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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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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在1981年先后成立,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现代租赁业开始在我国出现。由于当时金融和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尚未提到日程,合资租赁公司作为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窗口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此期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被作为性行业,由外经贸部依据中外合营企业法审批设立。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下的物资和机电公司也开始积极探索设备流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各类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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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在1981年先后成立,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现代租赁业开始在我国出现。由于当时金融和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尚未提到日程,合资租赁公司作为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窗口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此期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被作为性行业,由外经贸部依据中外合营企业法审批设立。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下的物资和机电公司也开始积极探索设备流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各类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在1981年先后成立,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现代租赁业开始在我国出现。由于当时金融和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尚未提到日程,合资租赁公司作为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窗口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此期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被作为性行业,由外经贸部依据中外合营企业法审批设立。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下的物资和机电公司也开始积极探索设备流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各类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江南北。但由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业务功能作用认识的局限性,融资租赁业务被界定为金融业务,对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行政许可立法至今尚未制定,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一直受到抑制。目前,我国租赁机构的类型及设立条件如下:

(一)金融租赁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由人民银行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曾经有16家,经过近几年的金融机构的治理整顿,截止2002年底尚存有12家。另外近100家财务公司、近百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任命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的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

该办法的颁布使我国租赁业组织体系建设中金融机构类的专业租赁公司的设立和监管有了专门规章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金融租赁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国有和民营企业,厂商和投资机构都介入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也会更加多样化。

目前,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有10家已经完成或正在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整顿和增资扩股工作。2002年全行业实现盈利,总资产达到200多亿。

(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截止2002年底,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32家。另外还有为数众多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主要是工程机械、集装箱、信息和办公设备的出租服务。合资租赁公司中的外方投资者中,有近70%是日本的银行、商社和租赁公司。90年代中期以后,欧美的公司开始介入中国合资租赁业。IBM、HP、西门子、CIT等。中方股东一般为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外贸公司。

近两年来,由于国内金融机构整顿和日本经济不景气,银行受坏账问题的困扰以及老公司合营期限陆续到期,不少公司面临到期清算和债务重组股份转让的问题。其中有5家完成股份转让,有5家进入清算程序。目前仅有10多家合资租赁公司还可以正常开展业务。与此同时,不少台资机构和公司又看好入世后的中国租赁市场,正在寻求介入租赁业的机会。

外经贸部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在2001年9月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必须能够引进国际上先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并且需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前三年连续赢利。中国合营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或等值外币。”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中方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不得低于30年。”

办法中对合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在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值得指出的是,合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不论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厂商,大多是全球500强企业。合资租赁公司实际上已成为国内企业与公司进行合作的桥梁。合资租赁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主体在引进外资和先进设备,引进国外成功的租赁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租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等方面,会继续发挥出重要作用。该办法颁布后,已有多家正式提出设立申请。

(三)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目前,国内从事设备租赁的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是被当作一般工商企业来对待的,受立法空白的制约,大多数公司只能做传统的出租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约有数千家,一般注册资金都很小。

浙江大学蒋振声教授在“中外融资租赁的比较研究”一文中曾指出“目前我国许多工商企业都有通过融资租赁推销产品的强烈愿望,其投资租赁业就是为了取得一种营销手段促销其产品。由于国内工商企业不能取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合法经营地位,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租赁公司主体单一,缺乏销售促进型和复合型等的租赁公司,租赁方式也不能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而进行创新。”

我国的租赁公司与国外多种类型的出租人相比,我国的租赁公司主体尚比较单一,金融机构型和型租赁公司为主,缺少销售促进型的专业化的租赁公司。十几年来,国外厂商通过现代租赁方式垄断了我国飞机租赁市场,抢占了通讯设备市场,近几年更感到欧美公司对我国租赁市场的关注。

很显然,计划经济下的设备流通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公司有法人资格的庞大的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一旦进入中国市场,我国制造业不仅面对产品技术创新的挑战,更要面对外商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和全方位服务的营销体系在我国设备流通领域跑马圈地的直接威胁。国内设备制造业将很难面对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公司营销的挑战。

六、目前制约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因素有哪些?哪些是目前急需解

决的问题?哪些是从长远角度解决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融资租赁业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租赁业的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对租赁和融资租赁做出了专章规定,租赁业的法律环境已得到改善,规范租赁业创新活动的《租赁会计准则》也于2001年初颁布,人民银行已经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于2001年9月1日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财税部门也在2003年初制定出了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营业税税收。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融资租赁的作用。加快快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租赁业组织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目前仍急需解决的问题有:

