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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18: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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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第三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品种包括:投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债券及票据发行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第二章业务授权第四条一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总行授权,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一级分行转授权。第五条二级分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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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第三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品种包括:投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债券及票据发行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第二章业务授权第四条一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总行授权,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一级分行转授权。第五条二级分行开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

  第三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品种包括:投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债券及票据发行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

第二章 业务授权

  第四条 一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总行授权,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一级分行转授权。

  第五条 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具备较好的客户基础和市场需求;  2.指定了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3.制定了开展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4.至少有3人参加过总行或一级分行组织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培训;

  5.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第六条 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向一级分行提出开办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当地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市场需求分析、机构或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一级分行收到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申请后,应对照第五条严格审查二级分行的资格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应在转授权后10天内将有关材料报总行备案。

  第 县支行和未获得授权的二级分行在营销中遇到客户提出财务顾问需求时,应及时向上级机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汇报,由上级机构做出安排,满足客户需求。

  第九条 各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接受其检查监督。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 总行中间业务部是全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取得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资格的分行应明确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量大小在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相应机构或业务岗位归口管理本级及辖内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第十二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金融机构业务部、资产保全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是总行本级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经营部门;一级分行和获得授权的二级分行对公客户部门负责经营本行所属客户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1.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规划;

  2.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和分析;

  3.对本部门拓展的财务顾问项目和其他经营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需协调行内其他部门和虽不涉及其他部门但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无法完成的项目),完成或负责牵头行内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小组,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制定和修订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制度;

  5.组织对本级及辖内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及财务顾问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向本部门所属客户营销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2.对本部门拓展并直接承办的较为简单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不需协调行内其他部门且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可完成的项目),负责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3.对本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负责将客户需求反映给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对本部门承办的企业财务顾问项目,负责报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业务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办理具体包括受理和承办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均可受理客户提出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需求。具体受理渠道包括:

  1.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直接拓展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受理客户的业务需求;

  2.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在客户营销及其他业务经营活动中获取客户的财务顾问需求信息后,直接向客户营销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并受理客户的业务需求。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受理客户提出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需求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初步调查评估。

  第十 经初步筛选后,受理部门对拟进行的财务顾问项目正式立项,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进入承办阶段。承办阶段具体包括前期调查、项目争办、协议谈判、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等环节。

  第二十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对本部门受理的较为简单的财务顾问项目,可由本部门直接作为承办部门,具体办理争办、签约及全部后续工作。对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可将《项目基本情况表》报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具体办理项目争办、签约及全部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在项目立项后,应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前期调查与争办的具体工作,调查工作力求详尽、全面。

  第二十二条 如果客户对保密有特殊要求,在项目调查开始前,应当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我行对客户的保密责任和客户对我行的保密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人员在调查完成后撰写项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行性研究、成本收益分析、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争办的大项目,业务承办部门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成立项目争办小组。项目争办小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争办策略、人员分工、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表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争办小组根据项目需要制作并向客户提交财务顾问服务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的理解与分析、拟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建设银行办理财务顾问业务的优势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顾问协议正式谈判前,项目人员应就有关协议条款认真研究,拟定谈判策略,设定备选方案。谈判过程中,项目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考虑项目综合收益,保护我行权益。

  第二十七条 谈判结束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至少应包括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收费方式、协议期限、违约处理等主要内容。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对由本部门直接承办的财务顾问项目,在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应向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 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后,业务承办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负责成立项目执行小组。执行小组根据财务顾问协议的要求,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执行小组人员不得小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财务顾问协议的履行采取项目执行小组组长负责制。组长是项目执行小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项目小组成员的内部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执行小组组长应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阶段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已完成情况,项目变化的情况,是否更改或终止项目计划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执行小组组长牵头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归档保存。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 所有项目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协议,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具体要求见附件1《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我行向客户提交的正式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我行的职责仅是从专业的角度向客户提供有关建议或分析报告,最终的决策是由客户自己作出,并对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  2.规定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的使用范围,对客户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我行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而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分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果对客户提出的财务顾问需求是否超出我行财务顾问业务范围或分行经营范围不明确时,应及时向上级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第三十六条 财务顾问业务人员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坚持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如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内容涉及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或其他中间业务,如授信或基金代销等业务,业务人员不得为了建设银行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或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损害建设银行的利益,同时应向客户充分说明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人员严禁对外出具虚假报告。

