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几个问题
窦炎国
〔摘要〕 公民道德建设的前提是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公民身份的确认。公民道德主要涉及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实质内容就是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自律。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最深层依据在于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如果不从这个高度来分析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客观依据,就有可能把公民道德建设混同于传统道德说教,或者把当代的公民道德建设混同于已往的道德批判。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公民 公民道德 公民权利 公民义务
〔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539(2008)0420076205
自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关于公民道德建设诸多问题的研究均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我以为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有些问题还存在不同意见,需要进行切磋和探讨。本文
,以期引起讨论和批评。
一、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前提
公民道德建设的前提,是指公民道德建设作为历史任务得以形成的社会基础及其相关问题,主要包括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公民身份的取得。学界对此已有论述,但有些说法是不够准确的,需要加以澄清。
(一)公民社会及其历史特征
公民社会(C ivil Society)相对于市民社会(注:虽然在英语中是一个词汇,但在汉语中却是两个概念)而言,它是一个政治学或法学概念。市民社会讲的是经济关系,公民社会讲的是法权关系,即国民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
公民社会相对于臣民社会而言,它表示民主政体中的国民与国家关系,区别于政体中的国民与国家关系。
公民社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社会时期。在梭伦立法(约公元前594年)的过程中,雅典召开公民大会,由18岁以上的全体男性公民参加,它有最终决定的权力,并有权在公开法庭听取上诉,参加执政官的选举,对个人授予。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五百人会议中有一个委员会专门负责召集公民大会,议事日程由五百人会议的委员会确定。参加公民大会的人可以自由发言,讨论完毕通常用举手表决。希腊大多数城邦都有过公民大会[1]。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促使近代公民社会的形成。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时期,市民阶级的发展壮大,为近代公民社会的兴盛奠定了阶级基础;城市民主自治制度的确立,为近代公民社会的兴盛提供了制度支撑;而市民精神——自由贸易、平等交换、互惠互利、尊重规则和惯例——的孕育,为近代公民社会的兴盛提供了价值导向。例如,法国17年大之后,公民投票在法国盛行,因为它被看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此后,公民投票的方式先后被欧美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为基本的政治决策方式,国家的重大问题都采用公民投票的方式来做决定[1]。
马克思曾对近代公民社会的兴盛这一历史现象做过深刻的分析,揭示了它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同时也指明了其发展的应当趋势。他指出: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把自己从封建政治国家的桎梏中出来,这种“政治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2]。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阶级属性及其追逐私欲的本能,使得政治国家并没有成为市民社会的实现形式,反而出现了“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2](340),即处在一种异化的状态中。因此必须以“民主制”来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即国家“必然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的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2](129)。
另有学者将近代西方公民社会的一般特征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共领域的兴起,并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源泉和社会基础。二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确立,即彻底改变国家权力的个人性和宗教神谕色彩,恢复国家权力本该具有的公共属性,并使之服从和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三是多元权力均衡中的“良法之治”,使权力的扩张本性和腐化倾向能够得到有效的制约和控制,这种制度设计由法律固定下来,真正形成法治社会[3]。
由上可知,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制度保障的公民的民主参与性。公民社会的这一基本特征的生成,首先要依赖其经济基础,即市民社会——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其次要依赖其政治条件,即民主政治的充分完善;再次要依赖其文化资源,即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理性文化精神的发扬;三者合一,归根结底在于其主体——公民——的生成。
