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 固定资产使用方式的筹划
背景:我国的转型改革
知识点:的类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案例介绍:
某厂购买了两台变压器,一台用于生产车间,一台用于家属区职工居民供电,该厂财务人员认为自2009年新的《暂行条例》施行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实行消费性,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去税务局申报时,税务人员不允许抵扣其中用于家属区供电的变压器相关的进项税额。
请分析原因并指出企业如何应对。
要点:1、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2、若该变压器既用于家属区供电也用于生产经营则无论两方面各自用电量是多少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3、思考如果混用,虽然可以全额抵扣,但未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划分与收入相关和无关的折旧费用。
案例2:“买一赠一”促销方式如何缴纳
知识点:特殊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计算
法律依据:
1、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
2、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案例介绍:
某大型商场A在“买一赠一”促销活动中规定,买一件西装赠送同一品牌的衬衫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衫1000件,单位成本100元,该企业将西装和衬衫在销售时开在同一张上,并注明折扣额为200元。
B商场也在做“买一赠一”促销活动,但在销售时只开具西装的,赠送的衬衫不开具。
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认可了A商场的税务处理行为,但认为B商场的开具的不合理,没有反映出衬衫的销售,因此视为其将衬衫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补交税款。
要点:
1、“买一赠一”中的赠送是“无偿赠送”吗?
2、你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
3、仅仅由于会计处理形式的不同就导致纳税义务的不同,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案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建筑公司委托金属材料公司购进钢材,事先预付一笔周转金130万元,该金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建筑公司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委托方的专用转交,共计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20万元,另扣5%的手续费6万元,并单独开具收取。同时又有一家冶金企业委托该金属材料公司出售1000吨有色金属,单价由冶金企业决定,金属材料公司每代销一吨,收取手续费20万元。若干天后,该金属材料公司按指定单价3600元将货物销售完毕,将销售额全部支付给冶金企业,按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该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2万元。
但金属材料公司对这两笔业务都没有交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令其补缴营业税共0.4万元。
分析:
本案例涉及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某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的征收范围。营业税对代购代销货物的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或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
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如果受托方在代购货物后以原价与委托方结算,到此为止,则只需就货物销售征收,而不征收营业税。但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劳务,就需要取得经济利益,受托方要按购进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也就是营业税规定要征税的范围。所以,该金属材料公司与建筑公司的代购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为0.3万元。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与代购一样,也属于的征收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因此,该金属材料公司与冶金企业的代销业务也应缴纳营业税0.1万元。
