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物业服务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办公室领取《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备案表》。
二、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确认,对物业管理区域予以划分。
三、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服务保证金交纳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服务保证金。
四、备案时,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2009年以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且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备案:
1、《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备案表》;
2、《物业服务用房确认单》;
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表》;
4、物业项目规划图纸;
5、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6、项目综合验收手册;
7、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8、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1—4;
10、物业服务企业交纳项目物业服务保证金票据;
11、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二)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备案:
1、《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备案表》;
2、《物业服务用房确认单》;
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表》;
4、物业项目规划图纸;
5、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6、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7、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8、 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1—4;
9、物业服务企业交纳项目物业服务保证金票据;
10、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三)房改售房单位移交(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备案:
1、《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备案表》;
2、《物业服务用房确认单》;
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表》;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6、 移交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1—4;
7、物业服务企业交纳项目物业服务保证金票据;
8、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非住宅项目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下列资料备案:
1、《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备案表》;
2、《物业服务用房确认单》;
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表》;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6、 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1—4;
7、物业服务企业交纳项目物业服务保证金票据;
8、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五、符合条件的,所在地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向物业服务企业核发《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装订材料次序,按照备案资料序号依次装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