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做好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出厂的产品从内在质量到外在质量均能达到国家的有关规定,更好的服务市场、服务广大消费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未经检验的产品严禁出厂;
2、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返工合格后方准出厂;
3、经抽查计量短斤缺两的产品严禁出厂,必须进行返工补足重量后方准出厂;
4、没有投放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严禁出厂;
5、包装袋印刷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以及包装袋印刷存在质量问题的包装产品严禁出厂,必须更换包装袋后方准出厂;
6、包装袋缝口线明显歪曲、掉线,以及磷铵产品包装袋不对折缝口的产品严禁出厂;
7、包装袋上有明显污渍的产品严禁出厂;
8、包装袋缝口线裂口、包装袋破损的产品严禁出厂;
9、产品包装中有大块产品或产品细度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产品严禁出厂;
10、被水浸泡受潮变质的产品严禁出厂;
11、对于长期存放的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抽查,若有质量问题严禁出厂;
12、因各种原因严禁出厂的产品,由公司质检科牵头,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出厂。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有内在、外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出厂,公司一经查出,视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经济处罚。
荆门市荆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