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建质[2008]35号)
各市(地)、县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和森工总局建设局:
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第141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我省积极开展了检测单位资质考核认证工作,对规范检测市场,提高检测单位人员素质和检测能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资质考核认证过程中,发现一些考核认证程序、方法和要求与我省实际情况不相协调。为进一步推动和强化我省检测资质考核认证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检测单位通过资质考核认证在人员素质、设备能力、检测项目、检测工作和检测环境等各方面有个新的起色和发展,结合我省目前检测市场现状和资质考核认证遇到的实际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资质审批程序进行局部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建设厅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初审程序的通知》(黑建法[2008]1号)要求,凡检测单位申报检测资质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报,不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盖章。
2、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自接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送达的检测单位资质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及申报条件的书面决定。如需现场考核的,其考核时间不在审批时间内,但考核时间不应超过25个工作日。
3、考核时将从检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考核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将依据国家和省检测有关规定以及专家组的评审报告作出结论性书面意见。
4、凡对检测单位资质经考核认证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限期提出整改意见,自资质考核认证之日起整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凡20个工作日内未将符合要求的整改结果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视为未进行整改,资质考核认证结论为不通过。
5、检测单位同时申报多项检测资质的,资质考核认证时将同时进行,如某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该检测项的资质不予通过,不影响其它检测项的资质审批。
6、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单位在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注册岩土工程师和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待履行完注册审批程序后,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登记备案,届时检测单位再出据检测报告时,注册岩土工程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注册人员执业印章,否则出据无效。
在此规定发布之前取得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在2008年6月20日前未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履行注册岩土工程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手续,其出据的检测报告无效,并由颁发资质部门收回其资质证书。
7、凡开展建筑节能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见证取样或同时具有见证取样和主体结构检测资质,建筑节能检测按增加检测项目处理。具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单位,可增加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同时具有见证取样和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可增加建筑节能材料和建筑节能现场实体全项检测,具体要求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及资质标准”。
8、原检测单位在2008年7月31日前未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第141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文件要求,进行资质考核认证或经考核认证未通过的检测单位,不得继续承担检测业务。
9、2003年以黑建质[2003]9号和2005年以黑建质[2005]2号文件“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第一批和第二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的通知”资质有效期已过,凡2008年8月31日前未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申请办理复查延期手续的,不得继续承担检测业务,否则按无资质出据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通报。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20日 (地方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