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目的 建立首乌藤产地加工质量监控制度,为确保加工各环节到位,保障首乌藤药材质量不受到加工各环节的影响。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部对首乌藤的采收、加工,以及质管部对其质量监控管理。
3 责任者 质量监督员、施秉基地负责人、加工车间负责人、加工工人。
4 内容
4.1加工场地 远离交通干道、无粉尘污染,通水通电、通路。车间周围有绿化的树木或草皮。200m之内无居民区、20m之内无厕所、200m之内无任何动物养殖等污染源,其中大气环境指标符合GB3838—88《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4.2 采收前要求 前1个月内不得使用任何农药。
4.3 采收
4.3.1 采收人员 无皮肤病、传染病。
4.3.2 采收工具 收割工具镰刀、筐、剪刀、人力车等,必须保持清洁,不能生锈或接触有害物质、被污染的物质,也不能有异味要清洁后方可使用。装筐的或包好的药材及时运到加工场地运送过程中不得遇水或淋雨。
4.3.3 采收时间与批号 首乌藤为本公司的2年生何首乌的地上部分,霜期叶枯后约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按规定时间采收,采收选在晴天或露水干后完收,按规定批号采收、放置、运输。
4.3.4 采收方法 到采收季节,用镰刀收割距地面约5㎝以上的首乌藤。先取出竹杆,然后再用镰刀削去叶、柄和不合格的部分(直径达不到4㎜~7㎜),拍、抖去泥土、泥沙, 选去非药用部分,捆成小把,分批号运入加工场地,不能直接与地面接触。
4.3.5粗检 基地技术员和质检员对首乌藤进行粗检,主要是对性状的检查,合格品进入加工工序。
4.3.6合格品 检验项目皆与下列相符。
4.3.6.1基部或中部基本木质化,顶端未木质化,红褐色或暗褐色。
4.3.6.2无叶、柄,茎直径达到4㎜~7㎜。
4.3.6.3 无病虫害。
4.3.6.4 无泥土和泥沙等其他非药用部分。
4.4切制
4.4.1 工人有健康证,生产操作中穿戴整齐并使用专用的工作服、帽、手套及口罩。
4.4.1按“首乌藤加工操作规程”进行加工,将粗检合格的首乌藤进行切制,切制工具必须干净、卫生,切制规格为段长75㎝,允许误差范围±2㎝。
4.4.2 捆扎成束 把切成的长段进行捆扎。
4.5干燥
4.5.1工人有健康证,生产操作中穿戴整齐并使用专用的工作服、帽、手套及口罩,特别是烘干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4.5.2 晾干或晒干 把干净的竹席或木架选放入、搭入清洁卫生、向阳、通风良好处,并具有防雨和防鼠、虫及禽畜设施,然后把捆成的小把于竹席或木架上晾干或晒干,晾干或晒干的过程中要经常翻动,一般3~4次/天。
4.5.3 烘干 阴雨天采用烘房烘干,温度30℃时预热,35℃时放上首乌藤,40℃时排水汽,室温45℃~50℃烘干5~10h,打开气门散水份,温度达到55℃时,迅速干燥,出药材前1h,减火通风,降至40℃时,九成干取出。
4.5.4干燥品检测标准与判断
4.5.4.1标准
4.5.4.1.1对性状的检查 呈长圆柱形,稍扭曲,具分枝,长短不一,直径4~7㎜。表面紫红色至紫褐色,粗糙,具扭曲的纵皱纹,节部略膨大,有侧枝痕,外皮菲薄,可剥离。质脆,易折断,断面皮部紫红色,木部黄白色或淡棕色,导管孔明显,髓部疏松,类白色。无臭,味微苦涩。
4.5.4.1.2鉴别
4.5.4.1.2.1横切面 表皮细胞有时残存。木栓细胞3~4列,棕色色素,皮厚较窄,中柱鞘纤维束继续排列成环,纤维壁甚厚,木化;在纤维束时有石细
胞群。韧皮部较宽。形成层成环。木质部导管类圆形,直径约至204μm,单个
散列成数个相聚,髓较小。薄壁细胞含草酸钙簇晶。
4.5.4.1.2.2薄层 抽取的样品,粉碎,取本品粉末0.25g,加乙醇50ml,加热回流1小时,滤过,滤液浓缩至3ml,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首乌藤对照药
材0.25g,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再取大黄素对照品,加乙醇制成每1ml含1mg
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附录VI B)试验,吸取上述三种溶液各2μl,分别点于同一以羟甲基纤维素钠为黏合剂的硅胶H薄层板上,使成条状,以苯-乙醇(2:1)为展开剂,置饱和15分钟的展开缸内,展至3.5㎝,取出,晾干,再以苯-乙醇(4:1)为展开剂,展至7㎝,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分别在与对照药材色谱和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条斑。
