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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18: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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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317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317三、财务部基本职责318四、货币资金管理319五、往来结算管理321六、费用管理322七、固定资产管理323八、无形资产管理324九、投资和融资的管理324十、税务管理325十一、预算管理326十二、财务印鉴的使用326十三、财务人员工作交接326十四、财务档案管理327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内部各种财务行为,促进管理全面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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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317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317三、财务部基本职责318四、货币资金管理319五、往来结算管理321六、费用管理322七、固定资产管理323八、无形资产管理324九、投资和融资的管理324十、税务管理325十一、预算管理326十二、财务印鉴的使用326十三、财务人员工作交接326十四、财务档案管理327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内部各种财务行为,促进管理全面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
 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一、    总则    317

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17

三、    财务部基本职责    318

四、    货币资金管理    319

五、    往来结算管理    321

六、    费用管理    322

七、    固定资产管理    323

八、    无形资产管理    324

九、    投资和融资的管理    324

十、    税务管理    325

十一、    预算管理    326

十二、    财务印鉴的使用    326

十三、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    326

十四、    财务档案管理    327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内部各种财务行为,促进管理全面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 财务会计工作由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设财务部,负责全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和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监督职能;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为了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特制定了“预算管理制度”,本制度不再列述。

第六条 有关财务审批程序和职权的管理内容,已单独制定 “财务审批职权规定”故本制度不再列述。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会计机构

第 会计人员

1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各项、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2  根据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认真履行参与、服务、控制和监督等职能。

3  认真遵守保密法规,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公司经济机密。

4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会计岗位工作。

5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6  对会计人员应建立考核制度,进行定期考评,作为晋级、提升、奖惩的依据。

7  制定培训计划,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

三、财务部基本职责

第九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财税金融制度,据此制定相应的财务、成本、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平衡、编制、执行和控制的全过程,对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和监控。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会计、具体业务需要和清晰高效原则,设置会计科目、账户、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归口统筹管理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用资金、以及对银行的借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关于资本筹集运营、投资方向决策、资产存量盘活等专业性会议,参与投资项目的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财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 负责长期投资的核算和管理。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变化进行财务监督,确保投资的保值、增值;对经营状况不佳、没有效益甚至长期亏损的投资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第十五条 正确核算各种税金,及时上缴各种款项。 

第十六条 制定财产清查制度,负责财产的清查、盘点、报废等业务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 负责编制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 综合分析财务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向领导上报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接受财政、税务、工商等机构和上级的检查,负责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负责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其他具体财务会计业务事项。

四、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资金使用,一切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部门主管,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融资权属公司,各部门无权对外。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融资与担保。

第二十四条 一切银行账户资金均应纳入财务账内,公司内资金调拨实行“统一运筹,直线调拨”原则。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切收入不得截留挪用,一切支出按审批程序处理。

(一)、现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经营业务活动现金收支管理,监督现金纪律的正确执行。

第二十七条 现金收付要有合法凭证,并经严格审查和批准后,凭单收付现金,并逐日进行现金账款核对。

第二十 现金日记账应按日序时记账,作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九条 现金使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种有价证券应设辅助登记账簿管理,定期与财务明细账核对,做到账券、账账相符。

第三十一条 现金保管、使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现金由出纳管理,必须公私分清,不得私用、不准任何人挪用。

(2)库存现金的每日结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数,超过部分应在当日送存银行。不能当日送存的,应报告财务部经理,于次日送存。

(3)不准以不符合会计凭证要求和不符合审核手续的白条或单据抵充现金库存。

(4)出纳人员去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中途不得去任何地方办理其他事务。大宗现金应有保卫人员护送。

(5)严格管理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由出纳或会计开具使用,不准开空白支票。使用现金支票应办理领取支票手续,进行登记、报销。

(6)从银行提取现金后,由会计制作会计凭证,并监督出纳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和核点现金数目无误后,立即存入财务金库,由出纳管理。

(7)现金应安全保管,库存现金下班后应全部放入保险箱,上锁后必须拨乱密码,保险箱密码不得对外泄露;现金出纳人员必须做到钥匙随身带,不得私自转交他人;和私款不混放。

(二)、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日记账应序时记账,按月结账,做到账目清楚、准确,保证账账相符。

第三十三条 按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月末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后余额相符,详细列示未达账项,上报财务部经理。对未达账项应进行催报,对长期不报的问题查明原因,向财务部经理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支票管理:

1  银行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建立“支票登记簿”, 设专人负责管理支票的登记、领用、签发、报账、核对及清查,要保证手续齐全、去向明确、数额清楚无误。

2  各部门收到有效支票,汇单等,必须于当日交财务部送存银行。

3  各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及时使用,未使用者应退回财务部销号。

4  领用支票需经审批手续,不得串用,不得借给任何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五、往来结算管理

(一)、应收账款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统一管理公司所有业务合同,分类统计,登记备案。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特点,设立应收账款备查簿。

第三十七条 严格审核客户资信程度以及经营状况,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制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三十 财务部应及时登记每笔应收账款,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月底按客户明细编制应收账款余额表。

