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P2第七条(检测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标准。(用词不关联)
2、P6(七)检测业绩证明材料;(应增加初次申请的除外)
3、P6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二(应改为四)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机构的完税证明。
4、第二章、第(检测见证要求)应增加“见证、取样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5、第十条(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需经2名检测人员(检测人和复核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加盖CMA章和检测成果专用章,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员及其单位的相关信息。
6、第十一条(禁止伪造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检测数据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7、第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应在检测机构的报告申诉期内向检测机构提出,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或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8、第十五条(检测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报告发出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检测合同或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其有关技术资料等一起装入该项目的档案袋中统一保存。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应当使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档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