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1、分公司经理对分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2、各分管副经理对分公司经理负责,负责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副经理负责,负责所辖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班组长对部门负责人负责,负责当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分公司经理负责对分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控。
2、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总工程师、通风助理对各自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控。
3、生产技术科科长对采掘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控。
4、地测科科长对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控。
5、机电科科长对机电、运输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控。
6、通风科科长对“一通三防”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控。
7、安全科科长、保卫科科长、库管科科长及使用单位负责人对火工品管理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控。
8、监控室主任对监控系统运行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控。
9、各队队长对各自所辖区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控。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