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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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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第十二章地下管线设施的加固保护措施对本标段各种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必须认真做好其加固工作,以确保工程不受影响。12.1总体原则对影响建筑物基础施工的地下管线进行必要的改移、改迁;对不影响基础施工的地下管线加以保护;对架空的管线根据其架空高度以及与建筑物的立交高度,分不同情况进行改迁,改为地下管线或增加架空高度;对不影响施工作业的架空管线,原则上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按设计要求,对必须拆除改移的管线按规划管线综合部门确定的路由就位,拆除改移过程中,我们将遵照业主单位指示积极进行配合协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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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十二章地下管线设施的加固保护措施对本标段各种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必须认真做好其加固工作,以确保工程不受影响。12.1总体原则对影响建筑物基础施工的地下管线进行必要的改移、改迁;对不影响基础施工的地下管线加以保护;对架空的管线根据其架空高度以及与建筑物的立交高度,分不同情况进行改迁,改为地下管线或增加架空高度;对不影响施工作业的架空管线,原则上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按设计要求,对必须拆除改移的管线按规划管线综合部门确定的路由就位,拆除改移过程中,我们将遵照业主单位指示积极进行配合协助。12.
第十二章  地下管线设施的加固保护措施

对本标段各种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必须认真做好其加固工作,以确保工程不受影响。

12.1总体原则

对影响建筑物基础施工的地下管线进行必要的改移、改迁;对不影响基础施工的地下管线加以保护;对架空的管线根据其架空高度以及与建筑物的立交高度,分不同情况进行改迁,改为地下管线或增加架空高度;对不影响施工作业的架空管线,原则上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按设计要求,对必须拆除改移的管线按规划管线综合部门确定的路由就位,拆除改移过程中,我们将遵照业主单位指示积极进行配合协助。

12.2 一般要求

12.2.1首先,我们将成立专门的管线设施保护小组,负责对本标段的管线、设施迁移或加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开展活动,检查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保护措施的可靠性,研究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保护方案。

12.2.2  开工前,详细阅读、熟悉掌握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现场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采用地质雷达配合开挖样洞的方法重点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施进行进一步补充探查,核对清楚地下管线的确切情况(包括标高、埋深、走向、规格、容量、用途、性质、完好程度等),登记注册,标明位置、类别、汇总,根据其对施工的影响程度及重要性和产权单位的具体要求,提出初步的改移和保护方案,报业主和监理批准,并与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由建设单位鉴证。

在加固施工前2天通知产权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并请产权单位派人员参加监理和指导加固施工。

12.2.3 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把保护地下管线工作列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

12.2.4 工程实施前,向有关管线单位提出监护的书面申请,办妥《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等各种手续。

12.2 .5 工程实施前,把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情况和制定的管线保护措施向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工地主管、班组长直至每一位操作工人作层层技术交底,随即填写《管线交底卡》,并建立“保护公用事业管线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

12.2.6工程实施前,落实保护本工程地下管线的组织措施,委派管线保护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地下管线监护和保护工作,项目经理部、施工队和各班组设兼职管线保护负责人,组成地下管线监护体系,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管线单位认定的保护地下管线技术措施落实到现场,并设置必要的管线安全标志牌,悬挂“地下管线无事故日数牌”和“保护地下管线的安全须知牌”。

12.2.7工程实施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进行“保护公用事业管线重要性及损坏公用管线危害性”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和有关单位颁布的关于保护地下管线的各项通知和规定,并要求职工在施工中严格遵守。

12.2.8工程实施前,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置若干数量的沉降观测点。工程实施时,定期观测管线沉降量,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提供观测点布置与沉降观测资料。

12.2.9工程实施时,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各级管线保护负责人深入施工现场监护地下管线,督促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章施工。

12.2.10如果某管线由于本工程原因需永久性切断,必须事先定出方案,由有关各方讨论决定,办妥手续后,方可实施。并于工程完工后在竣工图上明确标明,交业主存档。

12.2.11在煤气管区域施工前,事先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提出“动用明火报告”,办妥审批手续,并落实消防设备,否则不准施工。

12.2.12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样洞资料不符或出现危及管线安全等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单位到现场研究,商议补救措施,在未作出统一结论前,不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

12.2.13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发生以外情况的地下管线,事先制定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以便在管线出现险兆时及时抢修,做到防患于未然。

12.2.14一旦发生管线损坏事故,立即同志监理工程师,并在24h内报上级部门和建设单位,特殊管线立即上报,同时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要求抢修,积极组织力量协助抢修。