第六章 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办理企业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可备考查利用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管理遵循逐级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并接受上级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与客户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向客户提交的财务顾问报告、与客户的会谈纪要、往来信函、传真、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进展情况表、项目备忘录、内部文件等与项目有关的各类纸质档案以及电子文档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各类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如下:

  (一)在办理企业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以及其他属于文书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二)财务顾问报告、与客户的会谈纪要、往来信函、传真、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进展情况表、项目备忘录等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建设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日起5年。

  第四十二条 在开展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过程中,与客户的重要交流事项,应采用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避免发生纠纷。项目信函应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对外发送,项目传真应采用规范的传真格式。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分别归档,即属于同一客户的所有档案放在一起。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整理工作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每年1月31日之前,业务经办人员应将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当编制归档目录,作为档案首页。归案目录应当包括:档案编号、档案名称、档案中业务发生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一份文件既属于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归档范围的,其原件(正本)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归档需要。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不需移交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由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办部门自行保管;对于移交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办部门应在将原件移交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的同时,制作副本并自行保管。

  第四十 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借阅管理。如借阅不需保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单》后方可借阅;如借阅需保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除填写《档案借阅登记单》外,还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借阅。

  第四十九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定期对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电子文档进行整理、维护和备份,以防资料丢失。对应保密的电子文档应设置密码,不得在办公系统中设置共享。

第七章 服务收费

  第五十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

  第五十一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或中国银行业协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应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统一收费标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不同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难度、投入时间、责任大小、行业惯例等确定财务顾问费的收取时间和金额,并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

  如客户未能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财务顾问费用,我行应自逾期之日起对客户未按时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收取罚息。罚息标准应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最高不超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的财务顾问业务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我行信誉,防范业务风险,避免由于泄露客户商业秘密而给我行带来经济损失与法律纠纷,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财务顾问业务人员(包括项目小组成员、接触保密资料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需保密的文件资料指:(1)我行与客户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需保密的文件资料;(2)我行与客户没有明确约定,但内容涉及客户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

  上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客户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技术数据、产品信息的文件、信件、传真以及其他书面、电子资料。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为保密主责任人,项目小组其他成员以及接触保密资料的工作人员均为保密责任人。除非事先经客户书面同意或是应司法机关要求,否则上述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外(包括行内同事、国内外金融同业、其他客户、亲属或朋友、新闻媒体等)泄露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客户保密资料。

  第五条 在项目结束之前,对需保密的文件资料,统一由项目负责人(即保密主责任人,下同)负责保管。项目负责人在工作时间内临时离开自己的工作环境时,应将需保密的文件资料收好;下班离开办公室前,应将需保密的文件资料锁进抽屉或文件柜中。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档案封面或该保密资料上方注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按建总发字〔1996〕第10号执行)。

  第七条 项目小组成员或接触保密资料的工作人员借阅需保密的项目资料时,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借阅登记工作,注明借阅及归还时间,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资料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复制。

  第 在召开各类项目会议时,项目负责人负有对保密事项提醒告之的义务。

  第九条 对呈送上级领导阅示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在签报中特别注明。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由经办部门统一保管需保密的客户文件资料,并严格执行我行的保密文件期限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遇工作调动,应列出保密文件清单,并与接任保密主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小组成员应对需保密的电子文档作加密处理,不得在办公系统设置共享。项目小组成员应牢记密码并不得将密码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以防无关人员泄密。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对内部员工进行保密知识的普及教育,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与法制观念。

  第十四条 如遇泄密事件发生,有关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任何人一旦发现他人有泄密行为或倾向时,有责任及时劝告和制止,并上报上级领导。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离职后,应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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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第三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品种包括:投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债券及票据发行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第二章业务授权第四条一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总行授权,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一级分行转授权。第五条二级分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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