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求意见稿)
序言
天津开放大学是天津市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全面服务于天津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天津红专广播函授大学,是我国第一所设置的以广播函授为主要教学手段的远程教育高等学校,1979年经市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天津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 月 日,国家教育部批准更为现名。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确保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习者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天津开放大学(英文名称为Tianjin Open University,简称TJOU)。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中国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1号,设有海河教育园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市举办、市教委主管,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办学体系覆盖全市城乡,办学方式灵活多样,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的新型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组织。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党天津开放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大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制订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七)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举办者的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二)支持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并招收学习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四)支持学校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及大型修购项目。
(五)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及时办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督促区县和行业主管部门保证学校所属基层办学单位办学经费的稳定投入,保证教职工队伍编制和相关办学条件的配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给予的经费与补助。
(二)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与经费。
(三)依照本章程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依法管理学校,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七)其他学校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保护学习者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学习者、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面向人人、立德树人,秉承心系全民,开放共享,办好百姓身边的幸福大学的办学理念。
第十二条 学校的使命是适应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人才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满足市民高质量、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服务于天津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城市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具有多层次、综合性办学功能的远程开放教育新型大学;成为天津继续教育体系的龙头、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重要载体和百姓身边的幸福大学;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天津特色的开放大学。
第十四条 学校的任务是主要面向成人开展多层次、高质量的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推进终身学习服务;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建立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制度;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远程开放教育创新和发展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社会文化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同时承担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职能,名称为“国家开放大学(天津)”,教学业务接受国家开放大学管理和指导。制定分部发展规划和相关;设置、管理所属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学习资源建设、特色专业课程建设、质量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享有学位授予权,颁发相应学历文凭和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结合自身办学能力和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 学校设置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主要开展非全日制教育,自主招生,面向全社会开放办学,实施注册学习、宽进严出、灵活开放的学习制度,实行学分制。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依据“统一、精简、高效”原则,设置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会、校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是学校领导核心和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依照《中国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改革发展、党的建设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统一领导权和决策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由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支持校长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党天津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公共活动,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拟定校内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对教职工和学习者实施奖励或处分,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等。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负责、副校长分工协作、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授权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议事规则,对学校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探索教授治学的途径和形式,支持学术管理创新,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咨议机构,由举办者、市教委和合作单位相关负责人等组成,学校和校长及有关人员参加。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和教育教学创新等重大项目,指导学校加强与及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帮助引进重大课题和项目,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提供咨询指导,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和条件。
第二十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重大学术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审查委员会,负责学位认定与授予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保障委员会,负责教学质量评估、监督、评议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及各民主党派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设立校友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习者和专兼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作为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主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争取社会力量支持,构建由若干战略联盟组成的合作支撑体系,开展与普通高校、行业企业、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和社会各界,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和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影响力、竞争力与国际化水平。
第五章 办学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办学体系主要由校本部和区县学院、行业学院、学科学院(简称“学院”)两级组成。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学习中心。
校本部依托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本部组建。
学院主要以区县、行业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职业院校为基础设置,一般应具备法人资格,由当地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学校评估审核同意,报市教委批准成立。
学习中心根据开放办学和就近服务需要,由学校授权学院设置,作为学习服务机构,非办学单位。校本部可以设置直属学习中心。
第三十 学校办学体系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机制运行。
校本部负责研究制定总体发展规划、方针制度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开设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课程,开发非学历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项目,统筹专业、课程和学习资源建设;制定学院、学习中心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功能定位及职责,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等。
学院接受校本部业务指导,并负责结合所在区域、行业需要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招生、教学、管理、服务和教学质量检查等工作,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学习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招生、管理、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服务等工作,实施培训项目和开展终身学习服务等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兼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参与各项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科学制定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和其他学习培训与提高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开放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习者,做好本职工作。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熟悉开放大学办学特点,致力于远程开放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习者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习者是指注册参加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终身学习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学习者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机会和学习自主权。
(二)接受教学和服务,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三)课业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按照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分及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和奖励。
(五)知悉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习者的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灵活学习、自主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照市核准的交费项目和标准,按时缴费。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习者管理服务制度,为学习者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护学习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 学习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八章 经费、资产、财务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确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有关知识产权。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以及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接受上级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为学习者和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章程变更与修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等变更,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会审定批准,报市教委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发生变化。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七条 章程修改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志。外圆白底蓝字,上方是天津开放大学校名,下方是校名英文。内圆红底,内为由“天津”拼音首字母“TJ”艺术变形而来的汉字“开”。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旗(待定)。
第六十条 学校校训为“博爱、笃学、和谐、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7月16日,同时定为学习节。
第六十二条 学校网址为www.tjo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不得与本章程发生冲突。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教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