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聘上岗办法
为贯彻落实《驻马店市关于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县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依法依纪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竞聘岗位的设定
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各乡镇卫生院编制数,结合乡镇卫生院 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豫编办[2010]20号)、《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关于西平县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的通知》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60%以上的职工讨论同意后,按程序报县卫生局审核,县人社局批复。
三、竞聘范围和对象
(一)竞聘范围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以所在乡镇卫生院为竞聘单位,如所在乡镇卫生院竞聘人数超出设岗人数,经本人申请、卫生局同意,也可参加其他人员缺乏的乡镇卫生院的岗位竞聘,每名竞聘人员仅限竞聘一个岗位。如出现有跨单位竞聘的,民主测评仍在原单位进行。人事关系不在现单位,但在现单位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在现单位测评。
(二)竞聘对象
乡镇卫生院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以及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分配、安置、介绍、招考的人员。
(三)允许提前退休或离岗自谋职业
截至2011年6月30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事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办理病退。愿意离岗自谋职业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卫生、门审批。
(四)长期脱岗人员
对长期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而人事关系在卫生院的人员,愿意回来参加竞聘的,单位应予同意,但竞聘上岗后必须在单位工作。不参加竞聘的,应与单位签订不再回单位工作协议,其劳动关系按门规定处理。
四、竞聘程序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采取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个人考核和业务能力考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评分制,总分100分,其中民主推荐、个人考核、业务能力考试分别占10分、45分、45分。
(一)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10分)
民主测评。对于参加岗位竞聘的人数等于或少于所设岗位数的竞聘人员,要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乡镇卫生院 院长召集会议进行,卫生院 取得参加竞聘资格的参会人员(参会人员须达职工总数的70%以上)投票测评,测评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如被测评人称职票数多于参会人数的50%(含50%),可直接定岗;称职票数少于参会人数的50%(不含50%),经本人申请,由县卫生局调剂安排,不服从调剂安排的,须参加理论考试。如理论考试成绩位于全县该测评人所报专业前90%以内的,可予以定岗;理论考试成绩为全县该被测评人所报专业倒数10%(含10%)以内的,列为分流对象。
民主推荐。对于参加岗位竞聘的人数多于所设岗位数的竞聘人员,要进行民主推荐、个人考核和理论考试。民主推荐结合民主测评一并进行,由卫生院取得参加竞聘资格的参会人员投票推荐,每个人推荐的名额为本单位所设岗位的计划数,超过该岗位应推荐人数的推荐票无效。民主推荐后,现场监督统计得票结果,并当场公布每名竞聘人员的得票数。然后折算为民主推荐得分。民主推荐得分=得票数÷应收票数×10分。
(二)个人考核(45分)
根据竞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学历高低及取得学历的时间长短、取得执业资格时间长短、年度业务量大小及奖惩情况等,对每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加分和扣分)。
1、考核加分内容及标准(各项统计时间截至2011年7月31日)
(1)工作年限分: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每满1年加0.3分(指被考核人在本县乡镇卫生院实际工作的时间),如期间在本县其他医院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属按国家规定承认工龄的),每满1年加0.1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6分;
(2)学历分: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学历,本科加10分,大专加6分,中专加4分。另外,取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时间满1年加0.2分,中专每满1年加0.1分。学历时间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职称分:高级职称加10分,中级职称加6分,初级职称的师级加3分、士级加2分;
(4)执业资格分:取得执业资格的加5分,助理级执业资格的加2.5分;
(5)奖励分:获国家级奖励加20分,省部级奖励加15分,地厅奖励加10分,县级奖励加8分,县卫生局奖励加5分(退伍军人在期间荣立一等功加15分,二等功加10分,三等功加8分,嘉奖加5分)。同一年度或同一事迹多次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
(6)正式在编人员及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分配、安置、介绍、招考的人员无专业技术岗位执业资格的医药类中专以上学历不能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报考工勤岗位的加1分。
(7)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伤残等级为10级的加0.5分,每上升1个等级再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3分。
凡具有执业资格或规定专业学历可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竞聘工勤岗位的,其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加分无效。
2、考核扣分内容及标准
个人在工作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处分的,给予扣分。
(1)受过刑事处罚的,扣6分;
(2)降职、降级以上处分的,扣5分;
(3)记大过或留党察看处分的,扣4分;
(4)记过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3分;
(5)严重警告(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2分;
(6)警告(含党内警告)处分的,扣1分。
一次错误受党内、外两种处分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处分等级扣分计算。
3、计分方法
考核得分个人考核得分(加分与扣分之和)除以该岗位最高得分,再乘以45分。
竞聘人员个人考核得分,其具体得分项目及总分均在本人所在的卫生院公示,接受监督。
(三)业务能力考试(45分)
业务能力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内容按所报考的岗位专业划分。工勤人员不再进行理论考试,考试由人事、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个人考试得分=个人业务能力理论考试得分×45%
考试的具体安排视情况另行通知。
(四)汇总得分并公示
民主推荐、个人考核、理论考试得分汇总后(其中不进行理论考试的工勤岗位以个人考核和民主推荐得分为汇总分),按卫生院所设岗位分别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至取足该岗位应设岗位数止。如遇同一岗位且定岗得分相同并排在最后一名的,以编制内人员、公开招考的人员、顶替招工人员、退伍军人安置人员、学历高的人员的顺序,排列在前的优先定岗。拟定上岗人员公示一周。若在公示期内接到群众举报的,随时复核,举报属实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竞聘结果由县医改综合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报市级卫生、门备案。其余人员为分流安置对象,享受分流人员待遇。
(五)签订聘用合同
竞聘上岗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聘用合同由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期为3年;竞聘结束后,由县人社局、卫生局负责统一办理人事手续。
本办法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县深化医药卫生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