(二)公民及其行为特征
公民作为一个政治学和法学概念,它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新大英百科全书》解释说,公民体现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受这个国家的法律约束而在这个国家拥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我国则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公民资格的确定取决于两项规定:一是国籍,二是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有学者指出,“作为国家共同体对其成员政治身份和法律地位确认标准的公民资格,实际上是遵循普遍平等的原则,赋予每个成员相同的生存权利,并要求他们必须具备维护此权利的能力和性格。这些平等的生存权利主要有:第一,人人必须具有的生存地位,这是公民资格获得的社会主体前提……第二,人人必须配享全面的平等,这是公民资格获得的内在规范和价值尺度……第三,人人必须配享平等的生存权利和承担与此相对等的人生义务,这是公民资格构成的本质规定……第四,人人必须配享平等的自由,这是公民资格构成的目标……第五,人人必须享有最广泛的民主,这是公民社会的实在标志,也是公民资格(权利)的实践展开……”[4]
在传统社会,臣民、子民是制度的顺民,其思想特点是奴性的依附心理,其行为特征就是对当政者和掌权者的盲目顺从,他们的生存一刻也离不开上帝、皇帝的主宰。
公民与臣民、子民根本不同,公民是公民社会的主人,不仅是公民社会的缔造者,也是公民社会的维护者。公民当然不可能脱离组织,也必须服从管理,但是他们具有的自主意识。在现代公民社会,公民行为的基本特征是:积极参与政治,自觉地关注自身的权利和职责,对系统及其输出(产出)、输入(投入)高度关注,并具有自己的明确取向以及行为责任能力。
显然,只有弄清公民社会和公民的上述性质及特征,才可能对公民道德建设做出恰当的理解和符合实际的规定。
二、关于公民道德的生成
在政治学、法学视野中,公民这一概念是要解决一个人的政治、国别归属问题,即公民是什么的问题。在伦理学视野中,公民这一概念却要解决一个人的意识和行为的规范问题,即公民应怎样的问题。前者属公民立法(民权立法)范畴,后者属公民道德范畴。
(一)公民道德的内容和形式
公民道德主要涉及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实质内容就是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自律。因此,公民道德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即公民道德权利和公民道德义务。
公民道德权利是公民道德的首要内容,这是由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公民社会中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首要内容就是对公民权利的确认,这是一切其他关系的基础。这一特征反映到道德关系中,也就必然形成对公民道德权利的高度关注。
公民道德权利包括哪些内容?有学者这样定义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道德权利者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享有的能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地位、自由和要求。”[5]据此,我们可以把公民道德权利简明地理解为是由公民的地位所保障的公民
道德与文明 2008年第4期的道德自由。显然,这种公民道德自由权必定是公民限度内的自由权,超越了公民范畴的自由权就不再是公民道德自由权了。
公民道德义务是公民道德的基本内容,这同样是由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公民社会之所以为公民社会,就因为它是依靠全体公民共同创造和构建的社会共同体,离开了全体公民的努力和奉献,公民社会便不复存在。公民社会的这一特征也不可能不反映到道德生活中来,因此公民道德义务也就自然成为令人关注的了。
公民道德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德谟克里特认为,义务即按公正的原则去做应当做的事情。康德认为,义务是从“善良意志”出发的“绝对命令”,与人们的现实利益无关。费尔巴哈认为,义务就是对自然本性和自然需要加以“自我节制”。据此,我们可以把公民道德义务理解为由公民的地位所规定的公民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显然,这种道德责任也必定是在公民范畴之内的责任,超越了公民界限的道德责任就很难被确认为是公民道德责任了。
公民道德权利与公民道德义务的统一,构成为公民道德的结构体系。这种结构体系的具体形式是由两个两极双向的权利—义务链构成的。
其一是:
公民道德权利←→公民道德义务;
国家道德权利←→国家道德义务。
这就是说,在公民社会中的道德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法人)。无论哪一种形式的主体,其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都是相互规定、相互制约的。
其二是:
公民道德权利←→国家道德义务;
公民道德义务←→国家道德权利。
这就是说,公民的道德权利需要由国家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来加以保障,而公民所应履行的道德义务则是由国家的道德权利来加以规定的。
在西方已往和现存的公民社会中,公民道德通常是以国家和法律规定为基础和底线的。因此,公民道德权利和公民道德义务大多可以从国家立法中找到根据和界限。
(二)公民道德的生成
在西方的公民社会中,公民道德通常是在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公民身份的获得过程中自然生成的。这就是说,公民道德是一个实践性范畴。
例如,古希腊人把自己的城邦定义为公民社会,就是表明城邦共同体对其成员个人(自由民)的政治参与资格和能力的确认,以及对城邦权力的界限和监约的确认。自然人成为公民的基本条件则在于:一必须是生活在城邦中;二必须是创建或组成该城邦的一员;三必须具有参与城邦管理事务的资格和权利。显然,这种公民社会的构建过程,以及自然人获取公民身份的过程,正是公民道德——对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自觉认同——生成的过程。
