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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答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答
孙立如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㊀北京㊀100029
)说明:2020年1月7日,颁布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行规,从多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为帮助读者了解«条例»相关内容,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就«条例»中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予以解答.收稿日期:20200531
作者简介:孙立如(1964-),女,北京人,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劳动经济管理系副教授.
㊀㊀1.«
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答:«条例»第一条明确其出台目的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2.«
条例»所称农民工指的是哪些人?«条例»所称工资是指什么答:«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条例»中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3.«
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㊁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㊁工资清偿㊁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㊁监督检查㊁法律责任㊁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五是强化监管手段,
确保工资支付;六是细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4.
«条例»规定农民工有哪些权利义务?答: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5.县级以上地方和乡镇㊁街
道办事处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
民有关部门和下级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㊁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
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哪些原则要求?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㊁依法监管㊁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㊁预防为主㊁防治结合㊁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7.用人单位对农民工需要实名制管理吗如何
约定或规定工资
答: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㊁支付时间㊁支付方式等内容.
8.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各相关部门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㊁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住房城乡建设㊁交通运输㊁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㊁转包㊁违法分包㊁挂靠㊁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和惩戒;
(4)财政部门负责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投资资金;
(5)机关负责及时受理㊁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6)司法行政㊁自然资源㊁人民银行㊁审计㊁国有资产管理㊁税务㊁市场监管㊁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9.工会㊁主义青年团等组织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答:工会㊁主义青年团㊁妇女联合会㊁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10.新闻媒体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答: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
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
11.农民工遭遇拖欠工资应如何维权他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举报权利吗?
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如何处理举报投诉?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㊁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㊁投诉.对于举报㊁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㊁投诉人.
13.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发放?
答: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14.用人单位应何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15.实行月㊁周㊁日㊁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分别是多长时间?
答:实行月㊁周㊁日㊁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㊁周㊁日㊁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16.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次期支付吗?
答: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17.用人单位需要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吗台账应包括哪些内容至少保存多久?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㊁身份证号码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㊁代缴㊁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台账至少保存3年.68㊀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㊀2020年第14卷第2期
18.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需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吗?
答: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
19.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一旦招用农民工并拖欠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
20.用工单位使用个人㊁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由用工单位清偿,清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1.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用人单位允许个人㊁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合伙企业㊁个人独资企业㊁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24.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如何清偿?
答: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25.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㊁被责令关闭㊁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清偿?
答: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6.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在资金方面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7.投资项目可以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吗?
答: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8.建设工程单位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吗?
答: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9.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㊁人工费用应怎样约定?
答: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㊁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30.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分包合同对工程款应怎样约定?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㊁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31.«条例»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㊁监督㊁注销等作了规定: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㊁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2)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法规解答 ㊀㊀孙立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答 69㊀
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32.«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及实名制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三项规定:
(1)订立劳动合同并实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㊁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㊁考勤㊁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㊁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3.«条例»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㊁人工费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三项规定:
(1)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建立两个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4.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上各承担什么责任?
答: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5.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有哪些规定具体发放流程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36.什么是工资保证金?«条例»对工资保证金有哪些规定?
答: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条例»对工资保障金的规定主要有三项:
(1)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2)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办法: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3)具体办法的制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㊁存储形式㊁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7.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可以被查封㊁冻结或者划拨吗?
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㊁冻结或者划拨.
38.«条例»规定实施总承包单位应在实施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告示牌应明示哪些事项?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70㊀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㊀2020年第14卷第2期
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㊁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㊁分包单位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㊁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㊁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㊁法律援助申请渠道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39.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够以工程存在争议为由不拨付人工费用和代发农民工工资吗答:不能.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㊁质量㊁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40.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谁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偿?
答: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41.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来清偿
答:由施工单位清偿.
42.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来清偿?
答:由建设单位清偿.
43.哪个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预警平台的功能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其功能:一是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㊁发展改革㊁司法行政㊁财政㊁住房城乡建设㊁交通运输㊁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㊁资金落实㊁施工许可㊁劳动用工㊁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二是便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㊁物业管理㊁信贷㊁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㊁金融监管㊁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4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些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㊁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㊁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㊁工资保证金存储㊁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4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财产等情况的需经过批准程序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㊁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4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等情形的应当怎么办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㊁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4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怎么办?
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4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拒不支付的,农民工怎样快速维权?
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49.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的哪些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答: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㊁转包㊁违法分包㊁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㊁纠正.
50.财政部门㊁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怎样履行监督职责
答:财政部门㊁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法规解答 ㊀㊀孙立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答 71㊀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51.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及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应当怎样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答: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㊁咨询㊁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52.哪些部门负有通过 以案释法 等形式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职责?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 以案释法 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53.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建立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54.«条例»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在信用惩戒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资金支持㊁采购㊁招投标㊁融资贷款㊁市场准入㊁税收优惠㊁评优评先㊁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
55.县级以上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56.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答: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㊁职工名册㊁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57.哪些属于应依法予以处理的非法讨薪的情形?
答: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58.以实物㊁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9.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同58解答.
60.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同58解答.
6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承接新工程㊁降低资质等级㊁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6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同61解答.
63.施工总承包单位㊁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同61解答.
64.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㊁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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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同64解答.
66.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同64解答.
67.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同64解答.
68.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9.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如何处理?
答:同68解答
70.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1.投资项目㊁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72.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㊁擅自增加投资概算㊁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答: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㊁薪酬分配㊁评优评先㊁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73.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㊁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74.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中有违法行为的承担哪些责任?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㊁发展改革㊁财政㊁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寇金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