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及指导文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表决规则。
第一条: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房屋套数)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即:在本小区内有一套房屋,为一个业主,有两套房屋为两个业主,依次类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三条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第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注:无书面委托书的,代理人无效) 代理人须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制定大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前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2到3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六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本小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员作为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本表决规则规定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本规则的解释,由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