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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评审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18: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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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评审办法

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奖)评选活动,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不断争创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质量过得硬、综合素质强的一流企业。南京建筑业协会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评选活动的规定与要求,现修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秀企业”奖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会员企业的一项荣誉奖,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实施。第三条“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6月份开始申报,7月中旬组织评审。第二章申报范围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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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奖)评选活动,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不断争创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质量过得硬、综合素质强的一流企业。南京建筑业协会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评选活动的规定与要求,现修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秀企业”奖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会员企业的一项荣誉奖,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实施。第三条“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6月份开始申报,7月中旬组织评审。第二章申报范围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
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奖)评选活动,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不断争创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质量过得硬、综合素质强的一流企业。南京建筑业协会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评选活动的规定与要求,现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企业”奖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会员企业的一项荣誉奖,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  “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6月份开始申报,7月中旬组织评审。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申报:

一、在宁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施工企业;

二 、来宁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是经过南京市工商和建筑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分公司;

三、申报企业应是南京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遵纪守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工作扎实、职工思想稳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所完成的上年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高于同年度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平均水平,具体评选指标见附件2。

第七条  申报企业无越级、超范围和挂靠、转包、非法分包承接工程等违规现象,无较大安全事故和较大质量事故,无商业贿赂案件和违法行为。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  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报材料内容必须按附件1的顺序要求,一律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连同申报表一起报到南京建筑业协会。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核实、汇总等初审工作,并将申报单位情况提供给有关业务部门,以征求他们意见,最后报“优秀企业”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优秀企业”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会对申报材料逐个进行评议,并形成统一意见,最后确定入选企业。

第十三条  入选企业在南京建筑业协会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  荣获“优秀企业”奖的单位,由南京建筑业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通报表彰。协会将择优推荐参加江苏省建筑业“最佳企业”(或“优秀企业”)和“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的评选。

第七章  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送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受奖期间,如发生较大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规现象者,经“优秀企业”奖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南京建筑业协会

二00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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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评审办法

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奖)评选活动,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不断争创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质量过得硬、综合素质强的一流企业。南京建筑业协会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评选活动的规定与要求,现修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秀企业”奖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会员企业的一项荣誉奖,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实施。第三条“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6月份开始申报,7月中旬组织评审。第二章申报范围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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