第三十九条 月末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必要时向对方寄送对账单进行核对。月末汇总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报送财务部经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财务部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将年度应收账款回款额和坏账损失额,纳入考核指标,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四十一条 根据应收账款的不同性质,制定不同的收账。根据合同或协议,及时向客户催讨货款,以保证应收货款及时回笼。

第四十二条 制定坏账损失确认、赔偿和处理的细则,坏账损失的具体确认,应由财务部会同营销部共同认定,并将事件过程和结论形成文字,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才能作相关账务处理。

(二)、应付账款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业务特点正确登记每笔应付账款,准确反映其形成、支付及增减变化情况;月底按客户明细编制应付账款余额表,并与采购部门进行核对。

第四十四条 月末编制应付账款账龄分析表,并与客户进行不定期的对账清查。

第四十五条 根据应付账款的不同性质,确定应付账款的等级,作为编制付款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因债权单位撤消或债权人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可作相关账务处理。

六、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报销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 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部门每年编制费用预算,根据预算对本部职能部门及各业务部门费用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控制,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五十条 专项费用指日常费用开支以外的专项活动费用支出。专项活动费用应编制专项费用预算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报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专项费用预算一经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支付专项费用时,财务部按审批程序办理借支报销手续。

七、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 不属于主要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国家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折旧应符合会计制度和北京市税务部门的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十三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向财务部报送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批准后随年度计划下达。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公司经营特点确定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检查、指导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年末根据财务决算编制固定资产明细报表,上报财务部汇总编制全部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五十 购置固定资产的当月,应在当月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中重点说明和反映。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每年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六十条 各部门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按财务部通知办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残值和清理费用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在相应科目中列支。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入、外调、外借权属公司,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办理。

八、无形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规定,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评估价)计价。

第六十四条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法定有效使用期限遵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增加、转让无形资产应按国家规定手续和“重大财务决策程序”审批办理。

第六十七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九、投资和融资的管理

第六十 对外投资和融资权属公司,由财务部主管,各部门不得对外投资和融资。

第六十九条 对外投资和融资按照“重大财务决策流程”和“财务审批职权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采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的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采用实物如:机器设备、房屋、固定资产等对外投资的应按照资产评估的价值、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入账,评估确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七十一条 采用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对外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计价。

第七十二条 企业对外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七十三条 实施投资前,财务部要将被投资方完整的经营手续复印件,以及将拨入投资的开户银行、账号等一应手续存照备案,以便实施监控。

第七十四条 实施投资后,财务部要及时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被投资单位应每年向财务部至少报送一次投资项目财务报告,财务部据此对投资回报率等进行分析及评价。

第七十五条 投资收益核算方法:以实际分得利润入账。

第七十六条 对外长期投资和融资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十七条 财务部根据批准的融资计划,负责办理借货手续,按期支付本利,合理使用资金。按规定向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资料。

一十、税务管理

第七十 认真执行和宣传国家税务和法规,及时掌握有关的变动情况,保证税务业务处理的合法、合规、及时、正确。

第七十九条 财务部设专人进行税务管理,负责税收核算、申报,编制各种纳税报表,按时交纳,不得错报、漏报。

第八十条 财务部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工作,负责领用、登记、保管、使用和税务局要求的有关事项。

第八十一条 加强管理:不得将税务专用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作废的税务不得擅自销毁,丢失的税务专用及时登报申明,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第八十二条 各种纳税申报报表由税务专管人填制后,应由财务经理审核,报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盖印鉴报出。

第八十三条 报税前由财务部专人填列所申报纳税的各种报表,并经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八十四条 对所有纳税申报材料必须定期归档,防止丢失。

一十一、预算管理

第八十五条 详见“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制度”。

一十二、财务印鉴的使用

第八十六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与支票、汇票等必须分开存放,预留财务专用章与个人印章必须由财务部二人分管,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只能用于银行业务和财务业务,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八十七条 财务部公章由财务部经理管理,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建立公章使用登记簿,只能在内财务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十 财务部公章、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个人印鉴,不得给其他部门和个人使用,不得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

一十三、财务人员工作交接

第八十九条 制定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细则,财务人员离职或临时离职,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等事项中的会计工作交接均应遵照执行。

第九十条 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九十一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并保证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九十二条 财务部经理或副总经理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九十三条 接替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并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九十四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副总经理负责监交;副总经理交接,由总经理监交。需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和有关账簿上签章。

第九十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中,涉及到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经办的财务事项(如采购、营销人员未报支票、费用、借款、应收款、应付款等),应开列清单,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作为移交文件之一。

一十四、财务档案管理

第九十六条 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第九十七条 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存财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第九十 财务档案的保管期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第九十九条 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财务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财务部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财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借用,并及时归还,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各部门人员因公需要查阅档案时,必须经部门经理批示,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才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第一百零二条 财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1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会计凭证                          永久

 (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3年

2  会计账薄类

 (1) 日记账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

 (2) 明细账、总账、其他辅助账薄                  15年

 (3) 涉及外来的会计账薄                           永久

3  会计报表类

 (1) 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 月、季度会计报表                            15年

 (3) 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4  其他

(1)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 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 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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