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一、预防为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
根据《预防为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的规定,预防为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教育和保护的原则;从小抓起的原则;及时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原则。
(一)教育和保护的原则
教育和保护的原则,实际上是“教育原则”和“保护原则”的合称,二者相辅相成,教育中见保护,保护中有教育,共同作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目标。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不应提高严厉打击,遏制其犯罪来达到预防的目的,而是应通过科学把握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来达到预防的目的。这一原则也是《未成年人保》确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二)从小抓起的原则
从小抓起的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年龄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小从早抓起,以达到早年就养成良好品行,树立起法律意识和预防犯罪意识的目的;二是指在行为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细小行为抓起,即从未成年人轻微的不良行为上抓起,以达到预防犯罪于早期不良行为的目的。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及其预防犯罪的实践与研究表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只有从小从早抓起,从细小行为抓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及时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原则
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立足于超前性,把防线前移到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来,以确保不至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已发展到实施犯罪行为时,才被动地去应付所谓的“犯罪预防”。因此,必须抓紧时机,毫不拖延事先防备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就不会发生,因而也就存在着对未成年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的问题。如果把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视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就是其第二道防线。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对于预防未成年人滑向犯罪的泥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的原则。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章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目的,有关组织、机构及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其它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中的职责、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教育内容和教育目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治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发展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据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主要教育内容应包括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预防犯罪的教育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懂得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起遵纪守法的意识和防范犯罪的意识,从而使未成年人积极预防犯罪,预防被害,敢于并善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具有行政部门、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中的职责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中的职责是:
(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法治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