再例如,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基础上形成的公民社会,其公民道德的生成也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首先是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和市民社会日益壮大的基础上形成了个利、个人自由的思想观念,继而在激烈的阶级冲突和政治较量中形成了政治民主和公共权力的相关,进而在健全法制和普及教育的不断努力中生成了公民道德权利和公民道德义务的相关规范。如果从17、18世纪算起,至今已有三四百年的时间了。那种把西方公民道德的自然生成过程简单化的看法,是与历史发展实际不相符合的。
(三)公民道德的发展
如同一切事物一样,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公民道德,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公民道德也会或迟或早、或多或少地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
有学者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背景下“公民精神”的现代发展作了如下概括:其一,公民权利内容从法权扩展到社会权利,公民已不再是仅仅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而是存在于个人——国家——社会的三元结构中;其二,从强调公民身份到强调公民参与及公民形成过程,公民资格不仅是一种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者标志,而且是政治、法律和代表性实践活动的结果;其三,重视公共认同与公民德行,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正义原则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规范,选择、服从和遵守公共规范即“公共认同”,这是公民的德行要求,也是公民身份的来源;其四,重视培育全球化视域中的世界公民,公民身份的确立超越民族国家的领土范围和政治体系,认同人类普遍利益和共同标准[6]。
由此可见,公民道德也将是一种历史范畴。正如马克思所说,随着人们的交往范围的不断拓展,人们的眼界、视野、胸怀也一定会更加开阔,从而导致公民道德的内容和形式发生深刻的变化。
道德与文明 2008年第4期三、关于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根据
我国当代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根据问题,主要指客观依据和主观条件这两个方面。
(一)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客观依据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从文化建设和法制建设、道德建设现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这样三个方面分析和阐述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最深层依据在于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只有真正洞察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深刻意义,才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客观依据。如果不从这个高度来分析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客观依据,就不可能准确地把握其性质和特征,甚至有可能把公民道德建设混同于传统道德说教,或者把当代的公民道德建设混同于已往的道德批判。
例如,有学者认为公民道德包含市民伦理的实然和国家伦理的应然,进而把公民道德与市民道德相对立[7]。
对公民道德性质和内容做出分析的努力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是,把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市民与公民、市民道德与公民道德相对立,则是不恰当的。如前所述,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市民社会是泛指经济关系,特指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而公民社会则通常是指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因此二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市民社会决定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反映市民社会的要求并为市民社会服务。由此出发来理解公民和市民及其相互关系,那就十分明确:公民是一种政治、法律身份的确认,而市民则是经济、社会身份的确认,前者必须与后者相适应。由此出发来理解公民道德和市民道德及其相互关系,同样十分明确:公民道德是规范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道德,而市民道德是规范市民与社会关系的道德,前者侧重政治和法律的规范性,后者侧重经济规律和社会秩序的规范性,二者显然不应当是对立的,而必须是协调一致的。如果二者出现了对立,那问题通常出在公民道德这一方,因为公民道德需要以市民道德为前提和基础,并且必须充分体现市民道德及其发展的要求。只有在公民道德未能充分体现市民道德及其发展要求的情况下,二者才可能发生背离和对立的现象。因此,如果要对公民道德做出“实然”与“应然”的分析,不应当采用上述方式,而可以采用“公民道德”与“公民的道德”这样的分类[8]。
再例如,有学者认为,公民道德是全民道德,因而是与阶级道德对立的。认为在存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政治体系中,不仅公民道德难以立足,就是权利观念也无法提倡”。并据此提出:“目前中国公民道德建设还要解决如何从‘阶级状态’向‘公民状态’的过渡问题。”[9]
