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
| 1 |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 轻微违法行为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1至2人重伤事故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发生1至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1至2人重伤事故的 | 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 行为 |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 对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发生1至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 对主要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 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按本条规定执行 | ||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轻轻微违法行为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较重违法行为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严重违法行为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轻微违法 行为 | 有3℅以下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违法 行为 | 有3℅-5℅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5℅以上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培训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轻微违法 行为 | 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有2-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按本条规定执行 | |||||
|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按本条规定执行 | |||||||
|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按本条规定执行 | |||||||
|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轻微违法 行为 | 发现2处以下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 行为 | 发现2处以上4处以下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发现4处以上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下罚款 | ||||||
|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按本条规定执行 | |||||||
|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轻微违法 行为 | 对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保养超过规定期限但未超出一个月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 行为 | 对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保养未超出两个月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对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保养超过两个月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轻微违法 行为 | 未为本单位3℅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 行为 | 未为本单位3℅-5℅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未为本单位5℅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1个月内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 | ||||||
|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轻微违法 行为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个月以内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 行为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 -3个月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个月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行为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 行为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3倍罚款 |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5倍罚款 | ||||||
| 7 |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按本条规定执行 | ||||||
| 8 |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罚款 | |
| 一般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3倍罚款 |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5倍罚款 | |||
| 9 |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羁束性条款。 | |||
| 10 | 第八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羁束性条款。 |
| 11 |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