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先行点的培育壮大,提升我镇文创业态布局,打响XX镇“融·创”文化品牌,根据《关于印发 一、适用对象 (一)支持对象 1.在XX镇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文创企业,实行核算、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非法人社会组织可比照适用。 2.经区文创办发文认定的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先行点和文创众创空间(文创街区)创建单位。 3.文创高层次人才及具有传承技艺的XX籍手工艺人。 (二)支持范围 1.文创类产业认定: 主要是指信息服务、动漫游戏、影视传媒、设计服务、软件产业、艺术品制作、电子商务、创意传承等相关产业。具体业态的认定由XX镇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2.重点支持:信息服务(数字内容)和影视与传媒出版业:主要是指数字内容创意、文化类电子商务、网页游戏、手机游戏业、互联息服务等和以信息化、数字技术为依托所发展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等,具体包括影视、动漫、漫画、游戏的制作发行、新闻出版、版权交易等,鼓励开拓文化创意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型业态。 设计服务业:主要是指工业设计、建筑和景观设计、服装设计、珠宝首饰设计、平面设计、软件设计、广告设计等,鼓励制造业企业与设计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创意生活业:主要是指以创意整合旅游、培训、会展、艺术品等生活业态,具有深度体验及高质美感的产业,以创新的经营方式提供食、衣、住、行、育、乐等领域的商品或服务。 二、扶持 (一)鼓励招引和推进文创产业项目 1.鼓励各村、社区积极盘活存量闲置集体资产,招引文创产业项目落户本地。招引落地成功(在XX镇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XX 镇,依法纳税超过10万元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对该村、社区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对入驻的该文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2.鼓励入驻的文创企业代表XX镇参加各级或有影响力的团体举办的创意大赛。对在国际级创意类比赛中获奖的,经审核后,给予8万元的奖励;在国家级创意类比赛中获奖的,经审核后,给予4万元奖励;在省级创意类比赛中获奖的,经审核后,给予2万元的奖励;在市级创意类比赛中获奖的,经审核后,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文创企业做大做强。在行业发展中处于领军位置、贡献突出、符合区总部企业奖励标准的重点文创企业,将积极协助申报享受区级奖励资金。 (二)鼓励申报区级文创相关发展平台空间 鼓励和帮助辖区内文创产业项目和文创企业积极申报区级文创公共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先行点以及文创众创空间(文创街区),经区文创办发文认定,争取区级奖励资金。 (三)鼓励招引文创高层次人才落户 积极招引文创高层次人才落户XX,享受人才认定和申报、打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等15个方面的人才服务清单,以及相应的区、镇两级人才。 (四)鼓励手工艺人“文创+”融合发展 1.鼓励创业。符合经镇文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手工艺工作室”条件的,给予奖励创业启动资金2万元。 2.鼓励XX籍“手工艺人”或代表XX镇参加各级或有影响力的团体举办的创意大赛。对在国际级创意类比赛中获奖的,经审核后,给予8万元的奖励;在国家级创意类比赛中获奖的,经审核后,给予4万元奖励;在省级创意类比赛中获奖的,经审核后,给予2万元的奖励;在市级创意类比赛中获奖的,经审核后,给予1万元的奖励。 3.鼓励“手工艺人”创新。对“手工艺人”申报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补助。 4.鼓励文创设计师与XX籍手工艺人合作,带动本地劳动力就业和手工艺品产业化。以项目方式申报,经镇文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根据项目产生的效益大小给予1至3万元的奖励。 三、审核程序 1.对文创产业项目和文创企业招引落地的扶持,由所在村(社区)和企业申报(附件1、附件2),经镇文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镇文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给予兑现; 2.对文创企业做大做强,产业项目申报区级文创相关发展平台及空间的扶持,参照《关于印发 3.对文创高层次人才落户的奖励,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参照《关于印发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落实文创产业发展具体工作,成立XX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组长:沈标华 副组长:陈国强、张中文 成员:方从予、邵勇明、白洪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文体服务中心),由方从予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沈国忠、王晓慧、戚汉成、管顺华、陈慧以及各村(社)党组织等同志组成。 五、其他事项 1.享受扶持奖励的文创项目、文创企业、文创人才和手工艺人,应承诺在XX镇经营三年以上(兑现时需签订承诺书),扶持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具体发放比例参照区文创办有关配套执行。 2.本《意见》由XX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4.本《意见》执行期间,若遇相应文件调整的,以新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