(一)加快融资租赁业的对内开放,完善租赁组织体系建设

1、加快新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少,机构类型单一,多为财务投资型,缺乏设备制造厂商控股的租赁公司,专业化程度低。导致业务以建立在信用合同为基础的简单融资租赁为主,力开展以承担租赁物余值风险和收益为特点的经营租赁业务。很难发挥租赁业务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功能。缺乏投资机构控股的租赁公司,又使得租赁公司很难发挥租赁公司拉动社会资金对大型项目所需设备,开展杠杆经营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已经3年,许多新申请设立的公司得不到及时审批。影响了金融租赁公司机构类型的完善和行业实力的增强。

国家应鼓励设备制造和流通领域的各种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组建专业或兼营融资租赁的金融机构或合资的租赁公司,构建和完善租赁经营体系。

2、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对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开放

入世后,方针已经十分明确,凡是对外开放的一律对内开放。融资租赁业已经对非金融机构的外资租赁公司开放,对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开放不应存在继续拖延的理由。银监会也明确表示只负责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明确表示,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和内资租赁公司按统一税负缴纳营业税。具体的财税已经走在市场准入的前面。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层面的环境没有问题,只是该文件下发之后,因部委合并,批准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事情被耽搁下来。由于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规定的空白。使得内资租赁公司即使做了融资租赁业务也没有办法享受到国家的税收,内资租赁公司处于极其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严重影响了内资租赁业的开展。

在新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论对生产、制造还是流通、服务领域里的企业,信息、技术、管理、人才已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企业固定资产的大小已不是重要的衡量标准。在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动下,设备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企业。在工业发达国家租赁业得到快速发展。网络经济的发展更为租赁业的全球化、区域化、网络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息设备、飞机、船舶、运输车辆、医疗设备、工程机械等大型专业租赁公司已成为全球或区域性的资产管理和服务公司。在2000年全球500强中出现的多种经营财务公司以及很多公司都把租赁业务作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重要措施。

中国要成为世界设备制造中心,设备流通和配置模式也必须现代化,积极发展制造商附属或以制造商为依托的设备租赁公司是完善我国现代租赁体系建设当务之急。具体建议如下: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内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

准入和管理办法。允许成立以设备制造厂家独资或控股的专业租赁公司。鼓励流通企业和各类投资机构组建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经济管理和监管部门只需要对租赁公司在从事租赁促销和租赁经营中的资金筹措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非金融机构的内

资租赁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积极整合和重组现有的各种设备出租服务公司。以区域或行业的设备出租公司的大企业为龙头,通过并购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把企业规模做大。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降低租赁物件购置成本,实现连锁、配送、统一管理。

●以区域或行业组建设备出租服务交易市场,租赁在线和有形市场结合,搭建综合服务平台,重点解决支付信用瓶颈。探讨市场与银行合作,联合发租赁信用卡、完善票据抵押、抵押品评估、担保、拍卖等防范风险的措施。

(二)多渠道解决租赁机构的资金来源

1、尽快制定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租赁债券

融资租赁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其融资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更紧密的内在联系,资金不易被挪用。特别是一些经营性基础设施租赁项目与传统的信贷债权不同,是有经营资产支持的具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项目。发行金融租赁债券,可以吸引保险、社保等各种市场机构的资金,解决租赁公司中长期资金来源,支持民航、船舶运输、电讯、铁路、城市交通、医疗、发电、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财政和国有资本的投入。

租赁业务中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是租赁业务的优势,但如果没有同业拆借市场中短期资金的支持,租赁公司很难做到租金收入与偿还贷款的支出相匹配租赁业务的特点得不到发挥,只能成为银行信贷业务的简单延伸。

2、租赁业对银行间接开放,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促进银租合作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合资租赁公司除了租赁业务以外,不能从事其它金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向银行借款,在目前仍然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时候,银行就是国家财政的出纳,银行承担了全社会各种类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贷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银行商业化改革提到日程上来。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中,70%是老百姓的存款。银行的资产必须要保证对公众负责,要有一个合理的信贷资产结构,保证资产的流动性,不能过多地从事长期信贷业务。另一方面,企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会计制度日益规范,企业要上市,要追求股东回报和资产负债比率的合理性,要避免设备的陈旧风险,想要有一种在资产负债表表内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资,银行就解决不了。现在,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已经认识到与租赁业合作,是银行资金新的投放方式。租赁业成为拉动银行和社会投资的重要渠道。