12.2.15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地下管线事故,要认真吸取教训,并严格进行处理。

12.2.16采用悬吊法加固管线的一般要求:

(1)基坑开挖前,对需进行悬吊保护的各类管线针对不同材质编制相应的悬吊方案,并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时与管线主管单位共同商讨悬吊细节,并达成一致意见。

(2)支托结构座落在坚实的、稳定可靠的支墩上。

(3)管线在其下面的原状土开挖前支吊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再采用人工开挖其下部土方。

(4)管道漏水(气)时,修理好后方可悬吊。跨越基坑的管道较长或接口有断裂危险时,采取加固措施后再悬吊或直接架设在钢梁上。

(5)施工过程中,对刚性悬吊管线进行监测,管线上测点数量,征求管线主管单位的意见,一般在每节管线上设一观测点,观测标志用抱箍直接固定在管线上。

(6)工程施工时,不得碰撞管道悬吊系统或利用其做起重架、脚手架或模板支撑。

(7)悬吊管线依据管线的类型分别设立一定的安全保护区域,严禁机械设备靠近。

(8)基坑回填土前,在悬吊的刚性管线下砌筑支墩加固,防止下沉,并按设计要求恢复管道和回填土。

(9)具体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监测,并通过与管线基准值的对比分析来掌握管线的实际状况,反馈信息,及时、灵活地调整施工工艺。

12.2.17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的一般要求:

(1)进场前,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做好施工用地范围及场区范围内必须保存的树木、广告牌、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移交 工作,并签署移交文件,采用量、测、拍照、录象等手段做好原始记录。

(2)建立责任制,将地面设施、建筑物的保护落实到人。

(3)尽管施工方案中考虑了对建筑物的保护,但在施工中仍要加强对周围建筑物的监控量测,以掌握建筑物动态的沉降信息,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减小施工和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基坑周边土体位移。控制建筑物不利沉降。

(4)对树木、花草等按期浇水,广告牌、指路牌、电线杆等及时做清洁工作,要设立围档、挂牌,确保其不遭碰撞等,并保持人行道的平整,对施工损坏的地板砖等及时更换。

12.3对一些重要的地下管线和设施的加固措施

12.3.1地下电缆、光缆

根据产权单位提供的具体位置、埋深和走向,设立醒目标志,并在现场与有关施工人员交底,在标志线5m范围内,严禁使用机械开挖,应采用人工小心开挖;当电缆、电线外露时细心掏出,当即用槽钢对扣用铁丝扎牢加固,确保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受任何影响。对交叉的严重影响正常作业的线路,应与产权单位一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其进行改移。

12.3.2地下管道

煤气管等其它管线设施,设置警告牌,严禁大型机械通过,当横跨线路时,因施工外露部分,采用人工挖开,提前采用砖砌支墩托护,防止管接头破裂或管体移位,必要时采取打钢板桩等加固措施;当管线与线路平行时,考虑到基础施工期间的影响,在管线与基础之间挖一条防震沟,以减少施工时土层挤压对管线的影响,避免事故的发生;对一些危险性、爆炸性管道,施工期间要与产权单位的专业抢修队配合进行加固施工,以防不测。

12.4地上设施的加固措施

主要有相邻城市建筑物、电力、通讯等各种电线电缆以及“三杆”等设施;这些设施拆迁难度大,改移时间长,严重影响施工,主要措施有:

12.4.1首先加强职工教育,提高对地上设施的保护意识;

12.4.2配合业主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拆迁,为加快施工创造条件;

12.4.3设置醒目警告牌,必要时采取设置防护栏保护;

12.4.4在地上电力电缆等架空线路下,安全高度不足地段严禁自卸汽车卸料作业,严禁挖掘机、装载机以及各种起重设备作业。现场采取设立警告牌,派专职安全员值班等措施,以防触电和破坏地上设施。对净空高度不足的低压和弱电照明线采取加高等措施;

12.4.5整个施工期间应加强读四周管线及建筑物的检测工作,对检测的结果及时加以分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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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第十二章地下管线设施的加固保护措施对本标段各种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必须认真做好其加固工作,以确保工程不受影响。12.1总体原则对影响建筑物基础施工的地下管线进行必要的改移、改迁;对不影响基础施工的地下管线加以保护;对架空的管线根据其架空高度以及与建筑物的立交高度,分不同情况进行改迁,改为地下管线或增加架空高度;对不影响施工作业的架空管线,原则上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按设计要求,对必须拆除改移的管线按规划管线综合部门确定的路由就位,拆除改移过程中,我们将遵照业主单位指示积极进行配合协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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