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催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养,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用、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依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布、注重实绩的原那么。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本方法考核范围为本省事业单位的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今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二)昔时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形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昔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考核。对非组织缘故跨年度办理离退休手续,跨年度期间再也不参加考核;
(三)同意立案审查尚未了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信;
(四)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昔时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昔时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信等次;
(五)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受党纪处分考核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工作情形发生转变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调任的人员,由其调任后的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信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形,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形,原单位进行考核,确信等次;
(三)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转业、退伍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信等次,无大问题者,一样昔时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信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形,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经组织批准的待聘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无大问题者,一样确信为合格等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合法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能够直接确信其为不合格等次。
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今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得计算考核年资。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要紧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要紧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治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形。
勤:要紧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形。
绩:要紧考核履行职责情形,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功效的水平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考核标准应以职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大体依据,具体标准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依照行业性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凡全年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信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警告,警告期以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之日起计算,期限为六个月。警告期满,要及时确信考核等次,对有明显改良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行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治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大体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踊跃,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养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峻失误。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大体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养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峻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大体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遵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平安,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遵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踊跃,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平安,能够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职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峻失误;或轻忽劳动平安、违背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峻事故。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要依照被考核人员的不同类型和专业特点,结合实际制定
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内容与要求。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信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样把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之内。取得县级以上、或上级主管部门综合性系统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优秀等次人员,应在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中合理确信。
第四章 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常与按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及时标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六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能够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平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常考核由被考核人依照工作任务按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记实内容包括:一、出勤情形;二、完成工作任务项目、数量、时效等;3、工作过失和成绩。
年度考核每一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务的年度考核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实施。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的大体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依照平常考核,对全年的德、能、勤、绩要紧情形进行总结、述职,填写《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照平常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确信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能够进行民主评议或考试,评议和考试结果作为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由其主管部门依照干部治理权限组织实施,确信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能够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起一个月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信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述。
在复核申述期间不断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终止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是聘用、解聘、晋职、晋级、增资、奖惩的要紧依据,年度考核被确信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治理人员持续三年考核被确信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持续两年以上被确信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对作出突出奉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昔时考核确信为优秀等次,具有提早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信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的续聘和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在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且有两次为优秀等次的,具有申请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五)工人持续两年考核被确信为优秀等次,并符合其它条件,具有聘用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信为不合格等次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置:
(一)昔时考核被确信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关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持续两年考核被确信为不合格等次的,依照不同情形,可予以降职、低聘、解聘或调整工作;
(三)持续两年考核被确信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从头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警告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警告期满,视其表现,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利用,要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治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超级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考核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打算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严格操纵优秀等次比例;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需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进程中有徇私舞弊、冲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需严肃处置。
第三十一条 成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年度考核大体终止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有关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材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凡未经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综合治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手册》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由江苏省人事厅负责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