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度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运,必须符合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必须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托、承运双方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种类、特性、包装标准、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