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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10:03:58
文档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

穗铁企〔2009〕8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总部(部、室)、公司、院:现将《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三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第二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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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穗铁企〔2009〕8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总部(部、室)、公司、院:现将《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三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第二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


穗铁企〔2009〕8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总部(部、室)、公司、院:

现将《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二条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金额为工程总值(合同价+变更费用+工料调差费用)的1%,并在每次计量支付时按照当期工程款的1%扣存。

第三条  履行承包合同期间,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罚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抵押金10万元人民币;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起,每起扣罚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抵押金30万元;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罚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抵押金50万元。

第四条  履行承包合同期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风险抵押金在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全额退还。

第五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扣罚时,扣罚至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为止。 

第三章

第四章事故扣款

第六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施工承包商,每死亡1人扣款50万元,如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再追加扣款50万元。

此项扣款不属于安全风险抵押金范围,在事故发生或事故定性的次月从计量支付中扣除,结算时不予退还。

第五章安全检查评分结果运用

第七条  依据《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检查评分管理办法》,每月由业主组织检查,按照检查评分标准对每个施工项目检查评分,并通报每月检查结果。

第  当一个施工承包商或监理单位在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范围内承担多个标段(工地)的施工或监理任务时,按合同标段统计安全检查评分情况,但年度评分以该单位在广州轨道交通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中最低得分作为处理依据。

第五章 纳入不诚信行为记录管理

第九条  年度综合评分为“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纳入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不诚信行为记录,记录有效期1年。

第十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本工程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纳入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不诚信行为记录,记录有效期1年(不诚信行为记录自事发之日起计,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从结案之日起解除。下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本工程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纳入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不诚信行为记录,记录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  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坍塌、高支模坍塌、结构坍塌或火灾、爆炸等事件的,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周边建(构)筑物严重损坏、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导致居民集体上访的,由安全监察部、建设总部组织事件认定小组,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本工程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纳入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不诚信行为记录,记录有效期6个月至2年。

第六条  事故通报会

第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施工承包商,实行事故通报会制度,由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主持召开事故通报会,并邀请有关媒体参加,施工承包商按照会议安排负责对外澄清和解答。

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由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参加事故通报会;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由施工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参加事故通报会。

第十三条  拒绝参加事故通报会的施工承包商,一般责任事故每次扣款100万,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每次扣款300万,此项扣款不属于安全风险抵押金范围,在次月从计量支付中扣除,结算时不予退还,并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延长1年。

第七章  其他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开工前,由安全监察部和建设事业总部联合组织对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主任和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和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对月度检查评分“不合格”和发生较大影响事件的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由安全监察部会同建设总部对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进行安全谈话,形成谈话内容纪要,印发给参加谈话各方的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本年度不得推荐参加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范围内的任何评先活动。

第八章  处理流程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总部负责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扣款”台帐,财务总部将扣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扣款金额按基建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监察部根据事故情况和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结论及时向财务总部、建设总部以及相应的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发出《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通知》和《事故扣款通知》;建设总部在收到《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通知》和《事故扣款通知》后,办理相关扣罚手续,财务总部据此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第十  月度检查评分结果,由建设总部负责汇总、通报;对月度检查评分为“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由建设总部负责将检查评分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并抄报安全监察部。

年度检查评分结果,由建设总部负责汇总、通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纳入不诚信行为记录的单位,经安全监察部、企管总部、监察审计部会签后由企管总部上报总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较大影响事件,由建设总部提供事实依据,提出纳入不诚信行为记录意见,经安全监察部、企管总部、监察审计部会签后由企管总部上报总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企管总部负责建立不诚信行为单位名册,并将不诚信行为列入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符合性否定条款之一;监察审计部负责对不诚信行为单位名册的运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管总部负责将本办法相关管理要求落实到我司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通报会由安全监察部、建设总部、宣传部共同组织落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穗铁安监〔2007〕14号)、《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穗铁安监〔2007〕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办公室       2009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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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铁企〔2009〕8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总部(部、室)、公司、院:现将《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三日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第二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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