外资银行通过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事实上在国内已经间接介入了租赁业。应当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使金融租赁公司成为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渠道,满足客户的租赁需求。在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鼓励银行了解租赁业务的特点,积极与各类租赁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银组合作,优势互补,促进银行信贷业务、中介业务和租赁业务共同发展。

3、鼓励开展委托租赁和租赁创新,促进租赁与信托的合作,

随着国内各类投资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委托租赁资金、租赁信托计划也势必成为合资租赁公司按投资人意愿开展租赁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积极开展租赁与信托的合作,使租赁业发挥拉动社会投资功能的重要方式。对促进租赁债权证券化,应收债权融资市场的发展,加快租赁资产的流动,多渠道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国际上围绕加速资金流动和维护金融安全为目标的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投融资领域里的专业化分工和合作不断加强。我国也鼓励通过金融创新,建立各种金融业之间的货币传导机制。租赁公司在资金筹措过程中如何设计出使投资人或出资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赢的筹资模式,也是能否筹资成功的关键。杠杆租赁、风险租赁、收取或有租金的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方式,都含有筹资模式的创新。

(三)明确和完善租赁税制

所得税主要调整行业赢利和个人收入水平。流转税主要影响行业的运行成本。税收轻重主要表现在税基宽窄和税率高低上。租赁业提供给企业的既是一种设备融资,又是一种服务贸易,所得税、设备的折旧、设备交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流转税都会对租赁业在经济运行中多种功能的发挥、租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在即,我国租赁业正面临新的挑战知发展机遇,比较中外税收对租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调整和规范我国与租赁业有关的税收,对我国租赁业的健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生产企业的设备折旧死板,租赁资产折旧不明确,所得税的实际税赋较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租赁业的发展。

科学合理的所得税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所得税税率33%,在国际上属于中间水平,但实际所得税的税赋并不低。主要是由于固定资产的税前折旧提取方法死板、比率偏低,导致实际税赋偏重,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允许企业对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折旧比率最高不得超过3倍余额法。具体的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我国有关财税部门近年来也制订了一些鼓励企业加速折旧的,但税务部门又要求要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能自主实施,使这一不能被企业有效利用。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不能通过加速折旧尽快收回设备投资,是导致企业“不技改等死,技改找死”、企业不能持续发展和企业财务阳光化程度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世界著名租赁专家阿蔓伯博士认为,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财政补贴三种积极的财政中,加速折旧是拉动设备投资的最有效的措施。租赁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是企业进行技改和设备投资的重要渠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采取了谁对设备资本化谁可以加速提取折旧的规定。美国税务部门则按谁承担租赁资产的残值风险,谁提取折旧的原则、对租赁资产制订出加速折旧的抵扣规定。大大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了租赁业在促进设备投资、和对设备实行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方面的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租赁业务中的租赁性质的分类做出了明确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纳税人交易规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章第三十、三十九条,2000年5月16日颁布)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第四条第三款。1996年4月7日颁布)。

从上述部门规章中,可以看出在所得税扣除的会计处理中,从租金支出的经济实质对租赁业务进行了不同分类。其分类标准与会计准则相近。因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是规范企业成本、明确企业税前利润的纳税规则。应税所得原则上应以会计税前利润为基础。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前提取折旧,仍需报总局批准。加速折旧的方法还不能成为我国企业普遍自主采用的财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税前扣除办法》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中折旧税前提取和租金税前列支的规定,为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提供了很好的环境。

但由于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对设备加速折旧未做明确。

财政部颁布了租赁会计准则,明确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对同类资产可以按相同的折旧方法提取折旧。随着企业对租赁业务的不同需求,符合会计和税务经营租赁规定,但交易形式又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如何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主要为承租人提供的是融资服务。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需求选择的。出租人在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交易服务时,实际上进行的是以租赁物为载体的债权投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符合会计和税收对融资租赁的规定,出租人实际上是不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的。出租人按类似信贷债权做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出租人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求,将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设计的符合会计和税收的经营租赁的规定,在租期内,出租人要对租赁资产提取折旧,除主张租金额现值最高不超过设备购置成本90%的租金债权之外,出租人还要承担至少相当余设备购置成本10%以上的租赁物的余值风险。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在租期内收取的租金,肯定低于租期内折旧的提取。由于租赁物是承租人选择的,租赁期期满,出租人要承担租赁物余值的处置损溢,很可能要列支财产损失。如果租期内出租人按租金收益扣除正常折旧缴纳所得税,会造成出租人的实际收益与实际应税额不匹配,出租人租期内税前赢利,租赁到期税前亏损的提前纳税的不合理情况。

