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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18:44:50
文档

电力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19970310【实施日期】19970310【章名】通知《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制订的,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制定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印发至基层电力企业(包括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各级电力企业要熟知“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有关电力企业要努力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和“紧急支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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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19970310【实施日期】19970310【章名】通知《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制订的,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制定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印发至基层电力企业(包括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各级电力企业要熟知“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有关电力企业要努力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和“紧急支援”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

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70310 

  【实施日期】 19970310 

  【章名】 通知 

  《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制订的,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制定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破坏性地震应

急预案,迅速印发至基层电力企业(包括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各级电

力企业要熟知“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有关电力企业要努力

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将本系统的破坏性地震应

急预案报部备案。 

  【章名】 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可靠、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

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办发〔1997〕54号文印发的《国家破坏性地震

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电力系统各地区各级电力企业,当本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

震、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都要作出应急反

应,立即按应急预案投入抗震救灾;在或地方抗震救灾指

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电力保障”的一切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作

。 

  1.3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 

  2.抗震救灾机构的设立 

  2.1 电力系统各级电力企业抗震救灾机构的组成: 

  指挥长:本级第一行政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 

  副指挥长:本级行政分管电力生产、建设负责人。 

  成员:本级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含消防、保卫、卫生、交通负责人)

。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成立 

  当接到当地地方临震预报或发生一般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有关

电力企业的抗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临震应急期

或震后应急期; 

  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及以上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的抗震救

灾机构即宣告成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抗

震救灾机构即宣告成为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进入震后应急期。 

  2.3 抗震救灾指挥部履行指挥及组织协调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及

抗震救灾工作职责。 

  2.4 各电力企业在接到当地临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后应

立即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机构报告,同时直接报告电力工业部抗震救灾机构

。 

  3. 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1.1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

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3.1.2 本地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地方有关电力企业抗震

救灾指挥部立即按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网或省电力局(

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了解震性、灾情,包括电业职工的伤亡及电

力设施、设备受破坏情况和供电受损情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

府及电力部,并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协调“电力保

障”的应急工作。 

  3.2 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2.1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到1000

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5

%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

7.0级的地震;或在50万~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

以上的地震,也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2.2 本省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

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立即与省政

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并报电力部,迅速查清人员伤亡、电力设备、

设施、供电受损情况,指挥、协调“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 

  3.2.3 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本系统内

组织人力、物力,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调动下,对地震灾

区进行“紧急支援”工作。 

  3.3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3.3.1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

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国内生产

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

的地震也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3.3.2 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力

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区所在的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

救灾指挥部,立即按本预案作出“电力保障”的应急反应:网局或省电力

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调动下

,迅速组织本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的应急工作和“紧急支援”工

作;部(国家电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在临时抗震救灾指

挥部统一领导和调动下,迅速组织协调全系统的力量投入“电力保障”和

“紧急支援”工作。 

  3.3.3 当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部(国家电

力公司)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派出联络员参加临时抗震救灾

指挥部(国家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并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

与本部联络。 

  4.临震应急期“电力保障”应急的准备工作 

  4.1 接到地方抗震救灾指挥部临震预报通知后,地方有关电

力企业抗震救灾指挥部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4.2 进入临震应急期“电力保障”等项应急准备工作。 

  (1)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包括电力设备、设施,供电线路

和通信线路一旦遭地震破坏恢复所需的物资、器材准备;对震后可能引发

火灾及时扑灭制止火灾漫延的各种准备;交通车辆应急使用的准备;抢救

的医疗物资准备等。 

  (2)做好电力调度工作。对可能受地震影响或地震产生的次生灾害

危及的电源设备、设施,要做好运行方式的调整或变更,特别是对核电站

、水电站要按受危害最小和损失最小的原则做好运行方式变更的预案,并

经其主管机构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做好重要用户备用电源的应急等项工作。临震应急期要派人催

促重要用户(如水源厂(地)、、消防、监狱等重要用户)对备用电

源进行检查,使其处于应急可靠备用状态;供电部门还要准备必要的移动

或应急电源,确保重要用户应急之用。 

  (4)人员组织和分工 

  发供电企业运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各级调度值班人员

要严肃调度纪律,进入“临战状态”,下达命令正确,执行命令准确无误

,保证地震期间电力调度无差错;要组织好抢险队伍,并做好分工使处于

应急状态。 

  (5)对地震后可能发生危及电力设备、设施的地质灾害,如滑坡、

塌方,泥石流、地面沉降下陷,裂缝等采取紧急预防措施或加固措施。 

  (6)接到避震通知后,协助当地做好电业职工及家属的避震疏

散工作。 

  5. 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期的“电力保障”及“紧急支援”工作 

  (1)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当地有关电力企业在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下,立即查清地震造成电力设备、设施的破坏情况,查清供电线路、通信

系统受损情况,立即投入抗震救灾和自救恢复工作,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2)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本系统力量

协助地震区电力企业恢复被破坏的发、输、变、配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

信设施功能,电力调度要保障重要用户及灾区用电供应。 

  (3)网局或省电力局(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组织力量

奔赴受地震危害的电力建设工程参加抢险、抢救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 

  (4)电力保障工作还包括对震后受次生灾害危及的电力设备、设施

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视和检测,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

害。 

  (5)各级电力系统的医疗队伍,交通车辆等处于可调用状态,随时

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门调动,奔赴地震灾害地区参加抗震救灾的“

紧急支援”工作。 

  (6)地震区域各级电力企业的保卫部门除加强本企业治安管理和安

全保卫工作外,还要协助地震灾区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 

  (7)地震地区电力部门应尽快做好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统计与评估

工作,逐级上报,并由电力部报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或由部临时抗震救灾指

挥部报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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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19970310【实施日期】19970310【章名】通知《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制订的,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制定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印发至基层电力企业(包括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各级电力企业要熟知“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有关电力企业要努力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和“紧急支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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