为的贷款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第四条 三违贷款责任划分贯彻
信用社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农村信用社人员的信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处罚范围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信贷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处罚对象为发生违规违纪违法信贷(以下简称“三违”)行为的贷款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  三违贷款责任划分贯彻“谁违规、谁担责、共同违规、共同担责”和“下级违规,上级负连带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三违贷款责任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违贷款责任人是指贷款经办人、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管理人和贷款监督管理人。

 第六条   贷款经办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对其进行初审,视情况将申请资料提供给贷款调查人,对经过审批的贷款按贷款程序的要求签订好合同、借据,办理有关登记等借款具体手续,并对之承担经办责任。

第七条   贷款调查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形成合符要求的调查材料,作出明确的贷与不贷的调查结论提供给贷款审批人,并承担调查责任。

第   贷款审批人主要职责是根据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材料,核实、评定,作出审批结论,批转贷款经办人。

审批结论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贷与不贷,贷多贷少;

二、贷款期限及利率;

三、贷款方式(指抵押、保证、质押);

四、其它应明确的事项。

贷款审批要有记录,集体审批要有审批成员签名,参与审批人员如有不同意见,要签名保留意见,以明确审批责任。

县级联社及信用社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论是否属贷款审批机构成员,均应承担主要审批责任。

第九条   贷款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要求对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催收、形态管理、档案管理及妥善保管抵质押贷款的权利证件。

第十条   贷款监督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要求对贷款经办人、调查人、审批人和管理人的信贷行为进行稽核、监督、评价、奖惩。

会计、出纳应抵制各种信贷三违行为,抵制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联社每季要对全辖信贷管理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稽核,在季末次月将检查及处理结果报市联社信贷处。

第三章 三违信贷行为

 第十一条  三违信贷行为主要是指下列行为:

一、发放国家控制和禁止的贷款

二、帐外放款

三、截留或挪用贷款本息

四、发放无法落实债务的贷款(借据、合同未注明借款人地址、姓名、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五、以信用社名义提供担保

六、自批自借、冒名借款或向借款人借款

七、以贷谋私

八、超规模、超比例发放贷款

九、未经批准发放跨地区贷款

十、发放信用贷款(小额农贷除外) 和人情贷款

十一、违反抵、质押规定发放贷款(指违反《担保法》规定或未按规定的抵、质押率审批发放贷款或未按规定进行抵(质)押物登记或发放农户住宅房抵押贷款)

十二、未经调查、评估、论证发放贷款或调查不实,流于形式走过场,甚至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领导决策失误

十三、发放申请人、立据人和贷款使用人不相符的贷款,引起贷款纠纷

十四、未经贷款审批小组成员签字同意,只加盖公章,造成贷款决策责任不明

十五、违反贷款程序规定(少程序、逆程序)发放贷款

十六、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催收或检查走过场,致使贷款不能按时收回或贷款失去诉讼时效,造成损失

十七、擅自抽走抵、质押物权证

十八、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形态管理

十九、超权放贷(含化整为零贷款)

二十、以贷收息

二十一、贷款自用(含用贷款发放手续费、购建固定资产、支付费用等)

二十二、抵贷资产不按规定处理

二十三、违反贷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十四、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对三违信贷行为处罚的方式有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三种。

三违信贷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发生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短期合同用工一律给予辞退,如造成经济损失,追究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的经济责任,其他合同用工按以下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第十一条一至七款或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开除留用期满,既未收回贷款本息,又无清偿能力,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三违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开除,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一条八至十七款和二十四款的行为,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一、按违纪违规金额的10%,对责任人(经办人、调查人、审批人、管理人、监管人按责任大小分摊,下同)处于罚款,并限期收回违纪违规贷款本息。

二、限期内未收回贷款本息的,对责任人实行停职停薪收贷,停职停薪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费300元。

三、停职停薪收贷半年,仍未收回违规违纪贷款本息的,对责任人处于开除留用一年的行政处分。开除留用期满后,责任人既未收回违纪违规贷款本息,又无清偿能力的,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条十八款,未按规定划分贷款形态,对责任人每笔罚款10元。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一条十九款超权放贷(含化整为零贷款)的,对责任人除按第十五条第一款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对审批人给予行政降职、免职、撤职的处分。

在限期内未收回超权贷款本息,又无清偿能力的,一律给予审批人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   违反第十一条二十、二十一款的,对责任人除按第十五条第一款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对经办人、审批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一条二十二款不按规定管理抵贷资产的,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一、超权限接收、处置抵贷资产,按超权限贷款论处;

二、抵贷资产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二十三款的,对责任人处罚如下:

一、未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每户档案处责任人50元罚款;

二、档案未实行专人管理处信用社负责人200元罚款;

三、档案未实行专柜管理,处责任人200元罚款;

四、档案袋未进行统一编号每个档案袋罚款5元;

五、贷款档案未按规定办理移交,致使贷款管理脱节,或上级检查人员无法检查,每次处责任人罚款500元;

六、历史档案未实行专柜管理,处责任人50元罚款;

七、因档案资料保管不当致使贷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到期贷款未按规定送发催收通知书,对责任人每笔罚款20元。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填写不规范,对责任人每笔罚款20元。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出纳对信贷工作人员的三违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按三违贷款金额的5%处于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级联社未按季对全辖信贷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取消其一切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检查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汇报,甚至隐瞒包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县级联社主任、分管副主任、检查组织者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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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处罚办法

信用社违规违纪违法贷款处罚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农村信用社人员的信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处罚范围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信贷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的处罚对象为发生违规违纪违法信贷(以下简称“三违”)行为的贷款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第四条 三违贷款责任划分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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