2000年国家有关部门又颁布了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O%,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这一有利于鼓励企业和拉动社会资金对设备的投资,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税务部门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或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影响了租赁业务功能的发挥和租赁业的发展。

2、我国现行营业税影响租赁业的发展和国内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美国和日本对设备的购置征收的流转税消售税,税率为5%——10%。缴税义务人是设备的实际购买人。

在欧盟国家实行的是完全抵扣型,税率为10%——20%。由设备的实际购买人缴纳。

我国购置租赁物实际内涵17%,是生产型,设备出售的销项税,抵扣原材料进项税后,其出厂价格实际内涵率至少仍在12%以上。在租赁物购买环节,我国租赁业务中的设备实际购买人的税赋比国外企业(不论是实行销售税还是实行完全抵扣型的国家)要高2%——6%。

2000年财税部门为鼓励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颁布了可以退

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购置设备的税务负担,提升了了国产设备的竞争力。但没有明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购置或租赁公司购置国产设备用于

开展租赁业务是否使用此规定。

国外实行销售税的国家一般没有针对服务贸易的营业税,只有一

些数额不大的定额费用。实行的国家,对服务贸易的别是金融

服务一般增收劳务税,税率在净收益的2%以下。纳税义务人是提供服务的企业。

2003年初,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我国税务部门颁布的营业税目对租赁业务做出了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两种界定。即: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三、金融保险业(一)金融(2)]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七、服务业(六)租赁业]

显然,营业税把租赁业务界定为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区分标准,与《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定区分标准十分类似。而不是依据会计准则的五条标准,从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出发,把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只要租赁业务的交易形式符合营业税目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标准,该业务就按融资租赁的纳税规定纳税。

不重复纳税是流转税的一个基本原则,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使融资服务,类似“雇佣购买”,这种交易形式下的经营租赁业务与设备的短期出租明显不同,大多为中长期的经营租赁业务,如果与传统出租服务一样,一律按租金收入的5%。由于的不完全抵扣,租赁物的购买和租赁环节,显然有重复部分。无疑大大提高了这类最受企业欢迎,最具活力的租赁方式的运营成本。

应当说,我国目前的营业税,已经为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但交易条件符合会计规则中经营租赁规定的租赁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这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经营租赁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刚刚起步,税务实践更加缺乏。在实际的纳税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很可能在对税目定义的理解、具体业务适用税目的界定会产生歧义。需要租赁业界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取得共识。

出售回租业务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的最便捷的方式。在国外均视为一种融资交易,其“出售”环节不被视为实质性的销售而征收相应的流转税,我国税务部门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尚无明确的规定。

3、明确和完善税收,促进租赁业发展的建议

很显然,把影响租赁业务运营的主要税赋与国外进行比较,我国租赁业的税赋显然重很多,影响了国产设备租赁业的开展,特别是经营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严重影响对拉动设备投资有重要作用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影响了我国境内租赁公司与境外租赁公司在经营租赁业务中的竞争力。为改变这种租赁税制不明确、不完善的状况,结合我国目前的会计和税务规定,特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建议财税部门,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调整我国的设备折旧,由企业按有关折旧规定,自主决定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应尽快明确租赁资产的折旧提取、租赁设备购置的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主体适用为“谁资本化谁适用”的原则。

●对租赁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利用国产大型设备开展的经

营租赁业务,以及购买国产设备从事出口租赁,可以退,并免征租赁公司的营业税。

●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国产设备,或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置设备开展经营租赁业务,承租人或出租人应可退。

●对出售回租业务(包括房产)的“出售”环节应不视为实质性的销售,免征收各种相应的流转税。对进口监管期内的设备需报监管海关备案。

●对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在汽车登记证中做备案登记,促进汽车租赁业务的开展。

从长远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理顺行业管理机制。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已先后成立了行业协会组织,北京、上海市、广东、浙江都已成立了地方的租赁协会。在适当时机,成立全国性的设备租赁行业协会,无疑是行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二)积极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进程和有条件的租赁公司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三)加强对现代租赁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编写院校租赁专业课的教材,开办租赁专业课

(四)建立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建立注册租赁师考评认证制度

(五)建立租赁合同登记制度,与银行的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互联建立租赁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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