其实,这是一个伪问题。我们知道,无论是古希腊的城邦国家,还是近代以来的西方公民社会,都存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而这并没有影响和妨碍公民道德的生成。公民社会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而形成的“公民—国家”关系结构,它只以确认公民身份、确认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为前提条件,而并不需要以消灭阶级为前提条件。如果要以消灭阶级为前提条件来构建公民社会,那就无异于一笔抹杀了公民社会的历史,同时也彻底取消了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
公民道德的确是对全体公民的道德要求,就此而论,把它说成是“全民道德”似无不可。但是,公民道德的生成,正是基于存在阶级利益的矛盾这个事实,因而才引发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这就是说,公民道德正是立足于阶级对立的社会基础之上的,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也离不开对阶级利益的权衡,公民道德的社会功能恰恰在于通过协调阶级利益、平衡阶级关系来谋求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显然,公民道德实质上正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道德,它是以超越不同阶级的利益对立为条件而形成的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的体现,它与阶级道德既有相通之处也有不相通之处,它至少在现阶段尚不可能取代阶级道德。所以,那种把公民道德与阶级道德截然对立的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二)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条件
这实际上是指当代中国公民的素质状况,即当代中国公民的实然规定性和应然规定性。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现代性转型过程中,工业化和城市化尚未完成,刚刚确立的市场经济也还很不完善;人民民主专政虽已建立了五十多年,但民主化进程尚待时日;社会主义思想已深入人心,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结合的、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已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但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
道德与文明 2008年第4期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
这就是说,我国从传统社会向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转型尚未完成,还正在进行过程中。因此,从整体上说,我国的公民身份的确认也还没有完成,而是正在进行过程中。这正是当代中国公民的实然规定性的客观依据。
如同任何一次社会大变动时期一样,当代中国也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分子,他们从社会转型进程中迅速觉悟到了自己的公民身份,并日益清晰地理解了自己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这一大批先进分子,正是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先行者和引路人。但总的说来,当代中国公民的权利观念和义务观念较大程度上还是传统的而非现代的,因此在遭遇市场竞争和西方文化猛烈冲击的时候,就显得软弱无力了,结果令相当一些人在面临需要做道德选择的时刻感到十分无奈和不知所措,于是只能随波逐流。这正是在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出现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改变这一状况的出路在于必须摆脱传统的权利观念和义务观念,确立现代公民的权利观念和义务观念。
当代中国公民的应然规定性,就是从理想和信念层面来考察当代中国公民的主体素质状况。对此,廖申白、孙春晨主编的《伦理新视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做了如下概括和描述。
“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人认为理想对个体生活是重要的,但人们对理想的理解呈多元性倾向……在选择理想时,功利性和务实性倾向占据主流,多数人把理想定位在职业或事业以及家庭生活层面,而对社会的或政治的以及道德的或人格的理想比较淡漠。……对‘实惠’的追求很明显……对理想价值的功利性和务实性理解,弱化了理想作为人生的信念、目标和精神动力的意义,其结果必然导致人们向更现实、更具体的理想目标倾斜,理想本身具有的价值激励意义受到冷淡。”“调查结果显示,在现阶段,我国民众有信仰的比率不高,超过1 3的人明确表示没有信仰……还有一些人不知道信仰是什么。”[10]
由此可见,当代中国公民的应然规定性——理想和信念——正处在变化之中,这种变化一方面体现出向市民社会、公民社会转型的积极趋向,另一方面也表现出某种消解精神价值的消极倾向。当代中国公民的素质状况既表现了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也表明了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可能性,而且也透示了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路径和方式。
总之,在构建公民社会,确认公民身份的基础上,通过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不断增强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乃是实施公民道德建设,提升公民道德水准的现实途径。
(作者:窦炎国 苏州科技学院应用伦理研究所教授,江苏苏州 21500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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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文明 2008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