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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09: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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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AAAAAA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维护员工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员工请(休)假假期和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对员工请(休)假以及审批程序、权限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第二章年休假 第一条员工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第二条休假时间规定:(一)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二)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三)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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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AAAAA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维护员工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员工请(休)假假期和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对员工请(休)假以及审批程序、权限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第二章年休假 第一条员工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第二条休假时间规定:(一)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二)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三)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4天;
AAAAAA

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维护员工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员工请(休)假假期和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对员工请(休)假以及审批程序、权限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一条 员工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可以享受年休假。

第二条 休假时间规定: 

(一)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

(二)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

(三)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4天;

(四)工龄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

(五)常驻境外的员工,在境外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六)年休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

第三条 员工年休假,应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在保证经营管理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做好计划,统筹安排。一般应在本年度内1次休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2次休完。当年未休假或未休完假期的,次年不补假。

第四条 下列员工不享受年休假:

(一)员工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在10天以上,或累计病假20天以上,或事假、病假累计在25天以上者(全年累计病、事假超过上述标准已享受当年年休假者,则下年度不能享受年休假);

(二)当年有旷工行为者(已享受当年年休假者,则下年度不能享受年休假);

(三)享受当年探亲假期者;

(四)常驻国外工作离任回国后已按规定休公假者;

(五)工龄不满1年者。 

    第三章 婚假、产假、晚育奖励假、丧假 

第五条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者)初婚的,另享受晚婚假7天。

第六条 女工生育,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条件、本单位工作情况允许的,经批准可增休3个月。经医院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第七条 女工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在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后,可由男方休晚育假。女工不休晚育奖励假的,发给其一个月的岗位工资奖励,由夫妇双方单位各负担50%。

第 女工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每日可安排1小时哺乳假,也可早晚各安排0.5个小时。

第九条 已婚有生育服务证的女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第十条 员工做计划生育手术的,根据医院证明的时限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休丧假3天。员工治丧地点在非工作地的,可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四章 探亲假 

    第十二条 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父母或配偶实际分别居住两地,无法利用公休假日团聚,能够出具探望配偶、父母的相关证明,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并且病事假未达第四条第1款规定时限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具体规定按国发[1981]36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3月26日颁发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国内探亲:

(一)探望配偶的员工每年可以休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配偶一方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另一方不再享受。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休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当年不能安排的,也未休年假的,在第二年探亲时可一次给假3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一般在第4年安排。

(四)员工探望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所在单位可予报销,报销标准: 

(1)乘坐火车按普快硬座票价;

(2)乘坐轮船按4等仓位票价;

(3)乘坐普通长途公共汽车按实际票价,乘坐豪华长途汽车按50%票价;

(4)乘坐飞机,按最短距离普快硬座火车票价报销。

 (五)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比照前款超过本人月平均收入30%以上的部分,所在单位可予报销。

 第十四条 出国(境)探亲:

(一)员工配偶在国(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员工本人每年可赴外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也可每两年探亲一次,假期50天。

(二)员工探望常驻国外使领馆工作的配偶,探亲假为配偶每一个任期一次,时间为50天。

(三)员工探望公派出国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配偶,探亲假一年一次,假期30天。

(四)员工探望在境外长期工作、居住的父母(共同驻外满2年以上),未婚员工探亲假每两年一次,假期40天,一般在第2年安排。已婚员工探亲假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一般在第4年安排。

(五)常驻国外但配偶未随任的员工,当年未回国休假,经所在单位批准,其配偶及子女可在当年享受一次30天(含各种假日)的探亲假期,公司负责办理探亲手续,所在单位负责探亲旅途费用。

(六)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员工出境探亲,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员工出境探亲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五条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日,不含路途日程,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六条 员工每年只能休一种探亲假,员工当年休完探亲假后不再享受当年年假。休产假者,不再另享受当年探亲假。 

第四章 病假 

第十七条 员工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定点医院医师诊断出具病明后,可休病假。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到医院就诊按病假处理。

第十 员工因感冒等小病症,未经医师诊治,在家休息1日痊愈者,事先口头请假并经批准按病假处理时可免予提交医师病明。但此情形不得超过3次/年。

第十九条 员工因伤病需要请长假休息治疗的,必须提供本人定点三级医院出具的相应证明,并与公司签订医疗期协议。员工长期病假的期限,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执行。即:

(一)工龄10年以下者,司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司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工龄10年以上者,司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司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司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司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司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二十条 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

(一)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正常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长期休病假的员工恢复工作时,应有医院健康证明,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章 事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处理因私事务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时,经批准后可按事假处理。每次请假时数一般不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探亲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经批准后超过假期的时数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住房搬迁、维修等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六章   公假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按公假处理:

(一)经公司批准参加非公司组织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占用的工作时间;

(二)婚假及晚婚假期;

(三)计划生育奖励假期以及员工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时间;

(四)女工哺乳假期;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义务献血活动献血后的10天休息假期;

(六)因公(工)受伤的治疗期;

(七)参加子女学校家长会(不超过3天/年)。

(八)常驻境外工作调回后可休假30天(含节假日)。 

第七章   各种假期请假及审批程序、权限 

第二十七条 员工请假必须有真实的事由,并提供有效的书面凭据(如通知、证明、医疗诊断书、交通票据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除外),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须及时用电话口头请假,获准后亦应在事后3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二十 员工应严格按照批准时数执行假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按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如未获准,必须按原定时间返岗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缺勤按旷工处理:

(一)应事先请假但不请假而未到岗工作的;

(二)请假未获准而不到岗工作的;

(三)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请假手续的;

(四)请休假期满,续假未经批准或不到岗工作的;

(五)提交虚假凭据请休假的。

第三十条 员工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员工请休假,3日以内的由本人填写申请休假单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超过3日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公司副总经理经理审批——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二)各部门负责人请休假,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副总经理、总助、财务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送bbbb备案。

(三)公司总经理请休假报中国土畜总经理审批。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期间,享受本人岗位工资,其他工资、补贴按相关规定发放。

员工短期休病假,按休假日数减发本人岗位工资日工资额的10%;长期休病假(指连续病休15天以上者或半年内累计病休30天以上)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发;超过医疗期的,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发。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事假可以抵扣当年年休假(当年有资格休探亲假者可抵扣探亲假)。员工请事假日数若高于其可抵扣年休假日数时,超出的日数扣减本人岗位工资日工资。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做好员工的日常考勤工作,翔实记录员工的各项出勤、缺勤情况。

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反公司请休假管理制度的,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十六条 境外员工回国内休年休假、探亲假,所在单位应尽量在回国出差一并安排,以减少费用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bbbb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比照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职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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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AAAAAA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维护员工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员工请(休)假假期和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对员工请(休)假以及审批程序、权限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第二章年休假 第一条员工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第二条休假时间规定:(一)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二)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三)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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