4.5.4.2结果判断
4.5.4.3 首要条件是性状检查合格,性状不合格的不能流入下一部检查。
4.5.4.4 对性状检查合格的进行抽鉴,横切面鉴别和薄层鉴别。三项皆合标准即为合格品,任何一项不合标准的为不合格品,不能流入下一道工序。
4.5.5 对干燥首乌藤药材的抽检
4.5.5.1抽样 根据干燥的量及批号不同,按药材取样方法进行取样,取样以批为单位,总样品的量应大于1.5㎏;取用对角两份,重复操作至最后剩余的量够完成所有必要的试验为止,此为平均样品,平均供试品的量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3倍量,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留样保存,保存期至少一年。若符合国家药典及企业内控标准,则可进入下道包装工序。
4.5.5.2 干品检测 对抽检药材结果与药典、本公司企业内控标准一至的合格的药材进入下一道工序。
4.6 称量 把药材装入包装袋后称量,称量必须准确,动作敏捷,减少爆露时间,减小污染。
4.7 包装
4.7.1 包装车间 内必须整洁、干净、无露土地面,并定期打扫、清理,保持墙壁及地面清洁卫生,做到无尘垢、无积水、无污秽。
4.7.2 包装人员 必须定期检查身体,确保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皮肤病,必须注意个人卫生,生产操作中穿戴整齐并使用专用的工作服、帽、手套及口罩。
4.7.3 包装材料 为统一、专用的干燥、清洁、无异味、不影响质量容易回收易降解,无毒的聚丙烯编织袋,其中必须按批号分装,且不可混淆,另外包材应符合国家药典有关规定及企业内控质量药包装标准规定。并标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净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等,另外产品标表使用《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绿色标志,以区分其他产品。各项文字和图案均符合GB195—85《包装储运指标标志》。
4.7.4 包装操作 必须组建专班并配备专职包装人员。包装专班内分工明确,
严禁混岗、串岗,包装品分类摆放有序,以免交差污染。在运输搬运过程,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必须严格按照“包装规范化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操作,首乌藤每包规格为40㎏/包,每包允许误差±0.15㎏,包内放置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各一份,包外贴产品标签一张。
4.7.5 压缩 符合国家GB6265~86《中药压缩打包运输包装件》标准。
4.7.6 捆扎 扎紧后,放置于干燥、洁净的临时合格库房中。
4.7.7 成品检查 按批次照药典抽检或送检,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性状,理化指标及质量偏差、重量差异、包装运输的标志,检验合格后产品就可以出厂销售。销售产品,根据商家的需要,可付该批药品《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一份。等检测结果出来后加盖合格证章,即可出库销售或进入正式库房。
4.7.8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注意防雨、防潮、防曝晒、防污染,严禁能与首乌藤产生污染的其他货物混装运输。上下货时,禁止用带钩工具和乱抛扔。
4.7.9 库存的要求 干燥洁净、通风良好、具有除湿设备,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少于1m,离地面距离不得少于50cm。另外应尽量采用物理方法防病虫害,如需采用化学防治法,必须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品。
4.7.10库存品 应定其检查与翻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